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一, 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几种类型:神意说 父权说 社会契约说 暴力说 心理说
二,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法起源的根源:①经济根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革,私有制逐渐取代原始社会公有制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经济条件。②社会根源——私有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③政治根源——氏族公社组织已经无力维系社会生存必须得基本秩序,社会性的社会性的公共权力开始向脱离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性的国家权力转化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与再生产才是决定人类思想方式和行为模式并进而决定社会形态和历史发展方向的基本力量。
第二节 法的起源
✔氏族制度解体原因:①私有制的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②氏族内部阶级的出现打破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③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对氏族习惯的替代:国家组织体系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公共权利逐渐与 社会相脱离,逐渐被少数人所垄断的过程。创制删减一些与社会结构一致的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同时,用有组织的暴力保障这些社会规范得以实施。
✔法产生的标志:①国家的产生②诉讼与审判的出现③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新型的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不同之处:①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②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③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⑤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①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②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③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④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⑤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第三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
✔划分依据:法依据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律制度四种历史分类: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
✔法发生更替的原因: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被生产力所否定时,旧法的消失和新法的产生就不可避免。
✔社会革命方式:①自下而上的大规模的暴力革命②渐进式社会革命(改革)
二,奴隶社会的法
✔性质:奴隶制法属于剥削阶级类型,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奴隶制法的特征:①保留了较多的习惯因素②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③刑法方式极其残酷④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三、封建社会的法
(一)阶级本质:以这种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法,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①肯定人生依附关系②确立封建等级制度③维护专制王权④刑法严酷,野蛮善断。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一)
✔经济基础:你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商品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变成了商品。
✔阶级本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用雇佣劳动的方式购买和使用无产者的劳动力。根本任务是维系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尽管资本主义法特别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但他仍然是以资产阶级一致和利益为依规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②与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一,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其二,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三,法律平等的对待同样的行为。)
五、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阶级本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共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制度。
✔产生的历史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特点: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由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所创立的。②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都是在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的经济相对落后国家产生的。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
(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①第一,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②第二,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③第三,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的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优越性如何体现?
①法治建设是否准确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内在规律,是否与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国情相适应②是否能够根据社会的现实条件和发展需要来充分和及时的借鉴,吸收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
第四节 法系
一、
(1)法系的概念:①在法学理论上用来概括不同区域和国度之间的法律文明差别化和类似化的概念就是法系。②法系指的就是由于在法律文明的传播过程中存在输出与继受关系,而在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及运作方式上具有共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2)法系划分的注意事项
①第一,法系划分标准是多元的。②法系划分标准是相对的③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系归属可能是变化的④法系是一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概念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继承古罗拉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他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发达,司法比较准确的反映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规律。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可被视作近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三、英美法系
✔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①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又没法判定所构成的判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②法律结构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而英美法系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③法官权限的不同。( 大陆法系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创造法律。)④诉讼程序的不同。
四、中华法系
(1)概念:中华法系是继承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2)中华法系的特点:①在法律形式方面,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且以成文法为主体。②在法律渊源方面,国家法与民间法(民间社会的习惯与规约等)并存,并以国家法为主体。③在法律实施方面,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一体等。
(3)中华法系的特色:
①中华法系是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的法系。②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而形成的世俗法系。③中华法系是理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系。
(4)中华法系最终于19世纪末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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