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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书纪年》晋纪

《竹书纪年》晋纪竹书纪年晋纪

晋纪

《左传·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辑校》据此列于晋献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书纪年》:晋献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晋,周阳有白兔舞于市。《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周’,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同。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六作‘周阳’。案《水经》云:‘西过周阳邑南。’作‘周阳’者是。《存真》、《辑校》皆作‘周阳’。

[二五]《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董逌《广川书跋》卷四

《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顺伯《诅楚文跋》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二年。王顺伯跋云:‘“亚驼”即呼沱河。顾野王考其地在灵丘,《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丘,故亚驼自穆公以来为秦境也。’(《书跋》同)则《纪年》之文疑出顾野王《舆地志》所引。本辑断限迄于北宋中,厚之为干道进士,董逌亦靖康间人,以所引《纪年》似转引而来,姑次于此。

[二六](《竹书纪年》):陨石于宋五。《史通·惑经》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七](《纪年》):惠公见获。《史通·惑经》

案:据《史通·惑经》,此条亦见《琐语·晋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书纪年》曰:晋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十五年’。赵一清校本引沈氏说:‘晋惠公以十四年卒,无十五年,……《涑水篇》误同。’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见下条)则改作‘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十五年”,诸本从《左传》、《史记》文作“十四年”,甚误。案《春秋》经文,里克弑其君卓,在鲁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则九年之十一月也。国君踰年改元,而晋用夏正,则鲁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晋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经始书曰“晋侯夷吾卒”。通计之,是惠公在位实十五年。《外传·晋语》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经》《河水》、《涑水》二注引《纪年》亦皆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内传》误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误以秦纳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迁作《世家》、《年表》从其说。而世之为左学谀迁书者遂奉其误而不悟。……今据《春秋》、《国语》及《水经注》文改正。’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从雷说,于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皆以惠公无十五年,当为十四年之误。《存真》作‘十四年’,云:‘

“四”,一作“五”,误也。’《辑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辑校》作‘十五年’。参上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

[三0](《纪年》):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阳。’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选·北征赋》注

案:本条无年次,《存真》、《辑校》列于文公五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元年,皆无确证。现姑从《存真》、《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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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竹书纪年》):郑桓公(厉)[宣]王之子 。《史通·杂说上》

案:《史通·杂说上》:‘《竹书纪年》出于晋代,学者始知……郑桓公厉王之子,则与经典所载乖剌甚多。’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按《史通》所引本皆与经典乖剌者,若桓公为厉王之子,则正与《史记》合,刘知几不应云乖剌也,疑《史通》有误字耳。’浦起龙《史通通释》卷一六云:‘句有误,厉王疑本作宣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云:‘《史通·杂说篇》又误“宣”作“厉”,……案刘氏所谓经典,即《世本》、《史记》等书及汉晋人传注也。秦汉以后着述家皆以郑桓为厉王子,而《纪年》独以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书》本是厉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据改。

[二]《竹书纪年》:晋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郐,克之。乃居郑父之丘,名之曰郑,是曰桓公。《水经·洧水注》

案:‘周宣’,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为‘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二据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改作‘周宣’。案《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近本《水经注》“周宣”多误作“同惠”,或更脱“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钞录锓板者多误。’《存真》改作‘周厉’,《辑校》亦云:‘“同惠”疑“周厉”之讹。’非是。现从雷说,并据《注疏》本。《史记·郑世家》桓公名友,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五、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经·渭水注》引《汉书》薛瓒注:‘幽王既败,虢侩又灭,迁居其地,国于郑父之丘,是为郑桓公。’《汉书·地理志》注亦引臣瓒曰:‘幽王既败,二年而灭会,四年而灭虢,居于郑父之丘,是以为郑桓公。’颜注所引为详,当系臣瓒原文,《水经注》为约举之辞。《辑校》云:‘傅瓒亲校《竹书》,其言又与《洧水注》所引《纪年》略同,盖亦本《纪年》。然臣瓒以伐郐为在幽王既败二年,《水经注》以为晋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败二年,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当晋文侯十二年,则《洧水注》所引本为‘十二年’,脱一‘十’字。《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二年,现改列于十二年。

《国语·郑语》及《史记·郑世家》皆谓郑桓公与幽王同死骊山之下,与《纪年》异。

[三]《汲冢竹书纪年》:二十一年,携王为晋文公所杀。以本非适,故称‘携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汲冢纪年》曰:余为晋文侯所杀,是为携王。 《通鉴外纪》卷三

案:《辑校》以二十一年属晋文侯,是。《存真》以为周平王二十一年,当晋文侯三十一年,误从今本。

[四]《竹书纪年》曰:庄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万救翼,荀叔轸追之,至于家谷。《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据《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八年,无云而雷。十月,庄伯以曲沃叛。’列于曲沃庄伯八年。《辑校》同。所据为鲍刻,影宋本《御览》‘十月’作‘十年’。今本《纪年》系‘无云而雷’于周平王四十八年,当庄伯八年;又以‘十月,庄伯以曲沃叛’与本条及下条并,列于桓王元年,当庄伯十二年,系年据下条,是今本所据亦作‘十月’。现仍从《存真》、《辑校》。

[五]《竹书纪年》曰:庄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还。作为文公。《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删‘作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云:‘案此句有讹舛,未详。’赵一清校本则以为‘“作”字疑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作”盖“是”字之讹。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于曲沃下传文也,误衍于此。’

[六](《纪年》):鲁隐公及邾庄公盟于姑蔑。《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即此事。《辑校》云:‘据《后序》在庄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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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竹书》):郑庄公杀公子圣。《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订补》列于庄伯十二年。原注:‘《春秋》作“段”。’是‘公子圣’即《左传》之‘共叔段’。《春秋·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即此事。《公羊传》:‘郑伯克段于鄢。克之者何?杀之也。’以段为庄公所杀,与《纪年》同,与《左传》异。

