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演进及本研究的分析视角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由来已久。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试图对国家与社会进行区分,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城邦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美满幸福。」 [1] 亚氏把国家理解为「城邦」(公民构成的共同体),显然看到了国家与社会的相对性,但他更多的是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复合性。有学者认为,亚氏的「城邦国家」理论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2] 进入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被正式提出。霍布斯、卢梭、洛克等人提出了社会先于国家的思想,「明确地将个人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看作是国家权力的基础」。 [3] 洛克就曾指出,「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 [4] 黑格尔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西方具有一定代表意义,「他在其《法哲学》中提出不应把国家本身同『市民社会』混为一谈」 [5] 的主张。黑格尔把国家看作「绝对理性」的产物,强调市民社会「必须以国家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实现了对黑格尔的超越,在批判继承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基础上,恩格斯指出,国家并非「伦理」「理性」的现实,而是源于氏族旧社会的母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氏族制度被国家所替代是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演进的重要特征,而随着「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的出现,「全部国家机器」就应该「放到古物陈列馆去」 [6] ,国家与社会更高形式的新的统一将会出现。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奠定了其辩证唯物史观的重要基础。他们摆脱了从「抽象的人」的理性和经验中看待国家的窠臼,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逐渐成熟起来,得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唯物主义结论。马克思曾深刻指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作事情的本质。」 [7] 「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8]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对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与「社会」的界说
马克思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切入,揭示了国家的产生及其本质。他指出,「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 [9] ,「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 [10] 国家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 [11] 列宁曾如是总结,「恩格斯在这里阐明了被称为国家的那种『力量』的概念,即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概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的界说揭示了纷繁复杂现象掩盖下的国家本质。在阶级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作为一种具象「存在」仍具有长期性,只有把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国家才能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并促进社会公益的实现。
关于市民社会(有时也称为社会),马克思曾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13] 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 [14] 马克思把社会的本质理解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以「社会组织」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诠释是我们今天理解和把握「社会」的基本出发点。社会不是一种偶发的组合形态,其背后隐藏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关系,其中利益关系最为根本。现代社会随着利益分化的加剧,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多方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多方参与和协同共治,是促进社会系统良性运转的基本要求。
(二)国家形成的社会根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产生的根源始终在社会之中,国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要素」 [15]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进一步「考察了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 [16] ,详细阐述了国家产生于氏族旧社会的过程。商品和货币的产生,摧毁了「以血缘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的存续基础,使得氏族制度无力应对社会生长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国家「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 [17] ,尽管国家的生长形式各异,但却毫无例外的脱胎于旧社会的母体。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分工、交换和商品生产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 [18] )出现的这样一种共同体(管理机关),以公共权力为其重要特征,「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 [19] ,对一定区域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产生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国家」,抽象的国家是不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一文中进一步剖析指出:
「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 [20]
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国家产生的社会根源,国家产生于社会并凌驾于社会之上,这一现象与阶级社会伴随始终,「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性质。
(三)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对立
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是社会(阶级)冲突不可调和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 [21] 由此可见,国家产生于社会并日益控制社会,与之对立,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社会国家化」。国家「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和维持,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及其公民缴纳的费用(捐税),而「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 [22] ,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和人民有效行使「自主权」,最后,这些失控的公共权力就演变为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并逐渐吞噬社会。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和对立有其深层次的根源,国家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尽管总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形式出现),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张力和冲突,具体体现为「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官僚机构的弊病(从公权力执行者的角度)」,以及「国家权力的扩张与社会福利的增长」的对立等几个方面。 [23] 这一对立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存在)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唯有找到抑制国家权力异化的途径和办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有效规制国家权力的「掠夺之手」。
(四)国家与社会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服从于社会和服务于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向。「国家未来的命运,是『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并为一个『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所代替」 [24] ,然而,国家的消失并不是意味着相关职能的结束,而是存在一定职能的延续。他们对国家消亡后的社会发展进行了预判,概要来说,「国家的消亡将使国家重新回归社会,并将仅仅作为一个管理机关服从于社会和服务于社会为内容。」 [25] 国家消亡趋势的本质是国家与社会的逐步统一,是国家统治职能的逐渐消退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逐渐强化的过程。这个历史任务和过程将由无产阶级专政来完成,「社会主义是所有国家走向消亡的过渡阶段」 [26] ,进一步而言,「在无产阶级国家,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国家利益与阶级利益之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和对立。权力逐步由少数社会成员转到大多数乃至全部成员手中并为其自觉运用」 [27] 。可见,国家权力回归社会、服从和服务于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国家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还将长期存在,国家与社会的运行张力还不可能一下子消除。这就需要我们对上层建筑不断进行改革,使国家最大限度地成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形式,为社会自身的健康生长创造条件。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推进国家与社会相统一的必经阶段和必要条件。
(五)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发展思想更多的蕴于他们宏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之中。他们认为,虽然,「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28] ,但国家的组织活动并不限于此,国家还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这是国家进行政治统治的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进一步分析到,「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29] 。可见,社会管理职能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还结合具体的统治实践分析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每一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管,在那里,没有灌溉就不可能有农业。」 [30] 只有很好地履行了国家的社会职能,国家才是获得「合理性」的存在。当然,在阶级社会里,这种社会职能的履行是为了政治统治目的而存在的,国家的阶级和剥削的本质并没有改变。马克思曾指出,只有人民群众「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建立新型的国家政权,国家才可能转变为「从统治社会、压迫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31] ,才可能改变国家属性,使国家政权变为「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 [32] 。「未来社会」应实现人民自主管理社会,国家「服从于社会和服务于社会」是「未来社会」的必然要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曾深刻指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有哪些同现在的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这个问题只能科学地回答;否则,即使你把『人民』和『国家』这两个词连接一千次,也丝毫不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33] 。从这一论述可见,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比如社会保障职能等),无论是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是需要「保留」的,其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职能的履行是建立在「人民自主权」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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