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初中国社会学界对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性质认定问题展开了大讨论。这场讨论最终没有形成定论而因“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停止了讨论。在80年代初以胡庆均教授为代表的编写组编写出版了《凉山彝族奴隶制》一书,凉山彝族社会的性质是“奴隶制”社会的观点,似乎成了历史定论,但本人认为这个结论有许多存疑之处,值得再商榷。为了正确认识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的性质,有必要重释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的等级概念。本文主要从“‘土司’与“兹莫”不是同一个概念、‘黑彝’不等同于奴隶主、‘曲诺’是等级制社会的自由民而不是奴隶制社会的奴隶、‘安家’不是一个独立的血缘等级而是一个由经济原因形成的阶级、‘呷西’是严格意义上的奴隶,但不都是汉根”等方面进行反思与评说,试图得出凉山彝族社会的性质是“等级制”社会,而不是“奴隶制”社会的结论。
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界对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性质认定问题展开了大讨论。讨论的结果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即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奴隶制”社会,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半封建半奴隶制”社会。
对这场学术争鸣的各种意见和所形成的主要观点,中央民族学院的费孝通教授在1957年3月21日全国人大召开的一次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研汇报会上谈了一个指导性的意见。他谈到:这次汇报会上展开讨论的目的,主要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试验。他说调查工作还只是刚刚开始,今后六、七年的时间仍要深入下去,任何少数民族的社会性质,都不是简单到一下子就能肯定下来的。彝族社会的性质非常复杂,当然更是这样。(《有关凉山彝族社会性质的讨论》原载《光明日报》1957年4月5日)。
按照费先生的意见和事情本身的实际情况,这场讨论本应继续开展下去的,可惜,因为“文化大革命”的原因,没有能继续调查研究下去。后来80年代初《凉山彝族奴隶制》一书出版后,“奴隶制”的观点似乎就成了定论了。我们认为这场讨论所形成的三种观点的各种社会制度的特征在凉山彝族社会都存在,但是都还没有真正揭示出凉山彝族社会的本质特征。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在这场讨论中没有一个彝族人发表文章参与讨论,这就说明对本民族的这个重大历史问题,只是“他说”,还没有“我说”。缘于以上诸多原因,本人对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性质问题,总感觉有一些不吐不快的话语,因此本人斗胆重提已被人们遗忘了的、已不在人们的学术视野了的这个学术话题,试对当时所形成主要观点和结论进行全面地反思,以得出真正合符凉山彝族社会真实情况的结论。
1956年在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本文所说的“凉山彝族”指彝语北部方言区即四川省的凉山州、攀枝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甘孜州和云南省的丽江市、大理州等地区的彝族,也称“大小凉山彝族”,因为这些地方的彝族社会形态完全一样。对这个彝区的概称,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以方言划分为标准,渐以“凉山彝族”而称之。本文或以后与此有关命题的讨论,沿用此称,不再加释)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社会结构非常复杂,社会形态呈多样性,其复杂程度和多样性勘称中国56个民族之最。
