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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的概念是康德在《何为启蒙?》1784一文中最早提出来的。不过公共理性直到罗尔斯以后才逐渐被人们广为承认并接受。

公共理性的概念是康德在《何为启蒙?》 (1784)一文中最 早提出来的。 不过,公共理性直到罗尔斯以后才逐渐被人们 广为承认并接受。 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 的基本特征,其运行的目标是公共之善或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核心是公共性。 公共理性首先表现为民主国家公民的理 [1](p225) 性,也就是说是那些能够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 后来罗尔斯又写了《公共理性观念再探》 一文,对公共理性作 了进一步的解释:所谓公共理性就是指各种政治主体(包括 公民、 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 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 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 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 [2](p1-46) 的能力。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下更好 公共理性属于公民的理性,是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 罗尔斯强调它是民主国家的一个基 本特征。 因为在贵族政体和独裁政体中,“公共善” 的问题是由统治者来考虑决定的,因此一般说来 是不可能通过公共理性的方式进行的。 而在民主社会里,公民作为一个“集体性的实体” ,在制定以 及修正法律时相互发挥着最终的和强制性的权力。 公共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是因为它由如下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第一,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 公共的理性;第二,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第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内 容是由社会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的。 个问题领域,会有不同的思考与反应方式:理性的与非理性的。 理性的方式是一种相互探讨、相互沟 通,以求得共识的理智的方式。 这里可以借用罗尔斯的“重叠共识” 的某些分析。 也就是说,具有 不同宗教信念、 哲学思想、 文化背景的人,都采取一种理性的态度与沟通方式,共同进入一个公共的 世界。 在这里,理性的人们能够就公共关心的问题形成一个可接受的框架,进行讨论与论辩,并最终 取得共识。 公共理性既然以理性的沟通为手段,以求得共识为目的,那么它的原则就是开放、公开。 “开放” 即作为公共世界,公民皆可进入这一问题领域,对其进行思考与探讨,乃至进行激烈的论 争;“公开” 即这样的思考可以并且应当见诸舆论,由公共舆论来展示公民的共识。 一旦公共理性取 得共识,即可称取得一致的“公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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