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西欧多元社会结构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oo387)多元社会结构是西方近代文明的核心要素,它形成于中古时期态主要表现在二元权系、多元权力主面;其特征主要是围绕主体权利而形成的二元社主体间的一种对立、抗衡、合作形成与发展依日耳曼传统、罗马法遗迹和基思想。多元社会结构作为一种社文化,深深浸想意识中,内化为一种集体无意识,在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都会自觉不自觉地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正是多元的社会欧近代的民主宪政,催生而使西欧较早步入了现代社会结构主义;社会结构;多元社会结构;西欧中图分类K107文献标识1003—3637{2011)03—0047—05社会结构是支撑社会运行诸要素的内在关系及其构成框架,它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对社会历史进程起着决定性和根本性作用。本文在梳理社会结构的相关理论基础上,阐述了中古西欧多元社会结构的表现形态与核心特征以及多元社会结构形成发展的三大因素。、社会结构的概念和理论“结构”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事物的整体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框架及配合或组织方式。由于结构一词不仅强调了事物的整体和部分以及部分之间的关系,同时强调了事物非表面的内在支撑框架,以至于西方在20世纪以来,以瑞士的语言学皮亚杰和法国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克劳德斯特劳斯为代表,形成了一个结构主义方法论体系的思潮。
作为一种认识方法,结构主义特别强调事物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认为整体对于部分来说是具有逻辑上优先的重要性。因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复杂的统一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性质都不可能孤立地被理解,而只能把它放在一个整体的关系网络中,即把它与其他部分联系起来才能被理解。同时,结构主义往往将结构分为表层与深层两种,表层结构可被直接观察,深层结构是事物的内在联系,只有通过认知才可探知。结构主义所说的“结构”(structure)主要指事物构成的内在关系,是一种深层结构。结构主义大师皮亚杰认为,“结构之为结构是观察不到的,结构所处的不同水平,必须通过抽象出形式的形式或第n次幂的体系才能达到的;这就要求作出特别的反映抽象的努力才行。”-l另外,在结构主义的观念中,往往是凭借成对的概念来建构结构,如索绪尔的语言与言语、能指与所指、历时与共时等,因此,“‘二元对立’概念显然是结构概念的基础”【。结构主义作为一个文化思潮,在20世纪60代开始有了广泛的影响,其方法论和主要观点被运用到语言学、人类学、心理学、历史学、社会学等许多学科的研究中。在社会学以及相关的学科中,“社会结构”是一个使用得极为广泛,同时也是使用得极为混乱和模糊的一个概念。
同样是使用社会结构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学者那里,很可能概念范畴和表述有所不同。如包智明认为,社会结构就是角色、群体、地域社会、制度和社会类别等构成社会的五个结构要素之间的关系l3;而李长江等人把社会结构理解为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政治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陆学艺认为,社会结构是指社会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秩序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孙立平则认为,社会结构是存在于不同的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相当稳定的社会关系模式等等。在欧美社会理论中,“社会结构”(socialstructure)的使用也一样的模糊和相异,而且常常还在更加抽象的层次上使用,这导致对于这个词的确切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有着很少的共识。这种现象主要是由社会学重要词典所给出的社会结构的概念所导致。在其中最重要的一部词典里,社会结构被定义为:“一个被宽泛的用来指代某些社会行为(behavior)循环发生模式的词语;或者更具体地说,是指社会系统或者社会的不同元素之间的组织有序的相互关联”(牛津社会学简明词典:1994年)在给出这个非常笼统的界定以后,该词典又进一步增加说明:“但是,通常没有一个被大家所一致认可的意义,试图提供个简明扼要定义的努力被证实是非常不成功的。
”另一个词典也用惊人的相同方式,认为社会结构是:“社会元素的一些相对持久的模式或者相互影响一个特定社会里社会安排的或多或少的持久模式”(柯林斯社会学词典:1991年)。该词典同样重申到:“尽管其普遍使用,但社会学中不存在关于社会结构的统一概念。”【7美国当代结构主义社会学理论大师彼特布劳(PeterBlau)认为,为社会结构下定义的方式大体有三种:是将社会结构看做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组合;二是将社会结构看作是作为全部社会生活和历史的基础的深层结构;三是将社会结构看作是由社会或其他集体中的人们分化了的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维空间。布劳在其《不平等和异质性》一书中则认为,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阶级,甘肃社会科学2011“更确切地说,这些组成部分就是指不同群体或阶层的人们所占据的位置。这些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是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再具体些,可以说是隶属于不同群体或阶层的人们之间的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社会结构就是指人们在不同方面的社会位置中的分布。”_8在社会学家拉德克里夫一布朗(Radclife—Brown)看来,社会结构是“在一个及时给定的时刻里,所有个体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计”J。
