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6纵观西方社会发展历史,其政治现代化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其中某些方面,甚至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社会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政治矛盾与危机。在更为深刻的精神层面,这其实是人们对启蒙理性和现代性的反抗的一种表现而已。虽然现代理性是封建宗法制的强大解蔽力量和天生掘墓者,但现代理性本身隐含着两个难以为自身所克服的矛盾:一是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相互分离甚至相互背离的矛盾。现代理性化追求的价值合理性,实质上只是工具价值的有效合理,无法深入到目的性价值系统。因为目的性价值具有终极理想性和主体特殊性,这意味着它既与某种绝对的理想信仰系统相联系,同时又与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类或个人的主观选择性相联系。而任何形式理性化都无法企及绝对的价值领域,也难以包容个别价值主体的内在特殊性(个体的欲望、需求、情感和信念)。从认知意义上说,理性化本身乃是某种普遍化的寻求,总是表现为对特殊差异性的克服和超越,这便导致了现代理性自身的第二个内在矛盾:社会普遍性关注与个人生活的特殊差异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理论表现形式便是社会普遍规范与个人特殊选择之间的矛盾。
现代理性化的社会运作,促使现代社会对某种普遍秩序和普遍规范的执著追求。这种普遍规范性的追求对于现代社会良好秩序建构诚然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理性化无疑是有限度的,并不能穷尽一切。相对于个人对价值的自由选择来说,理性化的普遍规范尤其显露出消极约束或外在制约的性质,因而使两者间的冲突常常演变为现代社会一元化与多元化、整体普遍主义与个体特殊主义之间的经常性紧张。而这一紧张本身既有可能转化成为社会秩序的动力,也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单一化、僵硬化、线性化,从而使社会失去活力。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来看,克服现代性危机的基本方式就是重建一种“新的”普遍主义理性或可普遍化的理性方式。由此,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理念。然而,如前所说,建构一种理性的普遍原则本身就内在地蕴含着理性的非理性化、理性的意志化和线性化的极大可能性。而如果试图打破这种线性化和意志化所产生的结果则极有可能陷入后现代主义颠覆一切价值、消解一切信仰的碎片世界中,这无疑将带来精神世界的混乱和无序。与其他公共哲学思想家相比,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思想则充满试图冲破两种局限性,将多元与一体、共性与个性、原则与协商交织共融的理论张力。公共理性是罗尔斯在他的后期政治哲学著作《政治自罗尔斯“公共理性”理念及其启示韩 璞 庚 1,陈 平 2(1.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13;2.江苏行政学院 哲学部, 江苏 南京 210013)摘要:为了摆脱现代理性的困境,当代西方思想家们重新反思和批判现代性,提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思想。
其中,罗尔斯在人们的多元价值取向下达成“重叠共识”的“公共理性”思想最值得探讨和借鉴。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思想不但明显超越了那种在唯科学主义思维方式下制定的对某种统一不变的本质或原理的寻求———被称为“现代性危机”———的理论色彩,而且保留着现代性的理性主义菁华部分,与其他人的理论相比是更胜一筹的。关键词:公共理性;公共领域;公共性;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中图分类号:B71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07)06—0054—05收稿日期:2007- 06- 05作者简介:韩璞庚(1963~),男,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主要从事认识论、价值论研究。陈 平(1970~),女,江苏行政学院哲学部讲师,主要从事政治伦理学研究。54由主义》一书中提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观念。理论界对罗尔斯“公共理性”理念的阐释多种多样,但如果我们已经详细阅读《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公共理性理念”一讲,并且对其《公共理念再探》一文有过深度思考,那么,我们就会明白,罗尔斯“公共理性”理念并不是某个单纯的概念的阐释,或者是对某种公共性的理性提升,甚至不是和哈贝马斯争锋相对的一种界定化的理论。而是提供了一种充满多元色彩、发展意识、交往试图的,旨在超越现代化过程中种种政治的或者文化的矛盾的理论增长点。
