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子兴/文
一
依据历史编纂中的断代,法国大革命后的现代政治被定义和描述为“民族主义时代”。按照这一判断,在法国大革命前后,人类政治的基本形态亦有“革命性”变化,“民族国家”取代了“领土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族可以摆脱、超越对领土的依附,或者“民族国家”无需要求领土权。
在理论层面,民族特指具有共同文化习俗的人的共同体。亦即,令民族得以凝聚、使各民族得以区分的是文化与精神,而非特定的地域。民族是自然生成的共同体,其习俗与文化精神可以随人的迁徙而转移;它们可大可小,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甚至可以延展到整个人类。抽象来看,民族就像在大地上游动的“精神”,它的确具有克服并超越土地限制的倾向。然而,民族精神绝不能离开肉身而得以维持;民族必由一个个血肉之躯构成。因此,民族必然需要一个“国家”,无法逃离财产与经济事务,也必然需要土地的养育。在“民族国家”的概念中,领土的含义并未消失,而是融入了“国家”当中。甚至,由于民族的超领土倾向,及其无法摆脱领土的必然性,民族国家的理念形态与现实必需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这一张力是结构性的,民族国家与生俱来,无以摆脱,从而构成了现代政治的“恒久危机”。“现代共和国的本质,在法国大革命中一直悬而未决。它的各种张力作为正在化脓的意识形态伤口而持续存在着,并且与随后的‘民族主义’时代形影不离”。在政治现象层面,这一内在张力便外化为“世界主义”与“国家理性”之间的对立。现代国家的两难困境亦根源于此。
现代史学和历史社会学认为:民族国家的历史历经两次变革、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一个单一王朝的领导之下创建的复合制国家,但在行政与制度上并未实现完全统一。第二个阶段是在君主制形式下创建的现代主权国家,即众所周知的‘绝对主义’和后来所说的‘开明专制’。第三阶段是由君主绝对主义向人民绝对主义或‘民族’主权的转变”。
复合制国家与城市共和国之间具有很强的连续性,它们仍然维持着碎片化的主权、传统的混合政体,以及复合的多民族王国。复合制国家以极为宽和的方式构建并维持领土的统一:各属国虽然彼此接壤,却维持着各自独立的政治文化习俗,日常治理方式仍依各自的传统划定。亦即,在复合制国家中,领土仅具有形式上的统一,却有着内在文化与精神的边界。与之相比,“绝对主义”国家带来了激进的变革,成为“民族国家”具有实质意义的起点。
洪特援引查尔斯·蒂利的历史叙事,将民族国家的诞生追溯至法国大革命之前,追溯至16、17世纪“列强”的兴起,并将其与现代主权学说的诞生联系起来。在洪特看来,现代绝对主义大国的出现并非历史演变的无意识结果,恰恰是蓄意设计的“国家建构”之产物。主权学说便是国家建构进程的理论表达。
为了成功地进行经济与军事竞争,“列强”选择用“更为统一的模式来组织和保存大型领土国家”。绝对主义消除了复合国家中的政治多样性,开始了残酷无情地追求国家同质化的进程。“现代主权意味着要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政府机器,以便能够管理一个‘财政-军事’国家”。亦即,在你死我活的军事竟争之中,在追求安全与生存的“必需政治”逻辑推动下,“列强”追求领土的广袤与统一,并被建构为绝对主义君主国。甚至,尽管不列颠具有悠久议会传统,但近来的史学能够证明:它在“国家建构”方面极为成功,拥有“一个非常高效的中央集权化的致力于‘国家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正因为如此,它才能由多重的复合制王国变成一个“民族”君主国。的确,洪特极为重视“绝对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的内在关联,将之视为同一“国家建构”进程的不同阶段。洪特甚至反复强调,理解这两者之间的连续一致颇为关键。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窥见民族国家危机的结构性根源。