而在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Parsons)看来,社会结构是指“单位群体的一系列相对稳定的构建关系”,是‘诸行动者的社会关系的构建系统”l1引。美国学者戴维波普诺认为:“社会结构指的是群体或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方式”就欧美当代社会学领域的整体而言,社会结构主要指向社会生活组织的三个层面:制度的、关系的和具象的层面。这样,就有三种社会结构的概念:制度结构、关系结构和具象结构。在制度层面,社会结构被看做是由那些定义人们行为期望的文化或规范模式所组成,通过这些期望,行动者能把握彼此的行为并且组织起相互之间的持久关系。在关系层面,社会结构被理解为行动者和他们的行动之间的因果联系和相互独立性以及他们所占据位置的模式。在具象层面,社会结构被看做是在铭刻于人类身体和思想中的习惯和技能中发现的,这些习惯和技能就使人们生产、再生产和改变制度结构和关系结构成为可。不同的学者对社会结构三个层面的侧重点和阐述也不完全一样。但有一点在众多社会学家那里具有较一致的看法,即“一方面,社会结构被看做是与生物有机体相类似,被看做是形成社会身体或者社会有机体。另一方面,社会结构被看做是与个性或灵魂类似,被看做是形成精神。
”这至少说明社会结构具有客观和主观的双重属性:作为社会有机体的骨架或框架是一种客观存在,而这种社会有机体的建构与变化则是一种主观行为的结果。本文阐述的主要是一种社会制度结构;是就社会主体的权利和地位而言的政治法律结构。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社会制度结构正如当代史学大师、法国年鉴学派的集大成者布罗代尔(FemandBraude1)的“长时段”一样,是整个社会历史发展的深层结构,对社会历史进程起着决定性和根本的作用,它通过其文化属性的相对稳定性和统一性影响着经济、政治、文化等社 会要素的发展。但这种社会结构,有其稳定性与可变性的双重 属性,稳定性是指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结构是相对稳定 的,不会因某单一个人的拒绝或信仰变化而改动,即使有变化 也是一种量的变化。这种稳定性并不意味着封闭,也会随着人 类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深入而发生变化,当量变的积累到一 定阶段时,原来社会结构的性质和形式都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我国学者宋一夫和施德福将这种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和可变性 称为“社会结构时间的对称与非对称”现象 。就人类社会 的变迁而言,社会结构在历史长河中是变化的,不同历史时期、 不同地区的社会结构是不完全相同的。
二、中古西欧多元社会结构的表现形态 多元社会结构是西方近代文明的核心要素,它形成于中古 时期,其形态主要表现为二元权力体系、多元权力主体和多元 法律体系等。 一)二元权力体系中古西欧,以教皇为代表的教权体系与以国王为代表的王 权体系同时存在于一个社会内部并发挥作用,它们之间既有对 抗与制约,也存在合作与利用,这是西欧中古社会的一大特征。 从理论上讲,教皇是精神世界的领袖,国王是世俗世界的领袖。 然而,中古西欧的基督教会并非只是一个从精神上抚慰人类的 宗教组织,它所涉足的权力远远超越了精神抚慰的范围,凡是 教民或信徒的诸如生命、财产、婚姻等世俗问题,都是它的权利 范围。这样,教会不仅管理着教民的精神,同时管理着非精神 的世俗事务,它既是一个宗教机构,同时又是世俗事务的管理 机构。中古时期,随着基督教在各地的传播和教徒数量的增 加,教会发展成一个跨越各王国的泛西欧的超级“国家机器”, 它和各王国的国王、贵族一道共同统治和管理着西欧社会。正 是教会权力对国王权力的制约与抗衡,使中古西欧的神性与俗 性并驾齐驱、共同发展,从而形成了政教分离的二元体制。为 此,有学者认为,“教会是推动西方文明转型的决定力量” 多元权力主体中古西欧在二元权力体系下存在着多元的权力主体,主要 有教会、国王、地方贵族和中产阶级。
在城市兴起前,西欧的权 力主体主要是教会、国王、诸侯贵族的三方格局,或是教会与贵 族(包括国王在内)的二元格局。11 世纪以后,随着城市的兴 起和商业的发展,新兴的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逐步成为社会发 展的一支主要力量,他们凭借经济实力挤进了管理国家或社会 的权力体系,成为继教会、国王、贵族之后的又一权力主体。他 们又被称为是教士、贵族之后的“第三等级”。现代文明的核心 内容之一是民主宪政,而民主宪政的目的是限制政府公权力的 滥用,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此,联合国宪章将“增进并激 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联合国的宗旨 之一。而民主宪政的基本前提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 权力要相互制约。没有权力的相互制约,民主宪政就无法实 现,多元化的文明就无法产生。而西欧社会多元权力相互制衡 的结构在中古后期就已经逐步形成。 多元法律体系中古西欧的多元社会结构还表现在多元的法律体系上,其 特征在于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 存与相互制衡。主要的法律体系有教会法、封建法、普通法(王 室法)、城市法、庄园法和商法等。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宗 教生活紧密相关的神权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 个人品德与生活的宗教规则与章程,同时又涉及教会与世俗政 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犯罪、诉讼等各个方面的相 关法规。
由于教会权力在中世纪的全面扩张,教会法也成为一 个西欧社会普遍遵守和适用的法律体系 16] 。封建法主要是关 于封建领主和封臣之间关系以及依附土地占有关系的法律体 系。王室法从理论上说它是一种王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但它的适用范围却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最初,遵循“我的 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一封建隶属关系准则,王室法的 适用范围仅限于狭小的王室领地之内,中世纪后期,随着王权 的强大,王室法才逐渐成为王国统一适用的法律 J。庄园法 是调整封建庄园内部庄园主(领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农 业生产关系的法律。城市法是关于城市基本制度和市民生活 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城市特许状、城市自身的立法以及各种 行会的章程等 。商人法是在11世纪、l2 世纪的城市自治运 动中形成的,它最初表现为商业行会习惯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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