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第一章 什么是哲学?
一、常识的哲学(葛兰西《狱中札记》)和哲学
1. 两种哲学观:
1. 人人或多或少都是哲学家(葛兰西《狱中札记》)——合理的必然性:可能导致顺从必然性;但包含对必然的、可理解的万物秩序的承认;
2. 泰勒斯式的哲学:“人民”对哲学的清算;对哲学价值的承认。
2. 常识的哲学和积极的哲学(如斯多葛派、共产党员)。后者是由哲学家整合的哲学,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工人运动的结合“反复灌输”(列宁、毛泽东语)给群众。
二、哲学并不是从来就存在
1. 哲学存在的社会中存在着:
1. 多个社会阶级(从而有国家);
2. 几门(或一门)科学。
2. 满足条件者:柏拉图学园:“非几何学家免入”;“几何比例”的阶级关系。
3. 哲学的存在和发展发生在“西方世界”。
三、政治—科学的汇合与哲学
1. 哲学的重大改变:当阶级斗争的显著变化和科学史的重大事件相遇时。
1.
2. 笛卡尔哲学(开创了“现代哲学”):
1. 阶级关系:资产阶级法权的发展;
2. 科学史:伽利略创立物理科学。
第二章 什么是生产方式?
1. 马克思的发现第一次提供了科学的概念(concepts),以理解“人类社会”及其历史。
1. 马克思之前的学者,受意识形态概念支配、依赖唯心主义的“历史哲学”。
2. 马克思抛弃了“社会”概念(《哲学的贫困》),代之以“社会形态”(马克思、列宁语),即历史地存在着的“具体的社会”,由于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不同而独特。
一、四个经典论点
1. 任何具体的社会形态都产生于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
1. 因此,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一种以上的生产方式,其中一种是占统治地位的;
2. 被统治的生产方式是先前遗留下的、或是正在形成的;
3. 因此,具体社会形态中存在各种矛盾倾向。
2.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构成了生产方式。
3. 在现有生产力的基础上并在它的限度内,是生产关系起决定作用。
4. 在上层建筑(法、国家、意识形态)与下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的统一体中,经济的下层建筑“归根到底起决定作用”。
二、生产力
1. 生产的方式就是“改造大自然”的方式。
2. 在生产力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人,而是生产资料。
3. 是否出现合作、特别是合作的不同形式,取决于生产资料。
4. 生产力的构成要素:
1. 生产资料:劳动对象、生产工具;
2. 生产当事人(劳动力)。
三、生产关系
1. 在无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是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为所有成员都是生产当事人;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是生产当事人与另一些人之间的关系,后者干预生产。
2.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3. 资本主义制度的原动力是,通过生产社会有用物品来生产剩余价值,是通过生产不断增加即扩大剥削。
四、社会分工就是劳动“技术”分工的现实:生产、剥削,以及生产中的阶级斗争
1.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剥削;
2. 生产关系表现为各种后果,这些后果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各种后果交叉重叠,导致了一个总后果:社会分工顽强统治着“劳动的纯技术的”伪分工。因此,部分“人员”垄断了某些职位(与某些“知识”联系在一起),另一部分“人员”即工人被“圈定”在次要职位上(被排除在“知识”外);
3. 因此,一家企业的全体人员被分为三大类:
1. 仅仅保障生产功能的为一类,包括所有工人:非技术工人、特种工、专业工人,(有的情况下)还有一些技术人员,他们是严格意义上的无产阶级;
2. 保障剥削功能但同时保障生产功能的一类(工程师、高级技术人员、生产经理等);
3. 保障镇压功能。
4. 因此,生产过程内部随处存在的(不自觉的或自觉的)阶级斗争的形式是极端复杂的。
4. 上述要素(包括二种功能)的唯一基础和目的,就是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
5. 生产—剥削是如何“进行”的:
1. 首先并首要是因为无产阶级和其他雇佣劳动者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
2. 生产资料的现实配置;
3. 资产阶级的“劳动”意识形态:
1. 资产阶级的法律幻象;
2. 相应的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
3. 技术—经济的意识形态。
4. 一定的镇压。
第三章 论生产条件的再生产
1. 生产的最终条件,是各种生产条件(生产力、现有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一、生产资料的再生产
1. 对(用于再生产的)生产资料的需求都可以通过供给来满足。
二、劳动力的再生产
1. 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给劳动力提供用于其自身再生产的物质资料(工资)得到保障。它是历史地变化着的。
2. 劳动力合格能力的再生产,不再“通过现场实践”而得到保障,而是越来越多地在生产外,通过资本主义的教育系统及其他层级和机构来完成;同时还要求再生产出劳动力对遵守既定秩序的各种规范的服从。
第四章 下层建筑和上层建筑
一、地形学表述的优势
1. 首先是要表述经济基础“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
