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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原理第二章(自用)

政治学原理第二章(自用)第二章 国家与阶级第一节国家的起源马克思主义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有两个基本论断:第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是说明国家产生的时间问题;第二

第二章 国家与阶级

第一节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有两个基本论断:

第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是说明国家产生的时间问题;

第二,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它是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是说明国家产生的原因问题。

知识点1:两种生产决定社会制度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序言中指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越不发展,……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根据恩格斯的论断,在劳动并不发展的史前时代,人类的社会制度(交往模式)主要受血缘关系的支配,而决定血缘关系的走向的是人类的婚姻形式。

人类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群婚。群婚的第一个阶段的家庭形式是血缘家庭。这里群婚集团是按辈份划分的。这是一种禁止父母与子女间的通婚的婚姻形式。群婚的第二个阶段的家庭形式是普那路亚家庭。这是兄弟姐妹间禁止结婚的一种家庭形式。氏族就是由普那路亚家庭直接引起的。

知识点2:氏族的定义与特征

氏族,是具有血缘亲属关系、同族内部禁止结婚的人们的集团。它是原始公社制度的社会经济单位,也是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氏族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氏族内部禁止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

第三,氏族以议事会作为自己的管理机构,它是氏族内部一切成年男女表达意见的民主集会。

第三,氏族成员之间负有互相帮助和保护的义务。

知识点3:原始民主制

氏族内部存在氏族成员平等表达意见的民主集会,马克思称之为“原始民主制”。这是一种与原始共产主义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氏族制度和氏族组织的管理模式。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原始民主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原始民主制是原始社会氏族内部的共同事务的管理体制,而不是一种国家形式。

第二,原始民主制是氏族全体成员享有的民主制度,而不是国家产生后的阶级民主制。

第三、原始民主制中的权力是处于社会之中的,“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而不是像国家权力那样成为独立的、站在社会之上的支配主体。

知识点4:国家的产生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问题的基本论断是:氏族制度的解体是社会内部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国家的产生,都是人类社会内部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起源于社会内部基本矛盾的运动。

在原始社会的后期,人类生产能力的发展,促进了分工和交换的出现。在经历三次社会大分工之后,特别是商业的独立标志着人类社会的分工和交换已经达到相当普遍的程度,经济活动一跃而成为人类生活的主要内容,经济利益也上升为决定人际关系的根本因素。

分工、交换、利益分化这些因素的出现,使经济因素逐渐取代血缘因素成为决定人类社会制度的主要因素。随着群婚制度向“一夫一妻制”的被迫过渡,个体家庭逐渐取代氏族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生产分工日益细化,商品交换日益频繁,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刻。原始的氏族组织和道理力量已经无力应付这一变化,于是就需要有一个第三种力量,它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冲突,至多允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合法的形式进行。于是,氏族制度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阶级所炸毁,被新的机关——国家所代替了。

知识点5: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论断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同社会日益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恩格斯关于国家的论断,表明了三点:

第一,国家是个历史范畴,这表明了国家产生的时间。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私有制和阶级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社会组织。

第二,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因此国家绝非公正地代表社会的每一个阶级,而是特定阶级的统治。

第三,国家的作用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统治阶级允许的“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秩序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和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补充:国家与氏族的区别

第一,国家是按地区划分居民,氏族是以血缘关系划分居民。

第二,氏族组织没有公共权力,国家需要具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机关才能维持社会存在。

知识点6:剥削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

剥削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可以概括为三种:神权论、暴力论和契约论。

(1)神权论认为,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神(天、上帝)。

(2)契约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国家起源学说,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结果。契约论对于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产生过重要影响,是现在西方政治文化关于国家和政府起源的通行的解释。

(3)暴力论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使人对人使用暴力的结果。强调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于经济的发展。国家的产生不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而是暴力征服的结果。

