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论》是涂尔干为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而提交的一篇论文,然而,这本书却成了他最重要的学术著作之一,毋庸置疑的奠定了他在社会学界的地位,对后世学者带来的启发和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他与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思·韦伯并称为古典社会学三大家,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
涂尔干在它的这部著作中,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沿用的社会学的经典概念——诸如“社会团结”、“集体意识”、“功能”、“社会容量”、“道德密度”以及“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当然,在赞誉的基础上也少不了批判、争论和修正,社会学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才会获得不断地发展。涂尔干还试图通过论证“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环节社会”与“分化社会”以及“压制性制裁”与“恢复性制裁”之间的纵向二元划分,探讨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在这本书中,涂尔干实证主义的思想已经初露端倪,正如他在序言(第一版)所说的第一句话一样——“这本书是根据实证主义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涂尔干认为社会学有着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那就是——“社会事实”。既然“道德生活”都可以当做一个“事实”或者说是“社会事实”来研究,哪还有什么社会现象不能当做“社会事实”来研究呢?(《自杀论》也体现了类似的思想)换句话说,也就是所有的“社会现象”都适合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所以,社会学也就能够站稳脚跟了。但是,不得不说的是,涂尔干在这本书里的许多论证还是略显粗糙(例如,引用人类学头盖骨的数据),许多结论也还是值得商榷的。但是,考虑到时代局限性,涂尔干无疑是伟大的,对学科发展的贡献是巨大的。我们之所以会看到诸多问题,是因为我们站在学科发展了100多年后所有前辈的肩膀上。
涂尔干分三部分考察了了社会分工。第一部分(即第一卷)考察了劳动分工的功能,也就是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需要。第二部分考察了劳动分工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其中涂尔干认为人口密度(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增长是产生社会分工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他也考察了一些次要的因素,比如遗传性。最后,涂尔干认为应当要区分正常状态的分工和反常形式的分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而这种区分也是很有意义的,我们可以透过反常的分工(这种分工并不会促进社会的团结)来更好地理解常规状态下的分工(可以促进社会团结的分工)。
涂尔干在书中大量提到斯宾塞(“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关于社会进化的思想,也提到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无论是从正面借鉴还是反面批判的角度来说,这两个人对涂尔干早期社会学思想是影响比较大的。其中也可以看到涂尔干借鉴很多生物学方面的例子来对其论证它的观点,尽管这些论点在今天看起来是有点立不住脚。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被斯宾塞借鉴并运用在关于社会进化的理论上。社会密度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同质性职业竞争的加剧,从而产生“优胜略汰”的进化效果,被淘汰的一方并没有从社会上消失,而是转而通过自身的努力开辟其它方面的求生途径——转向竞争力更小的职业,从而导致职业类型的进一步丰富,社会分工得到进一步加强。值得一提的是,稍早时期亚当·斯密关于劳动分工的论断(侧重于经济视角)似乎显得更为中肯(《国富论》1776),涂尔干除了在序言(第二版)里给予了肯定,在书中并没有有所提及。不过,从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出涂尔干对于这点的基本态度,劳动分工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现象,至少不是纯粹的经济现象。涂尔干认为,劳动分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效益。甚至可以说经济利益的增加依赖于整体社会效益的提升。没有社会的团结(整合),经济效益更是无从获得。
在第一卷里,涂尔干首先假定社会分工带来了某种社会团结,然后再通过去寻找各种可以论证的资料和实例去证实自己的假设。这是实证主义方法的基本轮廓。事实上,我们看以看到,涂尔干在通书的论证里基本都采取了这样的一种方法——先提出问题,再通过收集资料和实例去进行(自圆其说的)论证。涂尔干往往为了论证一个观点,还会大量引用其他学科的数据,或者是其他学科得出的结论。比如考古学和人类学,甚至是经济学。这种孜孜以求,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是十分难得的。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这种整体上的道德现象是很难进行精确的观察的,更别说测量了。所以,要找到可以作为社会团结(内在事实)外在表现的标志,并量化为可以观察和测量的指标,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涂尔干认为,这种看得见的符号就是法律。如果社会团结是松散的,意味着人们之间的联系很少,社会成员之间不需要通过过多的交流(情感上)和交换(物质上)就可以过上比较满意的生活,与之相适应的约束性法律就会比较少。反之,如果社会团结得到加强,人们之间的吸引力和接触频率都会增加,适合人们结成相互关系的方式和机会也会增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网也就会越来越复杂。与之相对应的约束人们交往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会越来越多。可以这么说,“这些关系的数量是与规定它们的法律规范的数量成正比的。”(p28)因此,只要我们考察相应的法律规范在人类社会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演进的规律,就能够发现所有社会团结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从而确定团结的不同类型和演进的基本规律。