在他看来,“民族国家”是正当的“绝对主义”国家。民族国家的“正当性”意为:臣民或公民将国家视为他们自己的集体表达,并将这种集体表达设想为“民族”。亦即,民族国家中的全体居民“对自身的领土拥有完全所有权与最高统治权”,“民族”(或人民)而非作为私人存在的君主才是国家主权者。此合法性致力于解决的问题是:人在理论上的自然平等与政治统治不平等之间的关系。或者说,绝对主义君主国开拓出辽阔疆域,造就大型领土国家(大型“民族”君主国),此正当性则志在为之赋予一共和政体。在政治思想史的脉络上,现代主权学说的兴起大体与这一政治历史阶段对应;它试图重新定义政治共同体,实现由“王权”向“主权”的转变。但是,主权学说的发展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或两个分支:一为以霍布斯、卢梭、西耶斯为代表的间接人民主权学说,另一则为雅各宾派主张的直接人民主权观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民族国家的正当性仅限于政体层面,它并没有对领土占有的规范原则给出合法性解释。也就是说,领土仍被视为一种财产;但财产私有的“权利”从何而来?这却是现代建国理论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在领土国家,国家疆界的维持依赖军事征服与占有,因此依赖实实在在的武装力量。现代早期,自然法学说、财产权理论致力于为财产私有奠定一个正当性的规范基础,并将此逻辑推及国家对领土的占有。但是,这一努力有其内在困难。凭借“先占”取得对领土的最高占有权代表了一个从“事实”到“权利”的飞跃,也凸显了两者之间难以弥合的巨大鸿沟。即便财产权理论诉诸“推测历史”,将之展示为人类应对“必需”与人口增长压力的产物,认为其合法性源自于它产生了无可置疑的经济效用;但它仍“不可能,也从未解释清楚,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怎么就能拥有其国民的领土。”
所以,人类的政治史虽然由领土国家时代迈入民族国家时代,但国家领土却一直未被主权的规范逻辑驯服。民族国家政体意义上的正当性仍然无法消除关于领土的野蛮争斗。亦即,在民族国家的身体层面,领土国家最为原始的法则仍在发挥作用:领土是排外的,也是竞争性的。面对领土问题的时候,民族国家的危机与弱点便随之展现:“国家边界的突然变动,可能很容易被视为一场‘民族国家’危机的指针。这就突出了领土合法性原则的弱点。”由于领土是法外之地,只能依靠占有与国家力量来维持,那么国家之间便处在恒久的“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当中。甚至,现代主权理论和自然法便是以此自然状态为前提。“自然法学家的努力是企图在一个强力而非权利占上风的世界上规范调节冲突的规则。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康德谴责现代国际法的创立者们是‘可悲的安慰者’;这些思想家的眼光局限于把‘民族国家’的权力游戏视为人类政治活动无可逃避的环境条件,而不能看得更高更远。康德坚持认为,现代国际法不过是一种清洁版的‘国家理性’。”
正因此,洪特在《人类分裂的恒久危机》开篇便讨论国家领土与财产权理论。
二
民族国家不仅要继承绝对王权国家的疆域,因此继承其臣民的同质化与效率;还要拥有其并不具有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民族国家与绝对主义国家间既有连续性和一致性,又具有实质的差异与变革。主权国家理论便是此历史变革在思想观念中的投射,集中展现了时代精神,也凸显了其精神的内在张力与危机。
洪特如此讲述现代国家的诞生:“当公民共同体——它作为一个整体被理解为一个共和国——的地位变得稳定地优于其个别部分的地位时,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就出现了。现代主权学说声称,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与强大要求创建一个终极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在于对外部的挑战做出足够的回应,并运用铁腕手段终止国内纷争。”由此看来,公民共同体是主权学说的基础或前提,它也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来源。或曰,主权学说首先是要确立国家的公民共同体形式,因此必然具有人民主权的色彩;其次才是建立国家理性的决策机构。正是在次阶目的上,主权学说分化为争论的双方:间接人民主权理论与直接人民主权理论。它们的分化与争论既揭示出“主权”概念的复杂性与可能性,也展示了现代国家的潜在危机及其根源。
霍布斯、卢梭、西耶斯的国家理论隶属间接人民主权脉络,雅各宾派则为直接人民主权的代表。
在洪特的阐释中,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具有共和主义色彩。“利维坦”不再是一个传统的政治体,而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它必须保持共同体非人格、不具形体的整体性,从而保持时间上连续的身份与地位,超越现有的政体形式。在此意义上,“利维坦”更像是一个精神,代表了共同体的“公意”,但却不具备任何固定的形式。这个统一的精神人格只有被具体的决策机构代表,以领土为肉身,它才能具体化为现实的政治国家。政府形式必须顾及由领土划定的战争逻辑,突出国家理性,以君主制为优。君主以主权代表者的身份获得了合法性。霍布斯的理论力图在人民主权与国家功能、效率间获得平衡,却也彰显了此中的困难。人民主权的正当性非但不能为疆土确立边界,反而不得不服从领土冲突和战争。因此,人民主权只能是间接的,不得不将统治权让渡给君主。人民主权因此并不完整,它为安全与必需作出了妥协。
