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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札:《新唐书》不立薛怀义传

小札:《新唐书》不立薛怀义传小札:《新唐书》不立薛怀义传

(一份课堂小作业)

《旧唐书》卷一八三专立“外戚传”,而以武承嗣为武氏外戚之首,并将太平公主、薛怀义的传记附在武氏外戚传记中。这样的列传编排无疑存在问题。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九二“武承嗣传太杂”条中即指出,《旧唐书》将武士彟单独列传,而在“外戚传”中“以(武)承嗣标首,遂将武姓并外姻共数十人一概揽入,太觉猥杂,不成体裁” (注1)。王鸣盛尤其指出,《旧唐书》将太平公主、薛怀义的传记附在《武承嗣传》后令人难以理解。的确,如果说认为太平公主是武攸暨之妻而将太平公主的传记附在其后,还勉强说的过去的话,那么将薛怀义的传记附在武氏外戚列传中,就着实没有道理了。

至北宋时期,太平公主和薛怀义的传记在《新唐书》的编纂中得到了重新的处理。《新唐书》立“公主传”,太平公主得以列入其中;而薛怀义被“驱逐”出了外戚传,在《新唐书》中不再有传记,其事迹附于《则天皇后传》中。

由于《唐书直笔》没有记载薛怀义事迹在《新唐书》中变迁的缘由,故而我们只能根据史料内外的草蛇灰线来进行些许猜测。类似的猜测清代学者已经有所涉及,如赵翼在《廿二史劄记》中指出:“薛怀义旧附外戚《武氏传》后,固属非类,新《书》以其无可附,遂并不立传。”(注2) 而在《陔余丛考》中,他写道:“薛怀义擅宠,武后朝威震天下。旧《书》列入外戚,固非。新《书》以其无类可归,遂不立传,仅于《武后传》内纪之。”(注3) 即指明了《新唐书》中未立《薛怀义传》,薛怀义的生平事迹被列入《则天皇后传》之中。并且在赵翼看来,《新唐书》对薛怀义的处理是无奈之举。相对于赵翼的观点,同为清代史学大家的钱大昕则认为《新唐书》的处理不妥,他认为张易之、张昌宗和薛怀义等人当别立一“佞幸传” (注4)。

于是关于《新唐书》对薛怀义的处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认识:

其一,《新唐书》不立《薛怀义传》;

其二,《新唐书》中薛怀义生平事迹被附在《则天皇后传》中。

需要指出的是,清代学者所论述的“无类可归”,能够解释有关《新唐书》的第一点认识,即不立《薛怀义传》,但并不能完全解释为何薛怀义生平事迹被附在《则天皇后传》中。笔者认为,除“无类可归”外,薛怀义事迹被附在《则天皇后传》中还有其它因由。为此有必要梳理《新唐书•则天皇后传》的成立始末。

《旧唐书》之“后妃传”中不立《则天皇后传》,于本纪中立《则天皇后纪》。这与《旧唐书》的编纂过程和史料来源密切相关。据《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武后时期的历史记录有实录存世,分别为《则天皇后实录》二十卷,宗楚客《圣母神皇实录》十八卷(注5) 。其中《圣母神皇实录》为宗楚客于武周时期编纂,颇为杂乱;神龙政变之后,中宗李显命重修《则天皇后实录》,据《新唐书•艺文志》,参与者有魏元忠、武三思、祝钦明、徐彦伯、柳冲、韦承庆、崔融、岑羲、徐坚等人。开元年间,吴兢、刘知幾重修《则天皇后实录》,《新唐书•艺文志》中的“《则天皇后实录》二十卷”,当是吴兢重修后的版本。后吴兢根据诸朝实录开始修撰国史,以“则天事为本纪” (注6),武周一朝事迹遂以《则天皇后纪》的面貌出现在国史之中(注7)。而《旧唐书》“前半全用实录、国史旧本”(注8),也延续了国史的处理方法,于本纪中立《则天皇后纪》。