从1951年和平解放之时起,国家派遣了庞大的学述精英队伍对凉山彝族社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在民族人类学和社会学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学术成果。这场调研活动中争论最激烈、而且历时最长的是凉山彝族社会性质的认定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老一辈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先生和一大批学术精英们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凉山彝族奴隶制》(1982年5月人民出版社出版)一书,对凉山彝族社会性质认定为“奴隶制”社会。《凉山彝族奴隶制》一书出版近三十年了,国内再没有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声音,“奴隶制”社会的观点,似乎已成了不争的历史定论。
本文作者出身于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一个彝族家庭里,这个家庭在民主改革之前与凉山彝族的各个等级都有过或多或少的直接联系,应该说对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是比较了解的。从《凉山彝族奴隶制》一书出版以后本人认真拜读了该书和相关文章,也一直在思考这个定论的正确性。经过长期思考,越来越觉得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性质是“奴隶制”社会的定论有许多存疑之处,值得再商榷。
从本文开始,本人拟从重释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各等级概念、划分凉山彝族社会族群等级的标准、凉山彝族社会等级结构的形成、凉山彝族等级制社会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不同特征、凉山彝族社会形态发展的不平衡性、古代血缘氏族的起源与凉山彝族社会的血缘家支制度、凉山彝族社会家支制度的政治功能与社会作用、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民主改革时彝区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经济结构、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形式、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中奴隶制与封建制及等级制因素的比较和几十年来学术界对凉山彝族社会性质产生不同认识与观点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反思与评说。通过这些反思与评说,作者试图得出:“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性质是以血缘关系为认同标准的‘等级制’社会,而不是‘奴隶制’社会;‘血缘家支制’是凉山彝族社会‘家政’合一的政治组织。‘等级制’和‘家支制’才是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的本质特征”之结论即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性质认定之第四种观点——等级制。
为了证明这个结论的正确性,本人将从上述所提的各个方面进行逐一论证。本文试谈第一个问题即对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各等级概念的再认识。
为什么要重新解读凉山彝族社会各等级概念呢?因为这是正确认识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性质的基础,只有把这个“基础”认识并阐说清楚了才能得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
一、“土司”与“兹莫”不是同一个概念
在彝语里“兹莫”原本叫“兹敏”,单音节为nzy(本文所用拼音字母为彝文注音符号。以下同)如:“nzy mix sot vyr, lyr jji xy vyr(君王使嘴,百姓使脚)”。“莫”是“兹敏”的大臣,“兹敏”的意志体现者和事务管理者,在日常语言中“兹”和“莫”经常连用,于是“兹敏”便演变成“兹莫”了。本文沿用了此习惯说法。
本人在拜读了关于凉山彝族社会性质的讨论与研究的系列文章后,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在介绍各等级的文章中没有发现一篇提到凉山彝族社会中的最高等级“兹莫”。所有的文章都认为凉山彝族社会只有“黑彝”、“曲诺”、“安家”、“呷西”四个等级而没有“兹莫”这个等级。想了好久都百思不得其解。后来我想原因可能有三:一是 “土司”是“官职”不是“等级”的认识模糊了大家的视野;二是认为“兹莫”是个没落的等级,已基本退出了历史舞台,不算一个现实意义上的等级了;三是有人认为“土司”的血统来源不纯正。可能居于这样的认识而人为地取消了“兹莫”这个等级。实际上“土司”和“兹莫”不是同一个概念。