第二节国家的本质与职能

知识点1;阶级的定义

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中给阶级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列宁的这个定义揭示了阶级这种社会集团所具有的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在这里,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或者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指的是那些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亦即那些对抗性的社会生产方式。在每一个具有对抗性质的生产方式内部,总有一部分人占据统治地位,而另一部分人处于被统治地位。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属于对抗性的生产方式。

第二,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同。这是划分阶级的主要依据。居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占有全部或者大部分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那些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们不占有或者很少占有生产资料。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通常将这种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第三,在劳动组织中的作用不同。掌握生产资料的阶级一般都以统治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他们可以发号施令,指挥别人的劳动。而失去或很少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则处于服从和被支配的地位。

第四,对社会产品分配的方式与多寡不同。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各个阶级取得他们所支配的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取得多少也不同。

知识点2:国家的定义

列宁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断,对国家的涵义作了界定:“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列宁的定义包括三层含义:

首先,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就是说,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它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的。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这就是国家产生、发展、消亡的必然规律。

其次,国家是阶级统治。这表明了国家的本质。所谓国家的本质,就是指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或称哪个阶级的专政。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人类有史以来的一切国家都是阶级的国家,国家的实质是阶级专政。

再次,国家是个机器。顾名思义,国家是一个工具,而且是一个复杂的工具。它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机构。但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机器,具有公共权力是国家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

知识点3:国家与政府的区别与关系

国家与政府的区别还是相当明显的。

(1)国家包括了军队、监狱、警察;政府广义上则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有学者指出,行政机构中不随选举而进退的、“价值中立”的文官,也就是官僚,属于国家而不属于政府。

(2)政府经常换届、更替,但是国家基本上维持不变,政府的更替只是意味着由不同的人或集团来掌握国家。一旦国家崩溃,要么意味着一国在对外战争中失败,国家机器被侵略者彻底摧毁,继而“亡国灭种”;要么意味着发生了彻底革命,“打碎了暴力机器”,将由革命力量重建暴力机器。

政府与国家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没有政府,国家也就不复存在。国家主权的行使、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秩序的维护、人民生活的维持和福利水平的增长,都与政府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第二,国家的产生以政府的形成为组织标志,政府是实现国家目标最为基本的手段。国家是由人口、土地、主权和政府等要素构成的,国家与氏族、部落、村坊等组织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具有一定的土地,拥有一定数量的人口,而在于是否有完整的系统的政府存在。国家意志的形成和执行,都要通过政府,政府的目的就是国家的目的。第三,政府是国家的主权代表和具体形态。在日常性的功能运作中,政府往往作为国家的具体组织和机构化身而存在,代表国家运用和行使公共权力。

(3)民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合法地反对政府,但民众绝对不可能合法地反对国家,因为反对政府可以制度化,反对国家一定是反体制的。

知识点4: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作为社会整体代表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与其他权力相比,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性:

第一,强制力的垄断性。国家权力具有特殊的力量就在于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自国家产生以后,国家权力就垄断了有组织地、系统地使用强制力的合法性,不再允许任何其他形式的暴力组织的合法存在。

第二,普遍的约束力。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即不仅对被统治阶级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也要在国家权力的约束之下。

第三,主权性。主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也是一个独立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国家内部,主权是指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国际关系中,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的独立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定义所概括的三层含义是: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当阶级出现,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就产生了国家,当阶级完全消灭,国家就消亡了;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改变,通过社会变革,国家的阶级性质也就随之改变;国家是个实体物,是社会组织,是机器、工具。它是实现统治权力的机器,这个“统治权力”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主权性,它是国家权力同其他权力不同的主要标志。

知识点4:国家的职能

国家职能:由国家本质所决定的国家活动的总目的和总方向,是全部国家机器活动的总和与整体功能。任何国家的活动都表现为两种基本职能:内部的职能和外部的职能。

内部职能的主要任务是实行社会控制,以求得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外部职能的主要任务是防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安全。

