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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南通市委、海安市委的决策部署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南通市委、海安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定、完善人才激励培养政策,全面启动高层次创新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引进工程。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定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制定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对全市职业培训机构与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根据授权承办本市事业单位集体、个人的表彰奖励和上级部署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

(七)贯彻实施国家、省、南通及我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申报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和管理服务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省、南通市关于农民工的有关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十一)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申报、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与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被征地农民保障相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界定和核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要求,在征地报批前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核、管理和落实,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在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及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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