涂尔干认为人类历史上有两种基本社会团结的类型。一种是机械团结,或相似性所致的团结。这种社会团结类型表现出来的相应的法律形式是压制法。压制法即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能够给犯人带来一定损失的法律规范,它的目的在于惩罚和强制性的压制,甚至带着暴力和血腥的性质,最为典型的压制法就是刑法。这种机械团结的类型意味着“关系一断即为犯罪”(p33)。而犯罪随之而来的就是压制性制裁。另一种是有机团结,或分工形成的团结。这种团结所表现出来的对应的法律形式是恢复法。恢复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事物“恢复原貌”(p73)。它并不具备抵偿性的功能,也不在于对犯人造成对应的痛苦或者是损失。而是仅仅在于将事物恢复成它原来的样子。这种恢复性制裁完全是为了适应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与之相适应的是社会机构的不断分化,法律机构的不断增加,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庞大。恢复性法律包括家庭法、商业法、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涂尔干认为,有机团结无疑是比机械团结更高级的一种社会团结的形式,是劳动分工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这种团结类型更有利于社会的整合,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由机械团结的社会(环节社会)逐渐向有机团结的社会(分化社会)发展是社会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注:环节社会:由许多相互类似的群落重复而生的,就像一条环节虫是由许多环节集成的一样,氏族社会。(p136))
涂尔干认为社会生活有着两种潮流,即社会生活有两个来源。一种是个人意识的相似性,个人是社会化的,没有自身的特点,没有独立的个性,完全淹没在集体的潮流里,受压制性手段所辖制。另一种是社会劳动分工,个人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与活动,有着较高的自由度和独立的个性,个人对于社会分工所导致的社会职能的分化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规范的触犯只能受到恢复性的制裁,而不是抵偿性的制裁。(p183)
在第二卷里,涂尔干讨论了社会分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涂尔干首先驳斥了“分工的来源就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的愿望”(p189)这种最通常的论调。事实上,每个人只能享受属于他们那个时代的幸福,他们并不会因为没有享受到我们这个时代所拥有的文明而产生任何的痛苦,即使他们曾经努力向着这个方向前进。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能力来享受这些文明”。(p196)因此,涂尔干认为幸福的变化与分工的进步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至于分工产生的条件,涂尔干认为“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社会分工产生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p219)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增加,人类的生存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了。涂尔干借助达尔文的学说,认为自然界相似有机体之间的竞争,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相同职业群体之间的竞争。那些最原始的最为未分化的职业总是被最先占据着。随着人口的增多,职业群体间的竞争自然会加剧。竞争到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有人从这一职业群体中被剔除出去。为了生存,被剔除出去的人只能去从事(或开辟)竞争性相对更弱的职业。然而,新开辟的领域也会随着人口的再度增长而陷入残酷的竞争中。就是在这一轮又一轮的无休止重复竞争中,各种专门领域迅速而完备的产生出来了。按照这种说法,分工还在现代社会持续不断的进行着,而事实上也是如此。
涂尔干还指明了社会分工的两个次要因素。一个是集体意识逐渐形成的非确定性。即集体意识变得越来越微弱,越来越模糊。这也就为个人的发展变化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至于集体意识退化的原因,涂尔干认为在于社会的不断扩大。随着群体范围的扩大,群体密度的增加,群体的注意力也就会自然而然的分散,已经无法再集中到每一个人身上了。这就是所谓的“大隐隐于市”。茫茫人海中,个人是最易藏身的。另一个就是遗传性。涂尔干虽然认为只有社会因素才能导致分工的产生,但是他并没有忽略遗传性因素对社会分工的产生的影响。因为分工与有机体自身的素质(能力)和身心条件也是有关的。涂尔干认为,越是低级的动物,其生活本能就越强,体现在他们身上的遗传性对他们的生存的影响就越大。“动物的等级越高,它的生活本能就会变得越来越弱”。(p280)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在比较低级的人类社会里,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职业遗传的现象,甚至在一些重要的职位上(比如祭师)完全由某个种姓家族所垄断,这种遗传性对分工是起阻碍作用的。在比较高级的社会里,人的能力显得越加的特殊和复杂,这种遗传性职业也就大大减少了。