从唐代后期开始,便有人对吴兢的处理有所质疑,最为著名的争论便是唐德宗时期沈既济奏议,事见《唐会要》卷六三“修国史”条(注9);综其观点,乃认为武瞾掌权是“牝司燕啄”,其本人并非继体之君;中宗李显虽然中途被废,但始终是“体元继代”的大唐皇帝。沈既济给出的处理意见是,以则天时事并入《中宗纪》,别纂录其本人事迹入“皇后传”(注10)。沈既济的上奏没有被采纳。

在《新唐书》中,有关武后的历史记录呈现出与《旧唐书》颇为不同的面貌。一方面,《新唐书》延续了《旧唐书》的本纪结构,立《则天皇后纪》;另一方面,在《则天皇后本纪》之外,在“后妃传”中另立《则天皇后传》。关于《新唐书》的这一处理,清代学者已经有所注意,如赵翼在《陔余丛考》中指出:“又旧《书》武后编入本纪,故《皇后传》内不复立传。新《书》则既有《武后本纪》,又有《武后传》,或疑欧公作纪,宋公作传,各不相谋,遂至重出。”(注11)即认为《新唐书》既有《则天皇后纪》又有《则天皇后传》,是因为宋祁作传时立《则天皇后传》,待欧阳修作本纪时欲立《则天皇后本纪》,并没有勘合列传,导致重出现象。不过赵翼的想法在写《廿二史劄记》时发生了改变,也许是因为彼时已经细致地阅读了《新唐书》相关内容,在《廿二史劄记》中他写道:“旧《书》武后有本纪,遂不列《后妃传》。新《书》以其称制后政事编作本纪,而猥亵诸迹仍立传于《皇后传》内。”(注12)即认为《新唐书》的《则天皇后传》用以记载武后的“猥亵诸迹”。

于是,我们对于《新唐书》既立《则天皇后纪》又立《则天皇后传》现象原因的考察,便有了以下两种思考的面向:

其一,这一现象是由于《新唐书》编纂过程中的阶段分工情况而产生,宋祁于列传中作《则天皇后传》,而到了欧阳修接手作本纪时立《则天皇后纪》,却没有勘合列传,使得《则天皇后传》得以保留。

其二,《则天皇后纪》与《则天皇后传》都是《新唐书》编纂时设定的结构性存在。《则天皇后纪》用以记载武后登基后的年代大事,《则天皇后传》则专门记载武后的污秽事迹。二者分工明确,皆不可或缺。

钱大昕提出:“武后旧《书》有纪而无传,新《史》于编年之外,别采事实为传,而不去本纪之目,较之沈既济之说为优。”(注13)可见钱大昕也认为,《新唐书》的《则天皇后纪》与《则天皇后传》分工明确。笔者也赞同第二种思考的面向,理由有以下两点:

其一,若这一现象的产生是因为《新唐书》编纂过程中的分工,那么在最后定稿之前,这种抵牾是很容易发现的。虽然众手成书的“不相通知,各从所好”导致事实大量差错是《新唐书》的重大缺点(注14),但《则天皇后纪》与《则天皇后传》并存,如此明显的现象很难相信欧阳修等人不会察觉。

其二,如赵翼所言,《则天皇后纪》与《则天皇后传》记载史实分工明确。虽然不可避免地有史料重出的现象,但《则天皇后纪》只按年份记载大事件,几乎无枝蔓;《则天皇后传》中则记载了诸多不见于本纪的内容,如武后杀女杀子,流放诸侄,任用酷吏,宠信面首,嗜杀佞佛等等,究其性质,的确多是赵翼所言“猥亵诸迹”。《新唐书》卷七六《后妃传上》的史臣论赞可以提供佐证:

