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书中,作者把乡土中国看作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的一种特具体系,支配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中国的事实来说明乡土社会的特性。
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从基层上看是乡土性的。以土地为本的乡土社会人口流动率极低,从而导致村落之间的孤立和隔膜,费孝通还从群己关系上将中西方的社会结构进行对比,认为西方社会是一种团体格局,团体界限明确,团体成员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而乡土中国社会结构则是一种差序格局,他说:“以己为中心,象石子一般投入水中……而是象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种差序格局以“自我”为中心,富于伸缩性,群与己,公与私的界限都变得十分模糊。在此费孝通把中国人的“私”心放在这种格局下进行讨论,“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天下。”正是因为这种差序格局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而乡土社会也就没有超乎私人关系的团体道德观念”,“中国的法律和道德,都因之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普遍性关系的确立,正是现代社会异于传统社会重要标志之一。
根据以上提出的概念和简单的结构分析,费孝通又具体分析了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社群“家”。他认为作为一个事业组织的家,其大小依事业大小而定,其主轴是父子之间而非夫妇之间,在家内纪律排斥私情的宽容。乡土社会为维持秩序而在男女之间不强调感情,而强调合作,男女有别的界限使中国传统的感情定向偏于同性方面去发展,同性组合使家庭的团结不易巩固,于是以同性为主,异性为辅的家族便代替了家庭而成为乡土社会的基本社群。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的秩序是靠“礼”来维持的,礼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只要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礼治社会便不需法律来维持秩序,无讼是乡土社会的特色。费孝通特别指出,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的蜕变过程中,要使现代司法制度得以彻底推行,必须“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先有一番改革”。
在分析乡土社会秩序何以维持的基础上,费孝通进一步剖析了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他把权力划分为四种类型,即社会冲突中发生的横暴权力,社会合作中发生的同意权力,社会继替中发生的长老权力和社会急剧变迁中发生的时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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