二、地形学表述的局限
第五章 法
1. 私法:系统地形式陈述支配商品交换的规则,即买卖规则。
1. “所有权”靠的就是这些规则:
1. 法律人格;
2. 对财产进行“使用和滥用”的法律自由;
3. 法律平等。
一、法的系统性
1. 法倾向于消灭自身中一切可能的矛盾;
2. 法同时必须是完备的。
3. 系统化活动必须辨认出法还没有将其纳入并系统化的各种“情况”
二、法的形式性
1. 因为法是形式的,所以能被系统化,趋向于成为无矛盾的和完备的。
2. 法只有根据现有生产关系才存在;只有当法据以存在的生产关系在法自身中完全不在场时,法才具有法的形式,即形式上的系统性。
1. 因此,法通过在自己的规则系统中完全不提生产关系,正好相反,通过掩盖它们而“表现”了生产关系。
3. 生产关系和法权的区分是根本的。任何法权归根结底是商品关系的法权,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哥达纲领批判》)。
4. 不能把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当作社会主义本身。
5.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集体占有:
1. 法权的消亡:
1. 商品类型交换的消亡;
2. 作为商品的财产的交换的消亡;
3. 非商品的交换代替商品的交换:社会主义计划化(国家的计划化)。
2. 国家的消亡
三、法的镇压性
1. 必须存在一套关于遵守(或不遵守)法律契约规则的法。
2.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法意味着强制。区分了法与道德。
3. 因此必须有镇压性机器,存在于镇压性国家机器中。因此,法和国家成为一体。
4. 但是,镇压更常是“预防性的”。
四、法、法律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的补充
1. 法不会超出法;而在法律意识形态中,是“本性”而不是法,为“人”(而不是法人)的自由和平等奠定基础。
2. 法无法独自存在,依赖于镇压性国家机器、法律意识形态和道德意识形态的小补充。
第六章 国家和国家机器
一、从描述性的理论到理论本身
1. “描述性的理论”是理论的必然开端;但是,这要求理论的发展超越“描述”的形式。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主要内容
1. 全部政治的阶级斗争都是围绕国家展开的。
2. 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器的区分:国家机器可以历经事变而幸存。
三、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1. 包括:1. 教育机器、家庭机器、宗教机器、政治机器、工会机器、传播机器、出版—发行机器、文化机器。
2. 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是一个由各种确定的机构、组织和相应的实践所组成的系统。在这个系统的各种机构、组织和实践中得以实现的,是国家的意识形态的全部或一部分(通常是某些要素的典型组合)。
3.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国家机器的区别是,它不是“通过暴力”而是“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四、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
1. 私人机构作为由国家的意识形态决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部件发挥功能,以自己专有的形式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
五、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及其实践的意识形态副产品
1. 初级意识形态;次级的、从属的意识形态。
2. 没有任何一种实践不会生产独属于它“自己的”意识形态。
3.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统治着这些机器的那些意识形态的形态的实现和存在。
六、国家机器发挥功能的双重方式及其“具体行动”
1. 任何国家机器,都既通过暴力也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2. 镇压性国家机器:大量并首要地(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直接地)通过镇压来发挥功能,同时辅之以意识形态。
3.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大量并首要地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且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会辅以镇压,哪怕是相当缓和的、几乎是象征性的。
七、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脆弱性与坚固性
1. 仅仅摧毁镇压性机器还不够,必须摧毁并更换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1.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通过“小生产”的残余和复活而得到了再生产(列宁)。
第九章 论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1. 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是通过国家政权在国家机器—方面是镇压性国家机器,另一方面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的运用来保障的。
一、论生产关系再生产中的某种“劳动分工”
1. 镇压性国家机器的作用,就其作为镇压机器来说,本质在于用(肉体的或非肉体的)武力来保障生产关系再生产的政治条件。