赞曰:或称武、韦乱唐同一辙,武持久,韦亟灭,何哉?议者谓否。武后自高宗时挟天子威福,胁制四海,虽逐嗣帝,改国号,然赏罚己出,不假借群臣,僣於上而治於下,故能终天年,阽乱而不亡。韦氏乘夫,淫蒸於朝,斜封四出,政放不一,既鸩杀帝,引睿宗辅政,权去手不自知,戚地已疏,人心相挻,玄宗藉其事以撼豪英,故取若掇遗,不旋踵宗族夷丹,势夺而事浅也。然二后遗后王戒,顾不厚哉!(注15)

《新唐书》卷七六《后妃传上》的传主从窦皇后到杨贵妃,总共有十四人,但史臣论赞丝毫不提及其他传主,而只针对武后和韦皇后而发。可见在宋祁等作者看来,承担此卷列传褒贬功能的,便是武后和韦后的传记。而在论赞中,宋祁有“贬”而无“褒”,认为武后和韦后的事迹可以用来“遗后王戒”。这或可作为《则天皇后传》专载武后“猥亵诸迹”的佐证(注16)。

于是,《新唐书》将薛怀义事迹附到《则天皇后传》中的缘由便十分清楚了,乃因薛怀义是武后面首,他的发迹和武后对他的宠幸便是“猥亵诸迹”。赵翼曾指出,《旧唐书》本纪中从未出现过薛怀义事迹,乃因《则天皇后纪》全抄唐代国史,国史中为武后讳,故没去薛怀义事迹(注17)。赵翼的这一发现可作为薛怀义事迹乃“猥亵诸迹”的侧证。

注释:

1.王鸣盛著,黄曙辉点校:《十七史商榷》,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843页。

2.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劄记校证》,卷一六“新书改编各传”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54页。

3.赵翼:《陔余丛考》,卷一零“新唐书编订之失”条,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192页。

4.钱大昕著,方诗铭等校点:《廿二史考异》,卷四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55页。

5.参《旧唐书》卷四六《经籍志上》,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1998页;《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1471页。

6.王溥撰:《唐会要》,卷六三“修国史”条,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095页。

7.如黄永年先生所指出的,玄宗承认祖母武瞾是唐室先妣,故开元年间吴兢所重修实录名为《则天皇后实录》(黄永年:《读唐》,收入氏著《文史存稿》,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第153页);随后吴兢修撰国史,当延续了这一意识形态指导,故吴兢、韦述国史中则天朝本纪名称亦当是“则天皇后实录”之类。

8.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劄记校证》,卷一六“《旧唐书》前半全用实录国史旧本”条,第345页;黄永年先生则进一步指出,由于从高祖到文宗部分国史本纪也是摘抄自实录,故“《旧唐书》这部分本纪实际上都是实录的节本”(黄永年:《唐史史料学》,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9页)后来的学者如阎质杰、谢保成、杜希德(Denis Twitchett)等亦持相似的观点。

9.王溥撰:《唐会要》,卷六三“修国史”条,第1095—1097页。

10.黄永年:《读唐》,氏著《文史存稿》,第153页。

11.赵翼:《陔余丛考》,卷一零“新唐书改订之善”条,第187页。

12.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劄记》卷一六,第352页。

13.钱大昕著,方诗铭等校点:《廿二史考异》卷四一,第653页。

14.黄永年:《唐史史料学》,第21页。

15.《新唐书》卷七六《则天皇后传》,第3496页。

16.我们亦可以回顾《新唐书》卷四《则天皇后本纪》的史臣论赞。通过论赞,我们得以了解《新唐书》立《则天皇后纪》的缘由,盖因武后操持国柄是事实,欧阳修等人“不敢没其实”,而立《则天皇后纪》远可合春秋之义,近则符合《史记》《汉书》和《旧唐书》的书法。考虑到《新唐书》的成书过程和纪传编撰次序,笔者认为欧阳修的这一论赞更像是在解释为何要在《则天皇后传》之外再立《则天皇后纪》。

17.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劄记校证》,卷一六“《旧唐书》前半全用实录国史旧本”条,第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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