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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的特点(宗法制的特点和影响)

宗法制的特点(宗法制的特点和影响)摄影黄卓传统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是宗法制。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以血缘关系确定人际关系,进而确定人在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并由子孙将这种地位世代继承下去。中国传统宗法制

摄影黄卓

传统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是宗法制。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以血缘关系确定人际关系,进而确定人在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并由子孙将这种地位世代继承下去。中国传统宗法制社会组织结构极富特色,家国为“君父合一”的结构;义务为本,等级森严的制度特征显著;两点一线单调的组织结构,形成了宗法社会的组织特征。

宗法制度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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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的作用

周武王伐纣成功后开始分封,其方式是以血亲为主,当时“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除同姓受封者外,还有许多由先代“圣王”的后裔以及功臣谋士组成的异姓诸侯国,他们通过联姻的方式与周王结成亲属,共同巩卫王室。这样周王与诸侯除君臣关系外,还保持以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宗法关系。所谓宗法关系就是用“大宗”和“小宗”的层层区别把奴隶主贵族联系起来。周王自尊为“天子”,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是天下的大宗,同时也是政治上的共主。其王位由嫡长子(称为宗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兄弟们则封为诸侯,对周王而言处于小宗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地位由嫡长子(也称宗子)继承,嫡长子的兄弟们再由诸侯封为大夫,又为诸侯国的小宗,而大夫在其封地内又是本族各个分支中的大宗。大夫又将封地分封给士,士同样又对大夫处于小宗地位。

宗法制度的意义

在宗法制度下一个人的政治、经济地位完全决定于他与统治者的血缘关系的远近。宗就是同姓,就是一个同姓的家族。他们以祖宗为支柱,以宗子为轴心,根据亲疏远近以确定贵贱和地位。所以它既是奴隶社会的家庭制度,也是国家政治制度。宗法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理顺氏族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后,新出现的与血缘关系相交错的阶级关系,在此基础之上调整社会结构,以便更有利地利用血缘关系维护家族的统治地位,并借助血缘关系来平衡和分享政治和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宗法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到封建社会的建立,本身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其避免了许多自身的弱点从而更加趋向于成熟。例如,分封制的初衷本是为了借助血缘力量强化大一统局面,然而由于各地诸侯力量的日益强大反而危及了中央王权。因此在春秋战国的分裂局面结束后,从秦王朝开始就再也没有真正出现过分封诸侯的制度,分封制只是在形式上保留着,作为皇族特权的象征。分封后的诸侯只能在物质利益方面享有特权,并不具有行政特别是军事权力,因此他们只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而不再是官员,官员由推举或科举制度中选拔出来的儒生担任。中央王权总是不断利用官僚遏制贵族的实力,因为一旦贵族的势力恶性膨胀,就会打乱正常的封建秩序,从而使中央王权崩溃。

家国同构、君父合一

在宗法制度下家国同构是指,由于国家是按照家庭的形式“仿造”出来的,所以二者在组织结构方面表现出惊人的相似之处:家有家长,国有国君;家有家丁,国有军队;家有族规,国有王法;家有族田,国有官田;家有家塾,国有官学;家有宗祠,国有宗庙;家有血缘长幼,国有官阶尊卑……。由于家国同构、君父合一,所以治国与治家的方法是一致的,历代统治者无不遵奉这一原则。一方面,作为国家的家长,君主具有绝对的权威,他可以像严父那样对其子民严加管束,发号施令,并对违抗者严厉制裁;另一方面也必须身体力行,以自身的榜样作用教育、感化臣子,同时还要像慈父一样关心臣民的生活,使他们少有所养,老有所终,无饥馁之虞、无寒暑之虑。百姓安居乐业,得享天伦之乐,社稷即可长治久安。前者(严刑重法)是法家思想的反映;后者(体恤下情)是儒家精神的体现。两者相较而言,统治者往往更倚重“德化”,因为道德的力量可以作用于人的精神、特别是情感领域,使得天下归心,才是维护国家安定的根本。

等级森严、义务本位

宗法社会密切相关的是严格的等级制度。宗子的层层分封造成了贵贱亲疏的层次区别和等级差异;纵向集权的专制政体要求官僚逐层辖制,形成了官阶的品级划分;在宗法家族中要按血缘辈分确定每个人的地位。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在宗法制度下等级制度的必不可少的地位。历代统治阶级念念不忘并努力从事的工作就是推行所谓仁、义、礼、乐。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义,就是人际关系中的等级地位差异;而礼则是以政治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双重手段来强化等级制度;乐就是要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采用尽可能多的方式,特别是要用包括音乐等艺术形式来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使每个人对此耳濡目染,心悦诚服,时刻记住自己在社会中、在家族里、在官场上、在人群内所处的地位,不要做出与身份不符的违礼之举,否则就是“僭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与道德的谴责。身份制的最大社会效应,在于它造成了中国人的社会伦理体系即以义务为根本。等级制下的身份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因而必然压抑人作为个体存在的独立人格。建立在独立人格基础之上的个人权力自然无从谈起,而与权力相对应的义务观念却由于统治者强调地位低下者对尊贵者——臣子对君父,妻子对丈夫、奴仆对主人、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而得到了片面的夸张,义务本位的伦理体系也就应运而生了。

两点一线的组织结构

在宗法制度下,社会的组织结构是一种两极构造。一端是高度专制的中央集权政府(国家),另一端是宗法的血缘家族。贯穿于两者之间的是等级繁多、层次分明的官僚体系。官僚由信奉统一国家学说的知识分子儒生担任的。在封建社会里,这样的儒生大量存在,尽管他们的出身、地位悬殊很大,但都遵循共同的人生道路。他们首先是在家读书,家庭富足者可以专心致志,出身贫寒者一般要边耕边读。当自认为已经掌握儒家经典的时候,就去参加科举考试,如果金榜得中,就从儒生变为官僚,从此宦海沉浮,漂泊终生。如果官场顺利,可以终身尽职,最后衣锦还乡,告老而归,在家乡成为很有权威、能够干预地方行政被誉为社会名流的乡绅。

单一的两点(中央王权和宗法血缘家族)一线(官僚体系)的组织结构,将中国人的社会组织严格地限制在两种形式之下,一是从属于官僚体系的正规组织,二是从属于血缘亲情的非正规组织。除此之外既没有行使独立的社会职能的民间团体,特别是经济实体,也没有社区自治的传统和经验。在中国人看来,脱离了官方行政系统或宗法家庭,一切组织都是不正常的。在组织资源如此薄弱的社会里,要想产生民主的思想或建立民主自治的政治制度将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社会自组织的能力实在太弱了,一旦脱离了中央王权,必定陷于混乱状态。

新的组织创新

摄影黄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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