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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公共危机管理论文

风险社会下公共危机管理论文与传统社会对比,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极其复杂,难以控制和预测的。风险的来龙去脉已不再是单单的线性关系,经常出现“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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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公共危机管理论文

一、风险社会的概念与特征

(一)风险的普遍性。

现代社会风险的广泛存在是人类在走向现代化和迈向全球化进程中所遭遇到的共同问题,是一种普遍性的团体反应。在全球化的趋向下,整个世界正在日益成为一个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地球村”。任何局部性的风险或突发事件都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很快传导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这在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可以说现代风险社会事实上已成为贝克所说的世界风险社会。

(二)风险的突发性和难以预测性。

与传统社会对比,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极其复杂,难以控制和预测的。风险的来龙去脉已不再是单单的线性关系,经常出现“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的情形。风险爆发的具体时间几乎是无法精确预测的,或是一刹那间发生,也有可能是延迟出现或反复出现。正如吉登斯所说,对于人造风险,历史上没有为我们提供前车之鉴,我们甚至不知道这些风险是什么,就更不要说对风险的精确计算了。

(三)风险的人化性。

传统社会危害首要来自物质匮乏和自然灾害等外部性危害,好比饥馑、贫苦、疾病等。而现代风险社会中的首要风险是人化性风险,最主要包含三种范例:“一是人为风险,即这种风险纯粹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结果,如环境污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等;二是社会化自然风险,即由人类活动导致的自然风险,如沙尘暴、温室效应等;三是制度化风险,即由社会制度本身的漏洞、不合理而导致的风险”。

(四)风险的破坏性和高危性。

现代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传播速度极快、扩散性极强、破坏性极大。它所造成的的破坏性有时是局部性的,或是在某些特定领域发生,有时甚至可能是全局性的;它的发生可能是周期性的,也可能是连续性或继发性的,但不管怎样,它一旦发生蔓延,轻则造成经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重则将导致社会恐慌,国家倾覆,甚至是社会解体。风险的高危性根源于我们对那些具有严重后果的风险知之甚少,正如吉登斯所说,“严重后果的风险拥有一种特殊属性。它们包含的危险越多,我们对于所冒风险的任何真实经验就越少”。

二、风险社会下我国政府的困境

目前,我国正处于具有高风险的社会转型期,具备了风险社会的很多特征,作为风险社会的实践性后果,近年来由各种风险引发的公共危机事件越来越多,政府在处理这些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方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困境和挑战。

(一)大众危机意识薄弱,危机管理理念落后

危机意识和科学的管理观念是决定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重要因素。我国政府长期将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甚至以牺牲生态环境来发展经济,忽视了危机意识的培养和宣传教育,公众对突发事件没有准确的认识,基本的应急经验也不足。同时,政府的危机管理观念比较滞后,对危机管理认识不足,认为公共危机管理主要在于公共危机爆发后的应对和恢复,而忽视对危机的预防和预测,这主要体现在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缺位上,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危机预防预警机制。

(二)公共危机信息流通不畅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危机事件的及时上报和危机信息的透明度、公开度是公共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然而,目前我国政府的信息报告制度却不标准、没有详细的规定,缺乏一个顺通敏捷的应急信息呈报体系。有关部门并不明确大量信息中哪些需要上报,何时上报,向谁陈述。对于信息上报不及时或有误,也缺乏相关处罚管理规定,这样更纵容了信息流通不畅现象的存在。此外,政府在处理危机事件时,往往会出于各种目的对一些危机信息采取封闭、掩饰和隐瞒等做法,这就导致信息流通不畅,信息的透明度、公开度大打折扣,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危机的爆发或错过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

(三)公共危机管理体系不健全

从目前我国政府的危机管理体系来看,主要在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一方面,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我国虽然制定了不少的关于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法律法规,如自然灾害方面的《防震减灾法》,公共卫生方面的的《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全事故方面的《安全生产法》等,但这些立法是以分散的形式存在且大多是单行法,只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对于许多并发型、复合型危机却束手无策,急需一部综合性的紧急状态法律来解决;另一方面,组织体系不够完备。目前的危机管理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行政设置,通过建立临时工作小组来应对处理危机事件,缺乏独立和常设性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导致在危机处理中各部门通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工作缺乏必要的计划性、协调性和延续性。