“土司”是一个官职名称,而“兹莫”是一个等级名称。 “土司”这个官职概念出现的历史背景源于汉唐以后历代统治阶级治理少数民族的“羁麽”政策,时间上源于元王朝,而“兹莫”的等级概念早已有之。彝族古代社会的社会结构分为“兹、莫、戈、毕、卓”五个等级,以职业为划分标准。“兹”为君王,“莫”为大臣,“戈”为工匠,“毕”为祭师,“卓”为劳动群众”也就是说“兹莫”的存在先于“土司”的出现。凉山彝区最早封为“土司”的罗罗斯宣慰司,受封的“兹莫”是凉山彝区最大的“兹莫”“利利”兹莫家,“利利”兹莫家是由朝庭直接册封授于金印的。后来凉山彝区形成了“四大土司”。其实凉山地区的很多“兹莫”都不是“土司”。后来为什么把这两个概念搞混了呢?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土司”这一官职只封给当时彝族社会最高等级的大“兹莫”。二是这一官职是“世袭”的,所以一代受封,则代代都是“土司”。三是由于“兹莫”在婚姻制度上实行等级内婚制,有些不是“土司”的“兹莫”与封了“土司”的“兹莫”有了姻亲关系后便沾上了“土司”,似乎也就成了“土司”了。四是“土司”又封了一些“土目”,“土司”“土目”混称而都成了“土司”,于是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了“兹莫”即“土司”、“土司”即“兹莫”的假象了。
“兹莫”是一个“等级”概念,这个等级是凉山彝族社会的最高等级,这个等级在古代社会就有之,一直延续至民主改革时。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人数少而忽视这个等级的存在,也不能因为这个等级没落了就人为地把他推出历史舞台。实际上,这个等级的影响自古传至当今,甚至今后的很长时间。
二、“黑彝”不等同于奴隶主
凉山彝族社会中“兹莫”、“黑彝”和“白彝”三个等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他们的势力的强弱一直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中,民改前彼此的争斗从来没有消停过。“兹莫”在很长的历史时期是凉山彝族的最高等级,也是最高统治者,“天上的飞鸟,地上的青草”都是“兹莫”的;后来“黑彝”不能忍受“兹莫”的这种一统天下和经济上的随意盘剥,一直想推翻这个统治,想把彝族社会变为本等级的天下。于是各地“黑彝”纷纷起来反抗,对“兹莫”采取了很多激烈的反抗行动,从势力到肉体进行毁灭性的打击,致使民主改革时“兹莫”成了一个没落的等级而“黑彝”的势力在清末民初时期成了强盛时期;当“黑彝”势力逐渐强大,在彝族社会中占上风时,“白彝”又不甘心了,千方百计摆脱“黑彝”的统治,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来抗衡“黑彝”的势力,所谓的“拉库起义”和民国中前期安宁河流域由“白彝”头领组织的民国政府民间组织“四十八家”,就是例证。到民改时很多地区(特别边缘地区)不少的白彝已完全摆脱了黑彝的势力范围,独立于世,与较强大的黑彝势力形成了互相尊重,互不侵犯利益,平和相处的平衡局面。不过这三个族群等级尽管在思想上互相不服气,但在法权观念上仍是以兹莫、黑彝、白彝依次相互隶属的。在凉山彝区除了三个等级之间争斗外,同一等级内部的家族势力的争斗也是不断的。“不与外斗,就与内斗”。这就是民改前凉山彝族社会的政治生态或叫社会生态。这个生态有时还不好以对与错、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去评判它。
但是,凉山彝族社会性质的“奴隶制”论者把每个等级看成是绝对的“铁板一块”,把一个等级绝对地视为奴隶主阶级,把另一个等级视为奴隶阶级,即认为“黑彝”都是“奴隶主”,而“白彝”都是“奴隶”。如赵卫帮认为 “彝族社会的等级制的基础是它的奴隶制,黑彝是奴隶主阶级,其余三个被奴役剥削的等级的人是奴隶(《关于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形成问题的一个看法》载《成都晚报》1963年12月13日)。四川民族调查组:《四川凉山彝族地区民主改革以前的社会面貌》对“黑彝”是这样解释的:“黑彝”是“本地区从前最高的统治者,政治经济上的贵族。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占有其他等级的人身,在他们的辞汇里,后者是他们各色各式的‘娃子’”。(《民族研究》1958年第八期,署名夏康农等的文章)胡庆均认为“约占总人口5%多的黑彝是大小不同的奴隶主。只有“占总人口1%多的黑彝是不占有奴隶的劳动者”。类似的说法充斥着“奴隶制”论者的一系列论著中。
