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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做彻底的唯物主义者

共产党员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做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观点 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科学阐明了宗教产生的根源、宗教的本质,宗教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以及宗教的社会作用等基本问题。

张云霏 胡娟美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依据。要牢固树立并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认识理性对待宗教问题,认清达赖集团利用宗教分裂祖国、破坏社会稳定的反动本质,崇尚科学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做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观点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宗教观是人们对待宗教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以及在这种认识基础上形成的对宗教的态度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方式、方法。由于人们所属的民族、阶级、阶层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科学教育素质各异,认识宗教的立场、方法以及角度的差异,从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对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根本观点。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科学阐明了宗教产生的根源、宗教的本质,宗教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以及宗教的社会作用等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揭示了宗教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宗教的本质作出了经典论述,即“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一重要论述高度概括、深刻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并把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区别开来,其内涵十分丰富:第一,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客观上并不存在,是唯心主义世界观。第二,宗教信仰和幻想的对象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关联,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客观力量,即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第三,宗教观念并不直接以自然和社会力量这些“人间力量”所固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性,这种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性力量支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二是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社会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宗教的产生和发展有其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对自身认识矛盾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社会根源的科学揭示是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理论的重大贡献。从宗教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宗教产生后经历了原始部落宗教(氏族宗教)、民族宗教(国家宗教)、世界宗教三个历史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宗教的内容与形式随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的实践能力和思维能力之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当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消失的时候,宗教也将随之消亡。

三是阐明了宗教的社会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作用。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说,尤其是在阶级社会,宗教主要起着消极作用,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也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宗教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宗教麻醉人们的精神,削弱人们的斗志,要求劳苦大众认命,把希望寄托在来世等,放弃奋斗和斗争;在阶级社会,宗教为剥削制度辩护,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宗教阻碍社会的发展;宗教阻碍科学的发展。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宗教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在中外历史上,都曾有过被压迫阶级利用宗教,组织群众进行反抗剥削阶级统治者的斗争;宗教对于哲学、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雕塑、建筑的发展有过一定的推动作用;宗教的教义、教规在一定程度上对引导、约束人们的行为和调整人际关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宗教教职人员在学习和传播宗教的活动中,对文化的传承和交流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是明确了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不能用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禁止宗教;实行国家同教会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宗教事务要服从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任务;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坚持对人民群众进行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在对待和处理我国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实践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一是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特征。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多民族多宗教的实际结合起来,科学归纳、高度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特征,即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宗教的长期性表现在,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有着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宗教的群众性主要表现在,我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在中国总人口中,信仰宗教的人占有一定比重,具有明显的群众性。宗教的民族性表现在,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大部分少数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这反映出我国宗教具有民族性特征。宗教的国际性表现在,我国五大宗教中除道教外,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都是从国外传入的,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外宗教势力对我国的影响进一步加大,更增加了我国宗教的国际性特征。宗教的复杂性表现在,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密切关联,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交错,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交错,境内外分裂势力相交错,加剧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

二是明确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我国的宗教及宗教问题实际相结合,根据我国现阶段存在宗教的基本特征,提出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其主要内容有: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公民同不信教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政治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会因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国家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强制他人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不信教或者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妨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必须尊重公序良俗,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个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国家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界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宣传极端思想和从事极端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宗教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恢复已经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活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党和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自主办理宗教事业。这一原则,顺应了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潮流,顺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要求,使我国宗教的面貌焕然一新。党和国家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交往,建立、发展、巩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关系。坚决反对和依法处置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控制宗教组织、干涉宗教事务,甚至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引导信教公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就是要引导宗教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教规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新时代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了事关宗教工作的一系列新理论新观点新论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宗教理论注入新的时代内涵,为做好新时代的宗教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南和行动纲领。

一是阐释了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宗教问题是当今世界一个十分复杂、敏感的问题。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宗教越来越成为影响世界政治的重要因素。从国内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突出问题,信教人数增长,信徒结构变化,流动性增强,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增多。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日益加剧。达赖集团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分裂活动,“三股势力”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组织策划暴力恐怖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斗争更加复杂;冒充宗教名义的邪教干扰破坏活动时有发生;互联网宗教活动迅猛增加等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凸显,宗教工作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宗教工作。