因为仅仅依靠这种遗传性的特质或者资源,已经无法让他们获得足够好的生活了。他们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需要掌握更多的职业技巧,学习更多的技术。显然,这种附加的资本或者说是后天掌握的资源比先天的资本更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效益,这也就难怪遗传作用慢慢的从社会制度里消失了。基于职业不断地分化,社会越发形成一个复杂的关系网,人们之间关系的越加密切,交往频率的增加,意味着冲突的可能性的增大。涂尔干认为要想维系比较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建设。尤其是需要强调道德对人的约束作用。这一点着实体现了涂尔干作为一个社会学家的厚重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涂尔干在最后一卷里讨论了分工的反常形式。涂尔干认为分工的反常形式是分工的一种病态形式,这种分工是不利于社会的团结的,甚至会带来截然相反的结果。简言之,就是需要医治的病态的社会分工。这些分工的反常形式具体来说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种是失范的分工。比较显著的例子就是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以及劳资冲突。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无需多言,它对社会团结带来的破坏性是有目共睹的,甚至有时候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涂尔干认为产生这种失范现象的原因在于新的组织形式滞后于新的关系的产生,也就是组织形式与各种新生的社会关系的不匹配。事实上,分工实际就是一个不断分散的过程,劳动分工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会产生一种离心的倾向,这种离心力一旦超过一定的范围,就会陷入一种失范状态。因此,需要第三方力量的调节,需要一个独立的组织去建立各种规范和约束性条件,使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得到规定,才能够使分化过程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而这个组织就是国家或政府。涂尔干强调“政府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完全是哲学对科学所产生的作用。”(p319)而哲学的作用在于重建已经被科学的多样性所破坏的科学的统一性。政府的作用在于调节劳动分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不良竞争,从而实现有机的团结。另一种是强制的分工,这种分工是在外部环境不平等的强制条件下产生的。也就是说这不是一种基于自身优劣性而产生的自发性的分工形式。事实上,并没有或很少有完美的自发性分工,因为外部斗争条件总是不能到达绝对平等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去消除这些不平等的条件,去完成建立公正的使命。虽然有时候会觉得遥不可及,但那确实是我们需要前进的方向。还有一种是分工的松散和混乱现象。涂尔干认为,劳动分工分散了本属于一个人的工作,这样每一份完整的工作就需要多个人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各个环节间的连接也需要协调统一。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空隙,或者是某一个环节的工作量不够,工人就会停止懈怠下来。由于每种工作划分的过于细致,工人不需要动用全部的身体机能就能够完成任务。工人的活力得不到有效激发,甚至是工人的活力根本没有达到他的正常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是松散和被动的的。因此,必须要使工作量与个人的活力相匹配,从而保持个人的活力甚至激发更多的活力。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也需要更多的交流与协作,只有这样,才能焕发社会整体的活力。
涂尔干在结论中再次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他认为“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我们自己确立一种道德。”(p367)还认为在诸多社会关系中,应该注入更多的公平因素。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相应的规范就会变得越来越多。有机团结只有在规范的约束下才有可能形成和完善。学习社会学的(只能这么表达了)应该要有这种心态和视野,不应该过于局限于自身,也不要妄自菲薄,我们要思考和审视这个社会,尽管我们还不太清楚,但事实上我们每天都在面对着它。因为涂尔干告诉我们:“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皆为‘社会’”。(p1)
叶茂愉2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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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涂尔干沉浸在“社会”主宰一切的梦里。个人完全淹没在社会的潮流中,社会左右了个人的一切,个人完全没有反抗的余地。涂尔干忽视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了个人的创造性。这显得有点偏执一端,没有全面看待了。其实,有时候,真的不能忽视个人的力量,特别是一些能够左右历史进程的人物。即使不是个人的力量,也是小部分人的力量在左右历史的进程,左右社会的发展。这就是上层阶级,站在金字塔顶尖的那一部分人。很那说是他们在构造这个社会,还是这个社会塑造了他们。即使是在现在,也是如此。谁才是最顶端的设计者。就像造物主(参照《黑客帝国》)一样,不仅左右了我们的物质生活,也许还让我们活在我们自己的世界里,没有思想,没有灵魂,只剩下被利用的躯体。我们只是活在一个别人构造的世界里,这真的是现实版的《黑客帝国》了。跟那种被别人卖了还帮别人数钱的案例差不多。也许我们可以自信一点,一方面,我们在构造这个社会,一方面,这个社会也在构造我们。社会就是我们?我们在构造着我们,社会在建构着社会?我也就仅仅是社会的一份子,到底能贡献多大的力量,能左右多少的事情你呢?
