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典籍对外译介与传播,是宣示中国文化自信不可或缺的元素,亦是深化和丰富中国古代典籍文化外译内涵的重要举措。为人类法制文明发展作出过杰出贡献的中国古代法文化典籍,理应纳入典籍翻译及其研究的重要范畴。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经济、军事、科技“硬实力”及制度、文化等“软实力”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国家号召以翻译为主要手段,让五千多年辉煌的中华文化“走出去”,向国际社会展现数千年积淀的厚重中国文化。曾对亚洲乃至世界法文化发展有着重要贡献的中国古代法文化典籍,亦应趁着中国传统文化对外传播的“译流”,顺势而走向更加广阔的世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文化“走出去”,“树立文化自信和民族自信”“讲好中国故事”的重要意义。这也为中国古代文化翻译及其批评的专家学者积极加入中国文化典籍翻译及其批评研究,提供了新的动力。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典籍对外译介与传播,是表现文化自信不可或缺的元素,亦是深化和丰富中国古代典籍文化外译内涵的重要举措。为人类法制文明发展作出过杰出贡献的中国古代法文化典籍,理应纳入典籍翻译及其研究的重要范畴。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历史中具有重要地位
美国汉学家莫里斯曾说,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古老文明的“神秘东方国度”,“是一个法律和风俗习惯及其语言近四千年从未有过变化的民族”。法制演进历史证明,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清代的《大清律》,中国古代法律典籍链及其一脉相承的法制理念,从未因朝代更迭而有所中断,其所秉承的“情、理、法”观念,恒久不变地影响着国人的价值取向。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典籍的对外译介与传播,让世界更加全面了解中国文化,是践行“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亦是肩负“翻译中国”重任的当代外语学人应当勇于承担的历史使命。
俯瞰世界法制历史,曾经引领古代东亚法制进程的“中华法系”,不仅是人类法制文明的滥觞之所,亦是“五大法系”的重要成员,其独具“东方法律制度”特色的法律典籍,对“东亚文化圈”乃至欧美的法制发展,均产生过重大影响。有研究显示,当今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的文官考试制度和录用程序,就是借鉴于中国古代的法定考试制度。现代法学史学亦证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西方国家官僚体系的建构及西方国家能人志士的法律思想意识,都曾经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从公元前400年的希腊人克泰夏斯,到13世纪意大利的孟德高维、16世纪葡萄牙的班尔西奥、17世纪法国的李明、18世纪法国的伏尔泰,再到19世纪德国的黑格尔等西方学者,都对“超越欧洲”的中国古代法律发表过评价。伏尔泰说,“中国人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东西是道德和法律”。德国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马克斯·韦伯力主“西人学习中国的政治和法律道德”。美国当代学者史景迁认为,“中国的法律程序原则足堪与欧洲或美国当时的法律制度相提并论”。毫无疑问,无论是西方远古时代对中国古代法律典籍“道听途说”的零星关注,还是欧洲18世纪“中国热”及其以降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系统研究,都有法律典籍翻译及其批评者的贡献。当代西方“中国热”的“温度”高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典籍文化“走出去”,让西方人真正意义上“全面”“立体”地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典籍文化,是目前中国文化典籍翻译及其批评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任务。
中国法律典籍翻译研究几近空白
国之相交,“律俗”为先,古今同然。虽然,法律典籍翻译及其研究这一素来关乎古代“国计民生”的话题,问津者至今依然寥寥。客观地讲,国内学术界和出版界对古代文化典籍的外译研究和外译出版,为讲好中国故事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法律典籍翻译及其研究却几近空白:学术研究方面,研究者主要集中在古代文学典籍、思想文化典籍、医药典籍等,古代法律典籍几乎较少涉及。我们对近10年来古代典籍翻译学术研讨会结集出版的论文和学术期刊的500篇论文统计发现,有关古代法律典籍翻译研究的文章仅仅6篇,其中属于翻译批评研究的4篇,属于历史研究范畴的2篇,且仅限于唐代和清代法律的两个英译本。外译出版方面,国家首次启动了“系统全面地向世界推出外文版中国文化典籍的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大中华文库》,涵盖“先秦至近代文化、历史、哲学、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最具代表性的经典著作90种,共180册”。从该文库列出的清单看,其中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古代法律典籍。另外,目前互联网上主要关注古代典籍外译的“国学双语研究”和“典籍翻译研究”之类的微信群里所发表或转载的古代典籍翻译批评文章或外译作品,古代法律典籍翻译研究的文章付之阙如。
近百年来,包括法律典籍在内的古代典籍外译的质量问题,至今褒贬不一。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前会长潘文国教授谈到古代汉籍外译“原旨失真”问题时指出:“对外国人来说,中文特别难学、特别难译。特别是对于反映古代中国人世界观、人生观、哲学观、艺术观的那些术语,很难准确理解、精确翻译,很多颇有造诣的外国翻译家也望而生畏,即使翻译出来也距离原旨很远。”的确,仅就古代法律汉籍原文及其英译本比较不难发现,许多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语言现象,因其文字佶屈聱牙或法意古奥深晦所导致的法律英语“对等”翻译,距离原旨很远的情况,绝非少数。因此,古代法律汉语典籍的对外翻译传播,需要关注“只管译,无人批评”的一边倒现象,尤其需要引起既懂古代法学汉籍专业知识,又懂外文翻译的双语专业学者的关注。只有对译品进行批评监督,才能有效改善法律典籍外译的质量。
增强古代法律典籍外译的主体自觉
古代法律汉语典籍翻译及其批评研究的“本土代言人”,应该是掌握丰富古代法学图书资源的法学专业高等学府或相关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为此,我们专程走访了国家图书馆和“五大法学院”的图书馆,从查阅到的有关古代法律典籍对外翻译及其翻译批评的资料看,真正意义上研究法律典籍外译及其批评的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其势之弱,令人深思。由此可见,从中国文化“走出去”和“翻译中国”的视角考量,曾经在世界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中国古代法律汉籍外译及其批评研究,一直是“藏在深闺无人问”的“待字闺秀”。可以认为,应当引起重点思考的“责任主体”至少有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学专业院校与科研院所的法史学和翻译学的专家学者;其次是长期从事古代汉籍翻译研究、有意或无意忽视古代法律汉籍存在的其他学者;再次是出版单位、学术期刊、音影传播等大众媒体。
全球化时代,人类交往更加频繁,交流领域更加广阔,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更需要翻译。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的翻译比较研究,属于广义上的中外法律文化交流,是当今中国积极主张文化“走出去”,践行“文化相通”,强化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观念,最终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典籍翻译及其批评研究的角度考察中国古代法律典籍文化对外交流的得与失,语言研究者和法律研究者责无旁贷。从现状观察,法律典籍翻译及其批评研究这一大有作为的课题,目前仍是尚待开垦的“处女地”,从事古代法律典籍翻译及古代法律汉语翻译研究的学者,或许短期内仍是“孤独的守望者”。同时也应当相信,随着“讲好中国故事”和中国文化“走出去”方略的贯彻实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专家学者肩负起古代法律典籍翻译及其批评研究的历史重任,让沉睡千年的中华法系典籍文化早日跨出国门,分享给世界上更多热爱中国古代法律典籍文化的人们。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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