二是首次明确提出了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就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政治上要自觉认同,核心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维护法律权威、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形成广泛共识;文化上要自觉融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浸润,在经典教义阐释上、在宗教制度建设上、在宗教活动方式上、在音乐服饰建筑表达上,都要体现鲜明中国风格,真正融入中华文化;社会上要自觉适应,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对待现世和来世、神圣与世俗的关系,积极投身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爱岗敬业,勤劳致富,同不信教群众一道,共同创造人间美好生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就是要支持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宗教思想中国化,是宗教中国化的灵魂。应当通过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形成适应国情特点、符合我国宗教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思想。支持开展宗教文化建设。宗教不仅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文化现象。宗教文化的范围很广,包括宗教典籍、宗教音乐、宗教礼仪、宗教建筑、宗教习俗等。宗教文化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宗教文化中积极向上的内容,摒弃宗教文化中消极落后的内容。支持开展宗教制度建设。提高宗教界人士的法治意识,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自觉清理教规制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用法律引领和规范教规,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提供制度保障。支持开展宗教组织建设。我国宗教团体具有鲜明中国特色,要支持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他们在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中发挥主体作用。支持开展宗教人才建设,要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三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导”是我们对待宗教问题的正确态度,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

四是提出了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五是进一步强调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深入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强化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宗教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唯物论、无神论宣传教育,重视宗教领域突发重大事件及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稳妥处置敏感热点问题。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准参与和发展宗教活动。

三、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西藏的成功实践

中国共产党在西藏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呈现出宗教和睦、佛事和顺、寺庙和谐的良好局面。

一是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平解放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示,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这两件事。1956年设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委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管理西藏的宗教事务。之后又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西藏佛教各教派的活佛、堪布等代表参加了成立大会,这标志着西藏宗教界有了自己的团体和组织。民主改革时期,党对寺院的民主改革制定了明确的方针政策,即“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的方针,废除了“政教合一”制度和寺庙的封建特权,实现了政教分离;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寺庙自养活动等;团结调动宗教界爱国进步人士的积极性,提高广大僧尼的爱国意识和政治觉悟。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央对宗教问题的有关指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具体要求,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明确提出“划清两个界限、尽到一个责任”的政策原则和工作要求,明确了宗教工作必须把握的“两条底线”,强调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依法管理寺庙,推进寺庙规范化、法制化,完善寺庙管理体制,使寺庙的管理权牢牢掌握在党和政府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宗教的消极影响,教育引导信教群众追求今生,过好当下的幸福生活。

二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党和政府对各种宗教、各个教派,对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视同仁,尊重和保护各教派的传统宗教活动和习俗。对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生产资料以及为自养目的开办的经济实体实行了减免税收的政策。组织宗教界人士积极开展国内国际间宗教友好交流活动。宗教界人士也积极参政议政,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建言献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建设,先后研究制订了《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教职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民俗类宗教活动人员管理办法》《修行人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建立藏传佛教事务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推进寺庙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把寺庙管好、管稳定、管和谐,使寺庙的管理权牢牢掌握在党和政府手中。把寺庙纳入宪法、法律和政策的管理轨道,加强寺庙法治宣传教育,建立了寺庙法治教育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发挥驻寺干部的作用,定期组织僧尼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了广大僧尼遵纪守法的思想觉悟。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西藏宗教界要敢于走出国门,敢于在国际上发声,要自信地阐释具有中华优秀文化因素的藏传佛教教义教规,树立我国宗教界的良好国际形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组织及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充分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界人士弘扬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引导宗教界进行自身改革,逐步消除宗教教规中的消极因素。

四、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正确认识宗教观中的四个重大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西藏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西藏是多民族聚居和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西藏古代以苯教为主,公元7世纪,佛教传入西藏,之后伊斯兰教、天主教等宗教相继传入,逐渐形成了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一教或两教为主、多教并存是西藏宗教格局的特点,交融共存是西藏宗教关系的主流。

二是正确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绝不允许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的问题。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因此,绝不允许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学校是传播科学知识、培养具有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场所。要在青少年学生中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教育引导他们崇尚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是正确认识宗教行为与民族风俗习惯之间的关系。宗教信仰与民族风俗习惯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多层次的交叉和重叠,一些风俗习惯带有宗教的色彩。民族风俗习惯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生产和生活条件、文化环境以及宗教影响而逐渐形成的,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姻、生育、丧葬、节庆、礼节、生产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反映了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感情以及道德准则、宗教观念等。宗教行为和民族风俗习惯在一定时期往往交织在一起,民族分裂分子经常利用这一点制造事端,拿不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文章,制造民族对立。因此,要正确认识宗教行为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不同民族的公民要相互学习,增进了解,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形成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正确认识宗教,理性对待宗教,淡化宗教意识。宗教观念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的反映,是唯心主义世界观,是与科学世界观相对立的。只有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才能正确认识宗教,理性对待宗教,淡化宗教意识,真正掌握正确的价值观这把人生“总钥匙”。要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强化国民意识,淡化宗教意识,崇尚文明生活,树立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意识,主动将个人的奋斗融入国家和民族的奋斗大潮中,将个人的命运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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