人口密度(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增长是产生社会分工的决定性因素。那么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减少会不会导致社会分工的倒退呢?这是不是一个可逆的过程呢?(分工是不是可逆的?)有没有分工到合并的过程?按这个逻辑是不是可以考察中国历朝历代国土疆域以及人口数来衡量中国各个朝代社会分工的情况呢?这样又会得出什么结论呢?资本主义的产生于发展又与劳动分工有什么联系呢?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没有最先产生在中国或者说最后为什么没在中国发展起来,是不是受制于中国的劳动分工的发展呢?古代甚至近代中国的劳动分工为什么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是受制于政治因素——封建皇权专制,还是经济因素——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呢?事实上,近代中国的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并不低,为什么劳动分工还是从西方引进过来的(劳动分工是工业化生产的最佳方式)。为什么中国没有自发形成的劳动分工呢?按照经济决定论的观点,中国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家庭式的生产劳作方式决定了决定了传统中国社会重农轻商的特点,工商业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而劳动分工最主要体现在工业生产中,商业其次,农业的劳动分工似乎显得不足。传统中国这个农业大国分工为什么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就能够解释了。
涂尔干说了“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社会分工产生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但是他没有具体说明各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分工的类型和特点。如果把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劳动分工的情况和社会密度以及社会容量做一个对比,不知道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这是不是可以考证的?按照涂尔干的实证主义方法来。这些社会事实,应该都是可以测量的。这因该会很有趣,这就算知道中国劳动分工领先或者滞后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情况了,可以与其他国家做一个比较直观的对比。
社会密度(人口密度)的增长导致了劳动分工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还是劳动分工(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密度(人口密度)的增长?(注:某种意义上,劳动分工的进步意味着经济的发展,而人口密度是衡量社会密度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涂尔干认为是社会密度的增长导致了劳动分工的进步。个人认为劳动分工某种意义上也起到了促进社会密度增长的作用,这两者应该是相互促进的。
涂尔干社会分工的观点对于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中国现在正经历着社会转型期,与涂尔干所处的时代虽有不同,但社会失范现象还是很普遍和常见的,反常形式和病态的社会分工也普遍存在着。法律规范和道德秩序的建立也许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但也许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工作,我们真正需要做的是消除产生这些反常形式分工的社会根源。制造或者是重塑正常分工的社会环境和秩序。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松散和混乱的分工这些靠市场无法解决的病态的分工,需要政府来调节。而政府到底应该在分工里扮演一个怎么样的角色呢?这还是值得商榷的。总之,政府不应该是分工规则的制定者,这(制定分工规则)应该是市场主体,也就是劳动者干的事情,政府应该做的是制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游戏的监督者。职业团体,例如工会、协会、行会、基金会等的建立对于劳动分工的发展到底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参照国际标准,这些团体本该发挥着更大的作用的,中国目前的情况还是比较糟糕和悲观的。行会的力量受到了过多的制约,政治性色彩较强。要如何处理政府与职业团体的关系,如何保障职业团体的独立性,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对于中国社会分工的发展也显得意义重大。
涂尔干认为“对一切社会问题的解释,全应在社会事实中找原因,而不应在生物学与心理学中找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排斥生物学和心理学,我们依然需要借鉴很多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知识。凡是对社会学的发展有益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借鉴,凡是能够促进社会学研究的东西我们也应该要学习。有时候,社会学看起来像是一门交叉学科,是因为我们能够博众人之所长。当我们还不够强大的时候,我们需要从其他学科汲取营养的时候,当我们足够强大的时候,能够从其他学科看到我们的影子。
叶茂愉
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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