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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社会主义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二条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条件依照国籍法规定。公民无论居住何地,都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护。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

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条件依照国籍法规定。

公民无论居住何地,都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六十四条

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第六十五条

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十七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所属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十七条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

国家提供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权利以允许建设宗教设施、举行宗教仪式等来保障。

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来势力或破坏国家社会秩序。

第六十九条

公民可以请愿和提出申诉、控告。

国家对请愿、申诉和控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进行审理。

第七十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愿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

公民各尽所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

第七十一条

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工作时间制度、公休日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和用国家费用进行静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来保证。

第七十二条

公民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因年老、疾病或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免费医疗制度、不断增加的医院和疗养所等医疗设施、国家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

第七十三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先进的教育制度和国家的人民性教育政策来保证。

第七十四条

公民有从事科学及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发明家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者予以关怀。

著作权、发明权和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五条

公民有居住、旅行的自由。

第七十六条

革命老战士、革命烈士和爱国烈士的家属、人民军军人家属、荣誉军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

第七十七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国家通过保障产前产后休假,缩短多子女母亲的工作时间,建设和不断增加妇产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网以及其他各种措施,特别保护母亲和儿童。

国家为妇女创造参加工作的一切条件。

第七十八条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于社会的基层生活单位——家庭的巩固,予以深切的关注。

第七十九条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护。

不通过法律程序,不得扣留或逮捕公民,不得搜查其住宅。

第八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因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以及争取科学文化活动自由的斗争而被迫逃亡到我国的外国人,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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