[八]《竹书》:纪子伯、莒子盟于密。《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隐公二年》:‘纪子伯、莒子盟于密。’《公羊》、《谷梁》同,《左传》作‘子帛’,即此事。《订补》列于庄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书纪年》曰:晋武公元年,尚一军。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水经·河水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乘即《周语》“乘人不义”、《书序》“周人乘黎”之乘,韦注训乘为陵,郑注训乘为胜。《周礼》曰:“冯弱犯寡则眚之。”郑注云:“冯犹乘陵也。”京是邑名。’

[一0]《竹书纪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请成于翼,至桐乃返。《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洞庭’,朱笺云:‘一读作“桐”。’戴震校本改为‘桐’,云:‘案近刻“桐”讹作“洞”,下衍“庭”字。’《存真》作‘桐’,盖据戴校本。《辑校》作‘桐庭’。《存真》列于曲沃武公元年,云:‘《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势论之,当在此。’《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案此纪不可确知何年,然既云“武公请成”,则非庄伯时事甚明。过此以往,沃日强,翼日弱,翼纵伐沃,无大捷之理,当是武公初立,翼伐其丧,报庄伯复攻之役也。’系于庄伯十五年‘曲沃庄伯卒’后,较《存真》所论为详,亦合于事理,唯系于庄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现从《存真》。

[一一]《纪年》又云: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出奔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三年》:‘芮伯万之母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即此事。

[一二](《纪年》又云):(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万而东之。《水经·河水注》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四年》:‘冬,王师、秦师围魏,执芮伯以归。’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据《纪年》则是役也有虢无秦,以芮伯归者乃王师、虢师,故纪曰取芮伯万而东之,周在魏东四百余里也。’

[一三](《纪年》又云):(晋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万于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郏’,赵一清校本、戴震校本并改作‘郊’。郏,王城;郊,周邑,见《左传》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云:‘是作“郊”作“郏”并通。’《存真》、《辑校》作‘郊’,盖据戴校本。现从大典本。

[一四](《竹书》):鲁桓公、纪侯、莒子盟于区蛇。《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会纪侯、莒子盟于殴蛇。’《公羊》、《谷梁》皆作‘纪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殴蛇’,《谷梁》、《左氏》皆作‘曲池’。区蛇、殴蛇、曲池同声相通。《订补》列于晋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书》):郑杀其君某。《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释曰:‘是子亹。’《左传·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齐人杀子亹而轘高渠弥。’此云郑子亹为齐人所杀,与《竹书》异。《订补》列于晋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书》云:齐襄公灭纪郱、鄑、郚。《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

《竹书》云:齐襄公灭纪迁纪。《史记·齐太公世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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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齐太公世家》正义一条,见日本古钞本所存正义佚文(《史记会注考证》卷三页一四),《存真》、《辑校》未及见,《订补》失收。

《春秋·庄公元年》:‘齐师迁纪郱、鄑、郚。’与《竹书》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书》):齐人歼于遂。《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齐人歼于遂。《新唐书·刘贶传》

案:《春秋·庄公十七年》:‘秋,齐人歼于遂。’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黯,是为荀叔。《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水经·汾水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郇,以赐大夫原(点)[黯],是为郇叔。《文选·北征赋》 注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九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此于晋武公九年,云:‘此未详何年事,姑附于此。’现据《辑校》列于三十九年。

[一九]《纪年》: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为蜮射人。《开元占经》卷一二0

《书纪年》曰: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为蜮射人。《太平御览》卷九五0虫豸部

《纪年》云: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为蜮以射人也。《太平广记》卷四七三昆虫部引《感应经》所引

案:《辑校》、《订补》所据为鲍刻《御览》,脱‘春’字,影宋本有。《广记》所引,原注‘出《感应经》’。《宋史·艺文志》着录有李淳风《感应经》三卷,当即其书。书今佚,《广记》尚略有征引,皆钞录古籍,《纪年》此条即所录古籍之一。

干宝《搜神记》卷六云:‘晋献公二年,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脱],化为蜮射人。’原注‘脱’字,示有脱文,据《御览》当为‘取玉焉玉’四字。干宝曾据《纪年》体例以修《晋纪》,见《史通·申左》,本条当即钞自《纪年》。

[二0](《纪年》):卫懿公及赤翟战于洞泽。 《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闵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公与石祁子玦,与宁庄子矢,使守,曰:“以此赞国,择利而为之。”与夫人绣衣,曰:“听于二子。”渠孔御戎,子伯为右,黄夷前驱,孔婴齐殿。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即此事。《后序》云:‘疑“洞”当为“泂”,即《左传》所谓荧泽也。’‘泂’、‘荧’音同,是。《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一](《竹书》):郑弃其师。《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郑弃其师。《新唐书·刘贶传》

案:《史通·惑经》亦引‘郑弃其师’,云:‘出《琐语·晋春秋》’,是此既见《纪年》,又见《琐语》。《春秋·闵公二年》:‘郑弃其师’,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二]《竹书纪年》曰:晋献公十有九年,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虢公丑奔卫。献公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水经·河水注》

(《纪年》):晋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注,见本书附录。

《春秋·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左氏》‘下阳’,《公羊》、《谷梁》皆作‘夏阳’。《存真》列‘虢公丑奔卫’以下于晋献公二十二年,当据《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辑校》并列入十九年。现从《辑校》。

[二三](《纪年》):重耳出奔。《史通·惑经》

案:《史通·惑经》:‘且案汲冢竹书《晋春秋》及《纪年》之载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晋春秋》即《琐语·晋春秋》,是《纪年》、《琐语》二书皆载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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