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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函〔2021〕11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

鄂人社函〔2021〕11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鄂人社函〔2021〕11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函〔2021〕111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233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74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699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88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75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成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7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000元。

请各地对照执行,向社会做好发布告知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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