二、 存在着一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在今天,它就是学校
1. 前资本主义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教会。
2. 法国大革命创造了新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来取代宗教。
3. 在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建立起来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教育的意识形态机器。
第十章 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和革命
一、总结
1. 只有生产条件的再生产得到保障时,一种生产方式才能持续,而在生产条件的再生产中,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起决定作用。
二、什么是革命?
1. 严格意义上:夺走统治阶级手中 的国家政权;宽泛意义上:只触动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三、革命的阶级斗争的两个对象
1. 国家的坚硬果核是它的镇压机器;
2. 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要脆弱得多。
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1. 物质基础不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物质条件,而且就是这种生产方式的物质存在本身。
五、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的阶级斗争
1. 意识形态存在于一些机器和这些机器的实践中。
2. 在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展开的阶级斗争,大大超出了这些机器的范围。
六、围绕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并在它里面进行的阶级斗争
七、为什么“意识形态的”阶级斗争“领先于”其他的阶级斗争?
1. 经济的斗争总是停留在暗处,因为它是最重要的;政治的斗争最终会在光天化日之下爆发;意识形态的斗争通常领先于政治斗争的公开形式,甚至是遥遥领先于它们。
八、注意!下层建筑的优先性
1.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的阶级斗争,关系到的只是上层建筑,而归根到底起决定作用的是下层建筑。
第十一章 再论“法”。它的现实:法律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一、回顾“法”的特性
1. 法必须规定和认可一些明确的经济实践:交换实践;
2. 资产阶级法权由于一种不可避免的要求而趋向于形式性和普遍性;
3. 只有当法是抽象的,其形式性和普遍性才是可能的;
4. 法必然是镇压性的。
二、“法”的这些特性的真正原因
1. 法从形式上规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作;
2. 资产阶级法权是普遍的;
3. 法也与资产阶级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
三、法律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1.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运行的内部,并在这种生产关系运行的同时,通过两方面的干预而得到保障:国家的镇压性的专门化小分队在法律惩罚方面的相对例外的干预;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的持续全面的干预。
2. 法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功能不是保障再生产,而是直接保障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行。
3. 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和作为其实现的法律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它是把上层建筑与下层建筑结合在一起并把上层建筑结合进下层建筑的特殊机器。
4. 在实践的意识形态领域,是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
第十二章 论意识形态
二、意识形态没有历史(《德意志意识形态》)
1. 因此,意识形态作为纯粹的梦,什么都不是;
2. 意识形态没有历史,是说它没有属于自己的历史。
3. 意识形态是永恒的,恰好就像无意识一样。
四、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实在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的想象性“表述”
五、意识形态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
六、意识形态把个人唤问(imerpeller)为主体
九、下层建筑和上层建筑
1. 下层建筑由生产关系统治,而保障生产关系运行的是:
1. 生产过程自身内部的(而不是外部的)剥削和镇压当事人;
2. 各种不同意识形态后果的作用;
2. 整个上层建筑都集中在国家:其他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作为它们自身干预作用的一部分)只有同时保障生产关系的运作本身,才能保障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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