第27卷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 . 272007 年6 月 Journal of South2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Jun . 2007α我 国 社 会 保 障 主 体 责 任 的 缺 陷 与 法 律 完 善尹乃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社会科学部, 上海 201620)摘要: 我国当 前社会保障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 其根本原因在于各社会保障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清、 分担不当。应当以社会共同责任和和谐社会目标下的利益平衡为理念, 合理划分政府、 非政府组织、 用人单位和个人等主体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任, 界定各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完善相应的法律追究机制。关键词: 社会保障主体; 责任; 社会共同责任; 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 DF391. 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 433X(2007)20115204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国民收入水平也在持续提高。 然而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问题却日显严峻。 无论是城镇养老保险的空帐运行、 医疗等社保基金的捉襟见肘,还是现行城镇社会保障难以覆盖到广大农村等都反映出这一问题。
为什么国民收入 “蛋糕”变得越来越大, 而用于社会保障分配却日显维艰? 笔者认为, 重要原因不在于属于社会保障这部分 “蛋糕”的大小,而是相关主体在提供、 保管和分配这份 “蛋糕”的责任问题。 现实中我们看到, 政府在社会保障上不堪重负但又没能尽好监管之责, 社会保障基金非法被挪用、 侵占比较严重; 企业逃避缴纳社保费时有发生;个人骗取、 冒领社会保险金十分普遍; 相关主体违法义务却难以追究相应的责任……目前制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的关键不是资金不足而是责任归属问[1 ]。 如何有效界定和合理划分政府、 非政府组织、题用人单位和个人等主体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任,界定各主体应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追究机制, 是今后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关键问题。一、 社会保障主体及其责任的法律解释(一)社会保障主体的界定和范围。从法的角度看, 社会保障主体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是社会保障法规定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国家通过立法将什么人和组织纳入到社会保障中来, 因一国的社会政策、 立法价值趋向以及社会保障的范围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并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从社会保障历史看, 社会保障经历了家庭保障、 雇主保障、 国家保障和现代社会保障的发展阶段。
现代社会保障不只是家庭、 慈善组织、 雇主或国家的保障, 而成为 “社会的”保障, 以养老保险为例, 早在1994 年, 世界银行提出了三支柱模式, 即第一支柱由政府举办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支柱由雇主建立职业年金, 第三支柱是个人[2]这一模式合理划分了政府、 单自愿储蓄养老保险。位和个人三者承担的责任, 得到各国广泛支持。 我国社会保障也正趋向建立多层次、 广覆盖、 多方负担、统账结合的改革。 在这种体系下, 上海保障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用人单位、 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二)社会保障主体责任的性质和特点。法律上关于责任有两种解释: 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 二是指因未能做好份内之事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前者是 “积极责任”, 也即义务; 后者是 “消极责任”, 是狭义上的责任。 二者是相互联系的: 违反前者的义务即导致后者责任的承担。 广义上的责任包括义务。 本文取广义上的解释, 但在分析责任时, 重点探讨作为责任前提的义务。社会保障法上的责任是社会保障法规定的义务及其违反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社会保障主体的责任和社会保障法上的其他主体的责任。本文针对前者进行探讨。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因此, 社会保障5α收稿日期基金项目 上海市教育委员科研项目“完善上海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建设研究”( 6NS 3 )。作者简介 尹乃春 (), 男, 安徽人, 上海市工程技术大学教师, 法学硕士, 主要研究行政法。:1972-511: 2007- 0 - 2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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