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实施。继续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其职业培训补贴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疫情的地(州、市)、县(市、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依据所在地相关部门下达的停工停产通知,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由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自治区按照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3年底前补缴。
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在2022年1月1日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之前,以农民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2022年1月1日之后,尚未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已就业并参保缴费的,其前后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及期限仍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19号)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市场主体帮扶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措施。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
(二)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人防技防,充分利用部级、自治区级信息平台验证资格条件,加强系统数据比对校验,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三)加大政策宣传。多措并举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应发尽发、应享尽享。
自治区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定期加强工作调度,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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