1.理性多元论。罗尔斯认为理性多元论事实是人类理性在自由体制下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他同时强调理性多元论事实是自由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特征。正是基于认识并承认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阐述发生了转向,即修正了把正义原则表达为一种一般性的正义理论学说,并试图构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罗尔斯指出,由于存在着多样化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而且这些学说之间往往是处于一种相互冲突、甚至互不相容的状态,因此,自由社会内的所有公民不可能就某一完备性学说达成共识。如果试图将某一完备性学说普遍化,则必然导致政治权力的压迫性使用。基于此,罗尔斯认为只有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传统出发建构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样一种政治观念可以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而被公民加以认可,并且只有它才可以是社会统一和政治合作的基础。2.立宪民主论。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阐述是在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进行的,按照罗尔斯的论述,公共理性的根本特征在于对公民进行政治讨论时所采用的推理原则和证据规则加以约束,使得公民对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诉诸政治正义观念所表达的政治价值,而不是公民自己确信的完备性学说。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立宪民主社会的一种构想,他对公共理性观念的建构旨在重新阐明公民间的政治关系。
他从社会作为公平的合作体系这一根本的理念出发,引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这就是如何确定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同时,罗尔斯把公民看作是自由和平等的社会成员,因此,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必须是能够合乎理性地期待所有公民加以认可和接受的。3.公民理性论。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首先是公民的理性,换言之,公民在进行政治争论时必须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更确切地说,公民的政治讨论必须在被公共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进行。可见,公共理性理念把任何形式的一元论视为不可接受的政治“宏大叙事”和集权主义而予以拒斥;同时也反对从某种理想化的假设前提出发,来建构或证明普遍的理性原则。与其他形式的普遍理性不同,公共理性所面对的不是某个单一个体的社会政治背景,而是多种或特殊性的政治文化个体,和充满差别、分歧、甚至竞争和对峙的政治观念的政治现实。它摈弃那种“自上而下的方式”(Top-downapproach),而取“自下而上的方式”(Bottom-upapproach),从人类生活世界的公共性现实出发,而不是从理想状态或理论设想状态出发,来寻求普遍理性。显而易见,公共理性所由之出发的政治现实,是一种充满差异性和异质性的政治分歧事实。
由于人类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不同种族、肤色、语言、文化传统或政治体系的人所组成的人的世界,是一个存在着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道德传统等巨大差异的生活世界。因而,不仅形成了多种异质性的政治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取向,而且导致了多种文明或文化、多种价值观念之间长期难以消除的“诸神竞争”。在此情况下,公共理性惟一可能的探究之路,就只能是在多样性中寻求认同;在多元政治观念的相互对话间寻求理解;在宽容互通的基础上寻求共识。或者说,在政见多元论的前提下寻求观念共享,在理性多元论或多元理性(reasons)的前提下寻求整体的“公共政见”(publicreason)。虽然公共理性被罗尔斯定义为是一种“政治构想”,但它并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从流变的视角看,公共理性是政治范畴内现代理性主义经过后现代非理性主义反叛和颠覆之后的“合”的阶段,即具有理性主义的规范性和秩序性诉求,也具有非理性主义的个性、多元性诉求。同时,与其他意识形式一样,公共理性的生成有其特有的历史过程和现实基础。笔者认为,对这些历史过程和现实基础的描述有赖于对“公共领域”、“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公民”、“公民社会”等一系列公共性范畴的梳理。
首先看公共领域。如果说公共理性是一种意识形式,那么,这种意识形式是以公共性为特征的。所谓公共性的形成是以公众间的相互交往为原点的,而这种交往会形成一定的特有的空间,即公共领域。没有一定的公共领域,公共理性就没有成长的空间。公共领域的形成是公共理性得以生成的首要前提,全球化时代,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大为公共理性迅速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哈贝马斯说:“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1](P125)公共理性强调多元主体间交往的整合。在这一范式中,整合的前提是多元性,而通过交往与协商将多元性意识整合成为一个具有共识的共同体结构:“公共领域”,以及一个具有多元差异向度的普55遍共同体:“公众”。关于公共领域的演变,哈贝马斯认为,自古希腊以来,社会有明确的“公域”“私域”划分,“公域”代表国家,“私域”代表家庭和市民社会。例如在古希腊、罗马,公私分明,所谓的公共领域是公众发表意见或进行交往的场所,当然那时虽有公共领域的形式但不足以形成现代的公共领域的真正内涵。