在具体的国家活动中,国家的内部职能与外部职能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根据国家活动的性质和方式,国家的内部职能可以相对地分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国家的政治职能即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运用暴力、法制等特殊的强制力,控制被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及一切破坏现存的政治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分子的反抗的政治管理职能。

国家的社会职能即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执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职能。国家的社会职能是国家本质的一个方面的体现,它执行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受根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制约,同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的社会职能也具有政治性质。

从理论上说,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的存在,而政治统治职能存在的前提则是国家的存在。这意味着,社会管理职能对人类社会而言,具有共生性,与人类社会相始终。而政治统治职能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只是历史的产物,并非永恒存在,它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随国家消亡而消亡。

资本主义国家职能

对内职能:

(1)主义国家对内压迫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镇压他们的反抗,以维护资产阶级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统治地位。

(2)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其内部也存在着各种矛盾甚至利益冲突,包括不同阶层、不同集团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矛盾。这种矛盾不利于资产阶级的统治,必须加以调整。

(3)管理职能。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水平的快速、高效和商品社会化程度较高,以及社会问题的增多,它的管理职能更加突出。体现在联络通讯、水利工程、组织运输等全国性的事务,发展交通设施以及解决环境、社会问题等。

(4)经济职能。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主要指国家在经济生活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国家干预”。“在这里,国家管制、控制、指挥、监视和监护着市民社会——从它那些最广大的生活表现起,直到最微不足道的行动止,从它的最一般的生存形式起,直到个人的私生活止”。

对外职能:

(1)保卫本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防止外敌侵犯。资本主义国家如果没有这种职能它就无法完成其对内职能,也无法实现其他各项对外职能。

(2)掠夺原料产地和占领商品市场。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掠夺侵占殖民地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产生了新殖民主义。

(3)发动侵略战争,干涉别国内政。帝国主义国家间,由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必然导致重新划分势力范围或争夺世界霸权、区域霸权的战争。

社会主义国家职能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职能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的总体要求。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历史任务,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三个基本职能:

第一,镇压破坏和反抗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第二,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与文化建设,即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保卫国家,防止外敌入侵和颠覆,维护世界和平。

具体来说也可以划分为对内对外职能两个方面。

对内职能:

(1)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2)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多种途径和措施化解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新出现的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3)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组织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技术,不断调整和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保持国民经济稳步、持续地发展。

(4)组织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搞好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

(5)组织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协调发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对外职能:

(1)加强国防建设、保卫国家的独立、统一和主权。

(2)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正确处理国际关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国际环境。

(3)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积极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4)坚持对外开放,扩大与国际间的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始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第一、是由社会主义革命的特点决定的。社会主义革命是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革命,所以,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不可能在旧制度内部产生。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是在夺取政权后,利用政权的力量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迅速发展生产力。

第二、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和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

第三、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引起的。社会主义发的主要矛盾由原来的阶级矛盾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党和国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第四、是由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情决定的。

第五、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着新技术革命的挑战。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关起门来搞建设,它客观上处于世界性的经济竞争、技术竞争之中。

第三节国家的消亡

知识点1:国家消亡的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起源是社会内部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同样,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也推动着国家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和更替,最终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将使国家完成一种复归——超越阶级社会,走向没有阶级压迫和阶级差别的社会。因此,国家的消亡和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知识点2:国家消亡的条件与途径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消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阶级的消灭。所谓“阶级的消灭”,就是不仅要消灭剥削阶级,而且要消灭一切阶级,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彻底铲除阶级产生和存在的一切根源。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论断,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展了,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了,阶级差别才能最终消失,国家也才能真正消亡。

国家的消亡不仅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且,国家消亡的途径也有一定规律性。根据列宁的论断,指国家的消亡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国家这个事物自身发生作用的结果,是国家在充分发挥了自己职能之后的必然归宿。也就是说,国家不是被废除的,而是自行消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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