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活,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实施条件是相应的社会立法;保障对象是由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保障水平为保证其基本生活,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住房保障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狭义的社会保障是为防止生活水平下降的安全机制,强调补缺性与安全性,其主要功能主要是防止风险或摆脱困境。《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社会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为城乡居民支付的救济金和各项补贴,以及为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举办的各项社会福利设施及服务和保险事业。其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其标准是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最大的不同点;其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医疗保健、国民就业、社会保险、福利服务、社会救助、国民住宅、环境保护等。
狭义的社会福利指对一些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在生活上实行的保障措施,同时为家庭无力照顾的离退休老人、残疾儿童和精神病人提供服务。十七届三中全会将社会福利界定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其对象是因年老、疾病、生理或心理缺陷而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出现生活困难的特殊人群;其标准是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范围小于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本手段之一。
社会福利强调人民生活状况的改善,社会保障强调人们生活状态的稳定和安全,社会保障是狭义的或者低级的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通过互助而使人们的生活达到一定的水平,社会保障则是防止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降到政策界定的标准之下。广义的社会福利关注的领域较广,不仅包括经济收入、健康、住房、生活照顾等,还包括教育;而广义的社会保障一般不包括教育。狭义的社会保障以经济困难者为主要对象,而狭义的社会福利则以由经济困难引起的社会生活困难者以及对现实社会生活不适应者为主要对象。狭义的社会保障以一般的平均为原则;而狭义的社会福利则以特殊性、个别性为原则。狭义的社会保障借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公费医疗等具体手段,调整分配关系,在一定限度内减弱社会产品分配不平等现象。而狭义的社会福利则着力弥补社会保障平均原则未能解决的一部分人的特殊需要。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 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其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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