在中世纪,公私不分,公吞私没,不允许私的存在,公共性等同于“所有权”。直到近代(17、18世纪)以来,在私人领域之上诞生了公共领域,也就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2]全球化将公共领域理念实践推广到世界每一个现实的角落。正如阿兰·图海纳所指出的:“我们如今难道不是生活在一个世界化和全球化的大社会里,大多数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不都遭到它的干预吗?‘我们能否共同生存?’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看来首先措辞要简明,而且现在就要直截了当地说:‘我们已经共同生存了’。”[3](P3)当今人类进入了一个真正的“公共领域”时代———“共在”与“共生”时代,即新的全球化时代,新全球化现象的出现,具有深刻的公共理性意蕴。一方面,它全方位地向世人展示了当今时代人类生存与活动的一个基本的现实境域———“公共世界”的图景。汉娜·阿伦特做了这样的分析,“就对我们所有人都一样而言,就不同于我们在其中拥有的个人空间而言,‘公共’一词表明了世界本身”[4](P40)。阿伦特指出,这个作为人类活动的有限空间以及有机生命存在的一般环境的世界,并不等同于地球或自然。它更多地与人造物品以及人类双手的创造相连,与共同生活在这个世界中的人类事务相连。
在阿伦特那里,“公共世界”作为一个理解人类存在可能境遇的分析性概念,具有存在论哲学所惯有的抽象特点。这一概念意味着,类群性是人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本体性特征;另一方面,全球化的出现,又从共时态的意义上不无深刻地昭示并凸显了当今时代人类生存与活动所具有的全新特质与性状:“公共性”,“所谓公共性就是指超越私人性个体存在的一种交往关系,它的基本前提就是多元交往主体的‘共在’”[5](P147)。其次看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以及公民社会。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古希腊时代的公共性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现代意义的公共性是在个人性得以激发、发展、完善基础上的公共性。而个人性的发展有赖于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正是市场经济打破了封建制的闭锁局面,人与人之间通过商品手段进行广泛交往,才使得个人性有了普遍发展,也才有了萌生公共性的可能。另一方面,如果说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为个人间的交往和个人性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那么,这种个人性向公共性的“复归”则是公民社会的特征。公民社会的形成标志着市民身份的转变,这种转变首先意味着其关注点由经济转向政治,同时,也意味着其发展、实现自我的方式的升级,即由经济人升级为政治人。
而这其中,经济理性的政治转向是生成公共理性的关键。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在这里,价值实体是抽象的人类劳动,这就使得具体劳动平等化。同时,为了提高效率,适应市场大规模销售的需要,市场经济必须按照比较成本原理,必然要突破地域的、私族的限制,扩大经济活动的空间,建立起普遍的社会交往和社会联系。可见,市场经济通过扩大分工与交换,建立了人们普遍得以遵循的社会规则,从而创造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联系。同时,经济生活毕竟只是人类生活的一个基本方面,更何况,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天生就是一种政治动物”。市场经济所催生的一个最重要的结果是“市民社会”浮出水面。黑格尔认为,人与人的交往活动领域有三种类型:一是家庭领域,这是一种私人领域;二是行政领域,通常被称为“国家”,这是一种公共领域;三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市民社会”领域,这也是一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两种不同的公共领域。国家行政领域具有公共权力,具有一定的行政区划,将进入该领域的人划分为一定的行政系统和行政单位;市民社会领域则没有性质区划,没有行政权力,人们自愿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自由进出。公共领域是和私人领域相对的概念,指的是人与人在各自的私人生活空间之外所形成的一个社群空间。
这个空间意味着,人除了私人生活的衣食住行外,还需要彼此间的交往与共存,这就构成了人类的公共生活。在欧洲历史上,一个作为“私域”的社会之所以能够转变为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正是因为在这个社会内部逐渐发展出一种公共品格与公共空间。公民个人以公众身份就社会公共事务展开自由的、公开的和理性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共识,产生公共理性。因此,一种成熟的理论认为,私人领域是市民社会成熟基础上的产物,它发挥社会批判功能,体现参与和监督精神,因此它的存在有助于公共性的发扬。[2]而且,许多国内学者也认为,“经济的市场化或自由化推动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开来而获得独立的存在和发展,在市民社会里,各种非官方的社团组织及他们活动于其中的非官方的公共领域也逐渐活跃起来。一般而言,自治原则、法治原则、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公共性等被人们认为是市民社会特有的价值旨趣或规范基础。随着第三部门的成56长壮大,它在政治生活中起到有效抑制公共权力对社会公众的滥用,从而发扬民主行政理念,使公共管理更能体现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本质目标。”[6]理论上,或许我们可以简单地勾画出市场经济孕生公民社会的过程。即由经济的自由、平等诉求到政治自由、平等诉求;由政治的自由、平等诉求到政治民主诉求。