实际上民主改革时,“黑彝”人口占凉山地区总人口的6—7%,而被划为奴隶主的还不到4%。事实上,彝区很多乡都有不少的黑彝居住,但有的乡整个“黑彝”没有一户被划为奴隶主的,也就是说这些黑彝没有够得上奴隶主标准的(民改时划分为“奴隶主”的标准是:占有三户呷西或三个单身呷西。一个单身呷西视为一户奴隶),有不少的黑彝,其成份都是一般劳动者,甚至有的因没有土地而租种曲诺的土地或过于贫穷而被划成了贫苦劳动者。相反,这些地方的曲诺奴隶主和富裕劳动者所占的比例却很高。
因此,我们认为“黑彝”不等于奴隶主,奴隶主不全是黑彝。“黑彝”不是一个以经济为划分标准的阶级,而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标志的等级。
三、“曲诺”是等级制社会的自由民,不是奴隶制社会的奴隶。
“曲诺”等级的人口占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总人口的65%左右,这个等级所生产的经济总量即自营经济总量占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经济总量的70%以上。
凉山彝族社会形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在白彝(曲伙)这个等级上,而“曲诺”是白彝的主体,所以,客观、真实、正确地阐释清楚这个等级对认定凉山彝族社会的性质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对“曲诺”性质的认定,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说法。奴隶制论者认为是“奴隶”(至少是广义上的奴隶),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论者认为是“隶农”,半奴隶半封建论者认为是“农奴”、 “自由民”。
在彝语里面这些概念有如下之分:“曲诺”和“安家”总称为白彝(曲伙),曲诺又分革吉(官民即土司的臣民)、色阿波匆(独立白彝)、巴吉(黑彝的依附民),在黑彝统辖地区的白彝又分为“巴吉”和“拨吉”(半占有民)“巴吉”就是“曲诺”,“拨吉”就是安家。现分述如下:
曲伙(白彝)分为曲诺和安家,是同一个血缘等级。很多学者把“呷西(奴隶)”也算入曲伙(白彝)里面,实际上所谓的彝族的曲伙(白彝)是不包括“呷西”的,因为“呷西”是无根之人即无血缘根据之人。
“曲诺”又分为不同的族群:
革吉gi jji(官民或臣民),直接统辖于土司,自诩为黑彝的主子。有gi jii nuo sip po之说。黑彝无权干预他们的事务。地理上居于凉山彝族社会的“兹莫”统辖地区。
独立白彝si ap bbopco,人身关系上完全摆脱了与黑彝的依附关系了的曲诺,是真正自由民。他们大都居住在远离彝族腹心地的边缘地区。
巴吉bbajji(依附民),对“黑彝”有一定政治上依附关系的“曲诺”。(请注意:是“依附”关系而不是“占有”关系)这种“依附”关系的深浅或紧密程度与曲诺所居住地区和自身势力的强弱有关。一般来说居于二半山以下的和与其他民族杂居的曲诺,对黑彝的依附程度较松散,有很多都只有象征意义了,而居住在高寒山区和黑彝较集中的统辖地区的曲诺,则对黑彝的依附性相对要紧密一些,在法权观念下所应贡纳的物品和少量劳力(主要用于战争)的付出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有些曲诺本身很强势,无论以富裕程度还是社会势力强弱上都与该地区黑彝旗鼓相当,甚至超过了黑彝的话,这种依附关系就完全只具有象征意义而原来在法权观念意义上的“贡纳”品即红白事中的酒肉之类的贡品就增加了一层礼尚往来的礼节性文化的意义了。
拨吉bbopjji,由“曲诺”降级而来的“安家”。这个等级将在下一节加以详述。
我们认为“奴隶制”论者之所以得出“凉山彝族社会是奴隶制社会”的结论,就在于错误地把一些地区的曲诺等级对黑彝有一定的依附关系认定为“人身占有关系”。“依附”和“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依附”关系更多的具有“政治庇护”的意义,而“占有”关系则是“人身自由权”的属有权问题。有的学者为证明黑彝对曲诺有人身占有权即有生杀与买卖权,说某年某月在某个地方某个黑彝曾经杀死了某个曲诺。事实上在旧社会里黑彝杀死白彝,白彝杀死黑彝的案例数不胜数。问题在于彝族的法权观念上,黑彝对曲诺有没有公然屠杀与买卖的处置权。这些学者弄不清楚哪些案例是凉山彝族社会具有法权意义的普遍行为,哪些案例是在特定环境和特定的情势下发生的偶然行为。所以往往用错误或没有代表性的例子得出普遍性的结论,反之在错误地认识下错误地选用一些不具有典型意义的例子来证明错误观点的正确性。