(四)公共危机管理主体不完善

现代风险社会中,因为危机事件的突发性、综合性、灾难性等特点,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已经无法快速、灵活、有效的应对,这就需要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最大可能的吸收社会各种力量,使危机处理具有更大的高效性和灵活性。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使得政府往往对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缺乏足够的信任,忽视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在危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没有给非政府组织和公众提供充分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空间和制度保障。

三、提升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相应对策

风险社会下每一次公共危机的发生和处理都是对政府的重大考验,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针对上述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面临的困境和挑战的分析,具体提出以下相应对策。

(一)健全危机管理预警机制,增强对公共危机的预见性

转变危机管理观念,强化危机意识是提高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关键。政府应明确危机管理的核心在于预防,在于平时,而不是等到公共危机发生后才忙于紧急应对,还应明确管理的目标是“利用少许钱防备,而不是花大量钱医治”,防备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最佳方式。因此,必须建立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机制。一是政府要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危机意识是危机预警的起点,同时还要通过创作通俗易懂的防灾减灾科普材料进行宣传和教育,坚持日常的应急演练,强化公众的应急技能。二是政府应该建立一套危机识别和监测体系,实时搜集、分辨剖析和处理各类信息,对导致危机的关键因素和危机征兆进行持续的监测。一有险情发生,当即发出危机报警,同时宣告进入突发状态,并采取应急办法,力图将危机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完善信息管理机制,提升危机信息管理能力

当社会发生重大公共危机时,如果信息流通不畅,公众会出于对危机的恐惧和对危机事件的不明而产生心理紧张和恐慌,甚至会发生群体性的骚乱,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完善危机信息管理机制。一是健全信息上报机制。严厉限制险情上报的准确时限,接到下级呈报的相关部门应立刻组织人手对呈报事项举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对瞒报、缓报、谎报、漏报的部门和个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是确立危机信息剖析和公布机制。在处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政府应建立规范的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布真实信息,以获得公众的广泛支持,共同应对危机。

(三)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增强危机管理的法制性和权威性

第一,尽快制定一部公共危机法。该部法律应该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来制定,能够应对各种自然和人为危机事件,并且详细规定危机状态下不同政府部门应对危机事件的相应职责和权力。同时,还应明确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保障政府充分、有效地行使行政紧急权力的同时,也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遭到侵害。第二,成立危机管理常态化的综合协调机构。公共危机的处理需要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合作。在国家层面上,成立具有权威性、决策性、常设性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安排危机处理相关事宜。在地方层面上,成立隶属于中央公共危机管理常态化综合协调机构的执行机构并邀请各界专家介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常态化危机管理机构体系。

(四)完善公共危机管理主体,提高危机管理的有效性

风险社会下,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理各种危机事件,需要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营造全民积极参与危机管理的氛围。一是,加强党委和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发挥其在权力资源、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等方面的调配能力,保证短时间内完成社会动员以有效应对公共危机。二是,把非政府组织引入到公共危机管理之中,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政府组织在危机管理中的职能、权利和责任,并且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危机管理中的协调作用。三是,大力鼓励公民参与到危机管理中来,通过支持和发展壮大各类社会组织,如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团体和社区组织等,为公民参与到危机管理中来提供平台。

四、结论

风险社会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转型期不可避免的历史境遇,各种人为和自然的危机事件频繁发生,风险社会的普遍性、突发性、高危性时刻拷问着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然而当前政府危机管理主要以应急处置为中心,注重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处理,这与高风险社会危机管理的要求完全不相符。因此,转变管理观念,增强公众危机意识,健全危机管理预警机制;完善信息管理机制;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完善公共危机管理主体,营造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治理公共危机的良好氛围对于提升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茹梦丹 姬雄华 单位:延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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