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生产者都是自由的,都是独立自主的主体,在经济交往中,交往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因而要求公平交易。每一个生产者可以自由地支配、处置自己的商品,并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购商品。这种自由权体现着劳动的特定社会历史形式。这种经济上自由平等的内在诉求在消解政治上的统治服从关系的同时也诉求政治上的自由主张和平等地位,其首要的目的在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保障系统,与此同时,由于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个人具有了独立自主性,每个个体都有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都可以以主体的身份参政、议政,以争取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即民主诉求。民主化进程的发展,民主化程度的提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同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与水平是相适应的。市场经济越发展,人们之间的利益边界越明晰,人们就越要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从这一阐释看,由启动市场经济体制到建立公民社会诉求并不是齐头并进的关系,而是前者孕育后者的关系。其中,市民社会的产生尤为关键,它不仅提供了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作的良好空间,而且是公民社会的前期形态和阶段。正如哈贝马斯所认为的,市民社会的公共性首先源自一种独立于政府国家的批判力量,但同时,这种批判力量本身也充满参与意识和精神,否则,“民主”就无从谈起。
因此,笔者认为,历史视野中,市民社会的批判意义远远不及其作为以真实民主(这里所谓真实民主主要想有别于古代雅典的绝对民主)为本质的公民社会之前期形态重要。虽然哈贝马斯指出公共性是市民社会独立领域的批判力量和促进资产阶级统治合法化的献身精神。但如果将市民社会等同于公民社会,那么,这样两个理念之一的存在就是不必要的,两个理念之间有相互重叠的部分,但同时势必也有只有此理念才具备的独特内涵。笔者认为,与公民社会理念相比,市民社会理念更注重个体主体性的发展,这种发展直接受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区分“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用意不仅是想从学理上说明其二者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对小康社会建设而言,公民社会才是孕育真实公共理性的最佳温床。它使有关“公共理性”的使命、责任等问题被提到了中国社会的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进入21世纪,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国际上治道变革的趋势,不仅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政府改革”如火如荼,政府、个人、各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互动的政治民主化、社会自治化的“公共理性”建设也将被提上日程。关于公民社会和“公共理性”的关系,从理论定位上来说,“公共理性”的可能性,首先不是理论的逻辑清理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变迁与结构转型所显示的状态问题。
从社会政治实践来讲,公共理性的孕育,依赖于公共政治生活空间的奠基。没有公共政治生活空间,社会政治生活的运作处于一个要么是完全私人的支配,要么是一个具有私利的集团的控制之下,整个社会政治思想也就必然是某种具有绝对政治权威的个人观念,或者是某种集团观念的私有化精神空间。这样,就不可能出现超然于任何个人与特定集团之上的“公共理性”。因此,出现公共政治生活空间的社会历史前提,对公共理性是否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再者看公民社会之公民。公民社会的本质体现在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上,而公民身份的现代性意义,并不在于公民与私民、人民的差异,而主要是通过它与“臣民”(SubjectMan)身份的比照衬托出来的,换言之,公民在其本质规定上,是与臣民对应的,公民与臣民是关系状态的两极。臣民(子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消极盲从权威等前现代性特征。而公民的社会角色作为它的对立面,通过对臣民角色属性的颠覆与否定,在相反向度上呈现与发展它的现代性本质特征。尽管公民社会在不同思想家的思想中各有侧重、歧义纷呈,但其中在公民身份本质的认识上有相当明显的共识,这就是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
美国人托马斯·雅诺斯基(ThomasJanoski)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7](P11)肯·福克斯(KeithFaulks)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种成员地位意指平等、正义和自主。”[8](P13)《不列颠百科全书》同样是以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性、权利与义务对等性为主轴,对公民资格作了多个维度的限定与概括:“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9](P236)与臣民在人57格上的依附性、人身的不自由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恰恰相反,公民身份正是在这些维度上走向它相反的端点。从伦理学的学科视角解读公民社会,它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的具体形态以及它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架构,而在于公民社会中的主体要素———公民获得了人伦关系上的独立性、自由性地位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质。
