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论》:
社会何以演进?
读书笔记
《社会分工论》:社会何以演进?
【张嘉欣】
- 导言 -
《十二铜表法》《摩西五经》等一系列低级社会的法律中,为什么刑法占据很大的比重?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状态?从《摩西五经》到《十二铜表法》,为什么刑法的占比在减少,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变化趋势?证实了什么样的道理?
涂尔干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给了我们一种解释的可能性。
社会分工的功能与作用机制
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的演变是社会分工的结果。那么,社会分工是如何作用社会团结的呢?社会分工又是如何让社会团结实现分化的呢?社会团结是个抽象的概念,应该通过什么去展现它呢?
涂尔干找到了一种看得见的符号——法律。法律是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也是社会团结的应证和反映,更是社会团结的结果。因此若把不同的法律类型区分开来,就能够找到与之相应的社会团结类型。作者找到了两种法律类型,一种是压制性法律,另一种是恢复性法律(或者叫压制法和协作法),两种法律分别具有一致性和个体差异性。同时,两种法律对应着两种团结,一种是具有共同体意识/集体意识的机械团结,另一种则是以个体差异为基础的有机团结。
找到法律对应的两种不同团结之后,观察两种团结对应的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沿革和发展,观察其变化(压制法和协作法之间占比的变化情况)就可以体现劳动分工在其发挥的作用。“压制法如此发达的原因在于,当时的集体意识影响面极广,影响极大,而劳动分工还没有产生出来。”因此,在机械团结中,依靠的是集体意识。当一种行为触犯了集体意识,那么就会有压制法来对罪犯进行惩罚。而有机团结是随着社会分工而产生的,个人意识凸显出来,法律逐渐不带有刑法性质,而是尽可能去“恢复常态”的一种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不断扩大,这使得社会分工不断进步。原本社会的“遗传性”逐渐失去了自己的力量,人们的工作趋向职业化、专业化,这便是社会分工的结果。
两种团结: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界限何在?
涂尔干认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区别在于有无劳动分工,因此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变的过程就是劳动分工发挥作用的过程。
但是,机械团结时期,真的没有劳动分工吗?如,《摩西五经》中刑法占据非常大的比重,其反应的团结是机械团结,难道那个时候就没有劳动分工吗?再就是,机械团结和劳动团结的界限在哪里?很明显,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重要区别就是哪一意识起决定作用。在机械团结时期,集体意识压制了个人意识;在有机团结时期,个人意识从集体意识中分化出来。因此,从集体意识到个体意识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微妙变化的渐进性过程,这是否可以说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变的过程中存在两者交叉并存的时候?对应当下社会,刑法和民法都占有重要比重。刑法是集体意识的维护者、民法是个人意识发展的产物,是否也能说明现在的社会里融合了两种团结形式?
两种意识:集体意识和个人意识
两种团结对应了两种意识,机械团结对应集体意识,有机团结对应个人意识。
涂尔干批判了“最初的法律完全是因为共同体强暴的习性而使然,立法者依照野蛮生活的某些特定事件的发生频率,相应地制定法律”这一观点。他认为这一观点把法律当成是一种人为的产物,以为设法的目的就是要反对和抗拒公共道德。原始刑法之所以种类繁多,并不是因为我们今天的犯罪行为已经为广泛的约定所制约,而是因为许多犯罪行为是当时社会所特有的,这些犯罪不能用暴力程度来解释。
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互联网、交通的进步,文明的演进让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了、差别也缩小了。尽管社会元素的完全相似以同样的条件塑造和建构了每个人,但是其实每个个体的微观感知和个人认知存在很大差异,思想不断进化和思维的复杂性增加。因此,“社会越是原始,相似性和同质化越高,但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在不断扩大”。
关于集体意识和个人意识,我不禁思考:若去溯源低级社会法律制定的原因,真的是因为“集体意识影响极广”才这样制定的吗?作者是这样定义集体意识的,即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称之集体意识。集体意识和法律制定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无疑我们现在的集体意识比低级社会更强,集体意识似乎没有特别的说服力。一项法律的制定可以看成是顶层设计,它可以是领导层的设计、也可以是全民的设计(与政体有关)。因此,法律也许未必就是集体意识的影响和体现。
涂尔干认为集体意识形成了社会,一开始便不存在个人意识,是后来的集体意识中自发地产生了个体意识。但是,一项法律的制定往往来源于微观个人的诉求,而不是一开始集体就形成了一道保护屏障去抵制对整个集体构成威胁的行为。因此,涂尔干关于集体意识和个人意识的假设是否对早期人类意识的能动性太过于简化?似乎将进化论移植到了意识的发展上?在低级社会,劳动分工未必不存在。如,族群内部会分工会分配谁去狩猎、谁去照顾孩子、谁去外面看守等等,只是分工的程度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断适应的,劳动分工可以追溯得很早。
总结与思考
涂尔干在书中的论述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社会分工的功能、社会分工产生的原因以及异常分工。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从机械团结到社会团结,在法律符号上体现为从压制性法律到恢复性法律,都是社会分工使然。本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即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分析社会结构的转变。
“曾经的刑法带有一定的宗教性,因为刑法的关键在于凌驾于个人至上的权力,即超自然权力的尊重,这些权力无论在人们的意识中具有何等意义,他所带来的情感都是宗教情感的基础所在。”因此,宗教性赋予了刑法一定的合法性,让刑法得以实施。那么从过去到现在,这种“神权”是如何消解,转而世俗化的?比如,在以前,杀人要受惩罚,若要以命抵命,合法性来源于哪里?若是宗教性,那么这种合法性是如何实现转移的?《十二铜表法》是如何世俗化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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