奴隶制论者之所以把“曲诺”认定为“奴隶”,就是因为他们认为“黑彝”对“曲诺”有人身“占有”权,可以随意宰杀与买卖。事实上民主改革前在彝族的法权观念上黑彝对曲诺没有生与死、买与卖的绝对处置权,即使有犯案而按法权制度需要处置的,也要通过曲诺家支组织进行,不能随意处置。实际上,在民国中后期很多“曲诺”中的精英的社会地位和势力已远在一盘“黑彝”头领之上了。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曲诺”是等级社会的自由民,而不是奴隶制社会的奴隶。
四、“安家”不是一个独立的血缘等级,而是一个由经经济原因形成的阶级。
“安家”这个阶级的人口在民革时约占凉山彝族总人口25—30%,全部为黑彝所隶属。
“安家”本来是个借音词,彝语的实际读音为,mgap jie,借到汉语里与汉语的动宾结构的复合词“安家”就成了一个词。本来彝语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安家”和汉语的“安家”是两个音近意不同的词,不知什么时候就混为一词了。这大概跟彝汉语对这个阶级(等级)概念的不同理解有关。汉语“安家”这个词用在特定的彝族历史中时是“安了家的娃子(奴隶)”的意思,也就是说,单身奴隶由主子作主婚配而成的“安家的奴隶”的意思,而彝语里是因贫穷、欠债或其它各类犯案等原因而从曲诺降级为黑彝的隶农或叫半奴隶、奴隶的曲伙(白彝)的意思。本文所用的涵义为彝语里所表达的意义。
从血缘关系上讲,“安家”和“曲诺”都属曲伙(白彝)这个等级,只不过沦为黑彝的隶农或为半奴隶、奴隶而也。所以“安家”不是一个独立的血缘等级,充其量算一个亚等级。正因为从血缘上属于曲伙等级,“安家”有赎身的自由。一旦自身或同家支的人有条件有能力来救赎的时候,便可以赎身后“回升”为曲诺等级。所以“安家”的成员不是世世代代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地有人降级而入,不断地有人回升而出,从较长远的时间来看,是处于一种动态状况。
因此,从这个等级(姑且这样说)实际特点来看,它不是一个独立的血缘等级,而是因经济原因形成的一个阶级(其它等级都是以血缘为认同标准)。实际上我们认为“安家”的特点与古代“隶农”的特点更相似。
五、“呷西”是严格意义上的奴隶,但不都是汉根。
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中“呷西”是严格意义上的“奴隶”,他们是“无根”之人,即没有自己氏族血缘依据,没有一丝一毫的人身权利,只作为“人”而存在,说他们是“会说话的工具”,恐怕也不为过。
在这里我们只想纠正以往的两个片面认识。有的人把“呷西” 都说成是汉根,实际上呷西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如战争俘虏而来的,人贩子抢掠、拐骗而来的,而这些行为大都发生在本族内部,所以通过这些途径而来的呷西,基本上都是本民族人,这样“呷西”成员中也就有了各等级的人了,包括“兹莫”和“黑彝”成员。
一般情况而言由于这些抢掠而来被贩买的人,年龄都较小,无记事能力,只要家属或同家支的人不来救赎,也就世代是“呷西”了。如果年龄稍大而能背家谱的,可以自赎后回归本家。
还有的学者认为“呷西”只要成了“安家娃子”后就可以赎身“升级”为曲诺等级。实际上“呷西”是永远没有“升级”的机会的,因为黑彝和曲诺两个等级,各自的认同标准是“血统”关系,血统关系具有认同标准的唯一性,而经济是不能作为认同标准的。除非是曲诺主子无子嗣,怕去世后财产旁落,或者这个“呷西”特别能干,为增强本家族的势力,想接纳为自己的儿子。但彝俗没有“干儿子”,只能以非婚生子即“私生子”的名义来接纳。因彝族对“私生子”是不歧视的,与婚生子一视同仁。不通过血缘关系而只通过经济手段是永远“升级”不了的。
对上述等级概念的理解与认识,作为经历过那个社会的彝族人来说,应该是很清楚的,但对于不懂彝语而又没有经历过这个社会的外族人来说,把这些等级概念理解认识清楚,并准确阐释出来并非易事,更何况当时学者们在不同的理论指导下,根据各自的理解来解读这些等级概念,作出的解释自然是各不相同的,而这种不同的解释,把本来清晰的概念复杂化了,因而,影响了我们对凉山彝族社会性质的正确认识。
我们要想对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性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最基础、最重要的是要把各个等级本质特征阐释清楚,本文力图想做到这一点,但力所不能及,难免有偏失或错误之处,希望有更多的同仁一起来探讨。
(本文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资深彝学专家,古文字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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