在公民社会中成员的独立主体性得到社会(政治国家)确认与尊重,人与人交往的公平规则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从的公共理性,个体的主体性与社会规则体现的主体性,共同规定了伦理形态上的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不论是黑格尔把公民社会看作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形态,还是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统合趋势,公民社会中的公民的主体性地位首先是确定无疑的。公民社会的非政治性色彩的获得,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公民的独立性人格而非依附性人格基础之上。只有在独立人格的前提下,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公民”,而公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因此,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相互关系来界说公民社会本质的政治学、社会学的读解方式,与从人格独立基础上形成的公民社会的伦理学读解方式,在逻辑上是相互贯通的。如前所述,公共理性建设的内在动力源自市场经济,中国小康社会公共理性建设同样离不开市场经济对传统政治文化———心理中公私难辨、臣民人格的荡涤和洗礼。从公共理性的精神蕴涵来看,公共理性要求的个人自由、经济自主、政治民主、国家法治、文化多元等精神价值和观念形态,只有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才能得以发育与生长,在市场经济尚未发展充分之前,上述观念形态充其量只是人们的社会理想而已;从公共理性下的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与“公民意识”看,也只有市场经济才能真正解构传统同质性社会下的身份约制,打破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情伦理,改造行政性的垂直指令性社会关系,真正培育与塑造现代人的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契约精神、平等观念与利益意识。
可以断言,市场经济是公共理性建设的物质基础和基本的经济架构,生成公共理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推演。中国现代化与市场化是同步的,中国社会经历现代化转型,其现实基础与具体承载就在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兴起及其对计划经济的全面替换,现代化中的社会各领域翻天覆地的变化,归根到底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各领域的深刻改造与创造。市场经济对中国现代转型的影响是如此深刻,至此,它的社会意义远超出了它作为一种经济形态的在经济生活中的意义与地位。市场化的社会存在与生存方式,打破传统社会生活的同质性和宗法人伦秩序,个体主体意识的自觉和重义轻利价值结构的消融,使宗法与政治密合并高度统摄社会生活的格局被迅速瓦解,私域生活与公域生活从统合状态走向疏解状态。公民权利随着公民身份与意识的唤醒以及现代化(市场化)改革而日益摆脱政治权力的控制与束缚,获得了伸张空间。市场经济与市场化的生存方式所带来的一切社会现代性特征,均是公共理性发育所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亦是生成公共理性的制度性基础。此外,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市场化在改变伦理精神的栖身之地后带来的社会与人的精神气质的变革,在精神质态上提供了公共理性建设丰富的给养,市场经济带来的观念形态的变更对于公共理性建设比一切器物形式的变革具有更根本的意义。
概言之,市场经济作为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最本质性要素,它对于传统社会的解构力是如此强大,而市场经济下的生存状态及其精神气质与公共理性的本质表征又是如此紧密契合,于是无怪乎有国内学者作出“市场经济必然造就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断言。参考文献:[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A].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C].北京:三联书店,1998.[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3][法]阿兰·图海纳.我们能否共同生存———既彼此平等又互有差异[M].狄玉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M].竺乾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5]任平.交往实践中的哲学———全球化语境中的哲学视域[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6]汪俊昌.我们今天应当怎样谈论市民社会[J].浙江学刊,1999.[7]托马斯·亚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8]KeithFaulks.Citizenship[M].London:Routledre,2000.[9]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责任编辑:谢雨佟]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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