同样,洪特也尤其重视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尽管卢梭在理论上批评了霍布斯,主张公意的统治。但是,当他把视野拉回现实,却宁愿选择霍布斯式的专制。“在最严格的民主与最完全的霍布斯主义之间,我看不到任何可以容忍的中庸之道”。
相比起霍布斯与卢梭,洪特对西耶斯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其原因有二:首先,他的理论揭示出人民主权的社会条件,以及国家追求这一合法性的“必要性”;其次,西耶斯亲历了法国大革命,对革命有着近距离的观察和体验,并且持有与雅各宾派相对,与霍布斯相近的思想立场。
西耶斯注意到,商业社会构成了现代政治的基本前提。他“把整个国家的概念描述为从事劳动的国家,而将无所事事的贵族等级排除在外。它表达了嵌入劳动分工的互惠性之中的功利主义的或商业的社会性。”商业社会使社会成员在经济上实现了同质化,但是,只有他们在政治上也变得同质化,获得公民平等,使法国变成一个真正的“民族”时,他们才能作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发挥作用。但是,法国继承了波旁王朝庞大的政治身体,它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型国家,这便不允许它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因为,这必将导致两种危险:要么走向城邦政治,导致国家和领土的分裂;要么走向人民专制和恐怖政治,导致出现“人类最为灾难性的时代”。所以,人民主权与国家理性的最优平衡点是他所谓的“民族主权”,即通过代议制实现“政治上真正的联合”。
尽管洪特提醒读者注意霍布斯与西耶斯之间的一致性,认为“国家”与“民族”都在表达间接的人民主权。但是,我们仍然无法忽视他们之间的巨大差异:西耶斯虽如霍布斯一般具有现实主义眼光,注重大型国家在提供和平、安全与共同福利方面的能力,却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君主制政体,选择代议制的共和政体。西耶斯的选择无疑突出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或者说,劳动分工与商业社会的现实令人民主权成为无法逃避的选择。然而,西耶斯仍有十足的节制,他对规范与现实的权衡也令其具有特别的审慎与智慧。然而,雅各宾派的理论与政策则展示出人民主权在遭遇领土危机时的另一种可能性。
在上述政制方案中,在领土冲突的必然性面前,人民主权有所妥协,并不完全。对此,罗伯斯庇尔大加挞伐,认为“间接人民主权是人们发明的最令人作呕的专制统治”。他认为只有“当国内主权属于真实的人民,并由人民直接行使时”,人民主权才得到完全、充分的实现。在另一方面,罗伯斯庇尔无意,也不可能回到城邦时代。他不得不面对大领土国家间的斗争与冲突。守土之责与直接民主结合起来,“国王的专制让位给了自由的专制”。在领土安全面前,国家必须统一而富有力量。为了在直接民主的基础上塑造国家的统一,雅各宾派采用严重道德化的政治式的民族清洗,用恐怖统治的方式来对抗民主政体内在的分化倾向。
三
行文至此,请让我们再次引用洪特对法国大革命中政体论战的评论:“我们不是要将西耶斯视为这些后来之发展的早期先驱,而是应该认识到,后来关于民族国家和民族主义的论战,不过是最初在关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国王否决权论战中暴露出来的基本困境长期不断地重演。”
人民主权是一种无限的、难有边界的精神原则,是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也是“民族”的精神基础。领土则是国家不得不面对的物质事实,它是有限的,只服从战争与强力,是法外的现实。人民主权与领土之间的张力便构成了民族国家最基本的困境,使之具有安全的危险与专制的危机。现代国家的命运则有赖于两者之间脆弱的平衡。若一味追求人民主权的直接实现,一方面,它可能是走向分裂,堕落为柔弱的部族,从而为列强所灭;另一方面,若顾及领土的威胁,它又不免走向人民的专制。相反,假若丝毫不考虑人民主权,一切以领土的安全和拓展为尊,那么人民将不可避免地丧失自由,再度陷入专制君主的统治。所以,民主与国家理性必须都要有所折衷,才能化解这一“恒久危机”。
因此,对“商业民族国家”而言,西耶斯的著述洞幽烛微,具有振聋发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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