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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指南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指南十八大报告以三个“倡导”,列举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关键词。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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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报告以三个“倡导”,列举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关键词。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样简练的具体要点,为全社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指南,是保证具体工作合规的基础。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所代表的资方是国家。而企业的职工,又是国家的主人。如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是建国以来国有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始终面临的课题。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劳动关系时,经常因缺少明确规范而需要以价值观作为工作指南。十八大报告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已被普遍认可为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企业自身应该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念指导行动,倡导职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共同促进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回顾我所经历的工作实践,可以充分印证十八大报告倡导的核心价值观,是正确的理论总结和必要的行动指南。

首先,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记得有一名70岁的退休职工因民事诉讼败诉6万多元,法院向原退休管理单位送达了《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按月代扣养老金。与法院接触之前,有关部门的老同志提醒说,该职工不好惹,最好不给法院协助执行。但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企业有义务协助法院工作。而该退休职工因对生效判决不满,情绪较激动,企图阻止执行。为缓解矛盾,既执行国家法律,又避免职工蛮干吃亏,我们利用法律规则,在法院执行员和该退休职工之间,作了许多工作。

在法院调查职工退休收入标准时,我们以企业给予的生活补贴根据经营状况随时可能取消、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等理由,说服法院没有把统筹外的生活补贴纳入退休收入标准。这样,该职工每月少扣还一部分费用。职工虽然对此满意,却仍然想以过激行动阻止执行。

经过与职工一起分析案件材料,我指出判决虽然有一定不大合理的自由裁量成分,却不具有可以翻案的条件。该职工态度有所松动却不甘心,请求帮助推迟一个月执行,赢得上访时间。为尽可能使职工理解企业和法院的工作,我们再次与法院沟通,以原协助执行通知内容表述欠严谨为由,请法院重新制作了协助执行通知,并将扣款开始时间推迟了一个月。这样,被执行人对法院和企业的工作给予了理解,缓解了各方面矛盾。

以后该职工多次到不同国家机关的各个层级上访,冲突很激烈;纵然企业代扣了他2万7千多元养老金,却一直与企业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最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这件事反映出,自由、平等、公正,是职工普遍追求的价值观,法治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证这些基本追求不为人治所破坏。这位老职工的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不好惹”,不过是对平等、公正更加敏感、执著一些。当他认为自己表达意愿的自由得到了尊重和基本公正的评判,是能够理解和尊重法治的。

其次,坚持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是企业的责任。

为职工出具自然状况、收入等各类证明,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项频繁的日常工作。大概一个千人的企业每年为职工出具证明的数量,不会少于上百件。其中难免会有人要求出具不当的证明。

一类是要求开具不实的证明。例如,贷款买商品房、子女出国要多写收入,买经济适用房、被法院执行扣款等要少写收入。

一类是要求证明的事项超出企业能力。例如,要求证明自己的爷爷已在上个世纪某年去世、自己的父母无婚外子女等;甚至职工办遗嘱公证,要求企业向公证处证明自己精神正常。

对于每一份证明,企业都得尽量选取适当的表述方式或取项,满足职工需要;对一些很难证明的事项,也尽量通过人事档案中不同年代、种类的资料寻找逻辑上的关联,开具证明。实在无法开,也要根据经验积极建议解决途径。即使这样,也很难得到理解。记得有一名职工要求证明自己是未婚,与企业产生矛盾。我们答复职工结婚或离婚,依法无需通知单位,因此企业无法掌握职工婚姻情况。该职工则认为开这个证明没什么关系,并表示:“听明白了不该你们开,我不过是个人有困难求企业帮个忙,你们不愿意帮是不是?行!”。

为什么不该办的事职工还如此理直气壮?我了解到社会上确实有一些单位丧失原则,出具超越自身能力或不实的证明。一些形形色色的办事机构,亦有意无意地把无法证实或核查的事项往用人单位推,告诉职工只要单位出证明就行,引发出不必要的劳资矛盾。

法治观念决定了企业管理工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妥协,为了避免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企业人事管理部门拒绝不合理要求,成了常规现象,没有达到完全满意者会更多一些。没有其他选择,符合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决定的,也是企业的责任。

再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经得起实践检验。

职工的探亲待遇,是一个因国家规定内容过时运行困难的课题。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抉择符合平等、公正、法治理念,便能获得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原国家劳动总局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解释为“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今非昔比,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和交通建设的飞速发展、周末公休由单休日改为双休日的变化,使得只要不是极其偏远的地方,职工亲属在全国各地,都可以做到周六飞去团聚,周日飞回。鉴于国务院规定依然有效,企业应该坚持依法积极执行国家规定,不应因制度的缺陷和运行的困难而消极对待。在衡量探亲团聚的可行性时,我认为交通费用的承受条件,必须与经济收入相适应。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何把握,是个难题。很多企业经历过以亲属在远郊区县给探亲假到在外省市给探亲假的变迁。这种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界定,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例如:在北京工作的职工,亲属在天津市、河北廊坊就有探亲假,亲属在北京房山、怀柔就没有探亲假。目前,前者的车程明显短于后者。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我曾经在2008年尝试采取以距离、户籍、工作地点、年内工作时间、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探亲假待遇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探亲地距本企业距离每100公里增加1小时假期。享受探亲假的主要条件包括:非学徒、见习、实习的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且休假当年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配偶户籍及工作地点距本企业200公里以上等。

以上制度,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一些亲属在外地却没有超过200公里距离的职工,因此丧失了原有的探亲假待遇。正是该制度修订符合平等、公正的价值观,并符合国家法规的精神,在一些企业运用,得到了职工的普遍认可,运行多年以来,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在企业管理活动中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倡导职工共同努力的最好方式。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所折射出的价值观,直接影响职工的价值取向和劳动关系。在对待职工关系上,应当秉承劳动合同法关于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主要原则,在企业内树立良好的风尚。现在看来,这些原则基本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职工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劳资双方共同的价值观,势必构筑和谐的劳动关系。实践证明,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认识,是构筑和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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