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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古代传统的「无讼」观念

第二节 中国古代传统的「无讼」观念第二节 中国古代传统的「无讼」观念《说文解字》中将「讼」解释为「争也」之意。与之相对应,「无讼」的含义即指没有或不需要诉讼

第二节 中国古代传统的「无讼」观念

《说文解字》中将「讼」解释为「争也」之意。与之相对应,「无讼」的含义即指没有或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有法律而搁置不用。 [1] 关于「无讼」最经典的名言是在孔子的《论语·颜渊》中说出来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在审判案件方面,我和其他人是相同的,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可见,孔子认为听讼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无讼」。但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讼」仅指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而不包括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其实在孔子看来诉讼是无可奈何的事,理想的境界是「无讼」,那么在无可奈何的诉讼当中,法官们自然要积极对当事人进行开导教化,让他们息讼,孔子本人就是这么做的。尤其是亲人之间进行诉讼,在儒家看来简直是不可理解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人间正道。人与人之间要讲求礼义,而这种礼义实际上构成了「无讼」思想的更为深层次的基础。虽然无讼思想是由儒家首先提出的,但对无讼的追求,各家学派几乎是目标一致的。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提倡通过建立「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的清静社会,以实现「天下无讼」的理想。庄子甚至提出要取消一切法律和道德,回到人、物无别而「民不争」的「混沌时代」。相对于道家的消极观点,以「人性恶」为基点的法家,则主张「以刑去刑」,用重刑惩治的方式最终实现「无讼」。

总的来说,无讼思想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与我国传统社会的自然经济状况、社会结构模式与政治需求,以及对和谐的追求相契合,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然经济社会,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由于人们世世代代依附于土地生存,过着相对封闭的生活,社会性要求低,缺乏广泛的人际交往,使得商品经济形成与发展缓慢,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纠纷的发生,也就降低了对诉讼的需求。无讼思想的生成与发展是具有合理性因素的,「无讼」的成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和谐,古人在整个自然界中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理想,而无讼正是和谐观中社会和家族和谐在司法上的反映。对于和谐的向往与追求,使古人以无讼为德,相对于无讼的诉讼,不仅被认为是「失礼」的行为,而且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仇恨,造成家族乃至整个社会的不和谐。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每个村落内部,甚至邻近的几个村落之间都有着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而在这种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是熟人化的社会结构,人与人之间的熟人化特征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到公堂上打官司。大家是熟人,熟人就要讲究情理,照顾面子,这样才能维持熟人之间长久的关系,而如果动辄到公堂上打官司,不仅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和谐关系会被破坏,而且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当地的威信就会大打折扣。乡民社会不同于现代社会,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环境基本上是陌生的,人们之间没有面子或情感的约束,即使在现代社会熟人之间的官司所占据的比重依然是很少的。即使没有血缘关系,商场上的两个长期的合作伙伴也绝对不会动辄去打官司。所以人们是否决定诉讼往往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问题,进行全面的考量,从而决定采取最恰当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人类的理想社会就应该是一个没有纷争的、人与人之间相敬如宾、互谦互让、和睦的社会。在这种哲学观的指导下,在中国古代,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从观念上都将诉讼看成是一种恶,一种不道德、不光彩的行为。因此,无讼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要的价值取向。

其次,传统中国的「无讼」深受儒家经典文化影响。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是儒家化的,无论是知识精英,还是社会中普通的老百姓,他们所接触到的文化理念都是儒家化的,这些儒家的经典文化会影响人们的心理结构。中国古代社会是皇权专制社会,儒家思想一直是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尽管在战国和秦朝儒家的思想体系遭到了其他各种思想的冲击,但总体而言,儒家思想中关于国家权力和民间社会的支持都是主导性的。随着西汉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更加成为了统治者明确要依赖的思想系统,儒家学派的无讼思想也为统治阶级所接纳,延续数千年。而在广阔的民间社会,民间化的观念和习惯也支持儒家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到处都是文庙、贞洁牌坊,这些物质化的构造虽然简单,却可以影响人们的日常思维,在对民众的耳濡目染中使得民众的儒家理念得到了加强。「无讼」作为儒家的一种重要的文化主张,正是在多种力量的促动下化为了民众内在的文化心理结构。「无讼」的思想所包含的是多方面的,普通人之间要用道德来维系关系的协调,不要动辄诉诸于法律。统治者历来主张用礼乐道德调整人们的关系,动用法律则是万般无奈的下策之举。普通人之间要以道德化解矛盾,做到没有争论、没有诉讼,那么亲人之间就更要如此了。

汉宣帝在位的时候曾经这样说过:「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宣帝的这一思想是对孔子思想的继承,有个叫叶公的人告诉孔子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其子证之。」孔子回答:「吾党之直者异于此: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人之间相互容隐实际上是孔子的道德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看作是对「无讼」思想的一种证明。汉朝的统治者坚持以孝道伦理作为其统治的意识形态的根本支柱,应该说符合了中国古代社会思想界精英的理论,也契合了民众的文化心理结构,同时也与中国古代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相适应。我国古代宗法制的社会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家国一体化,一个国家就如同一个大家庭,「国政」实际上就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的内乱是国民的争讼和不睦的延伸,家与国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这样一个以安定和睦为上的大家庭中,为政者为父母,人民是赤子,「家人」之间因纠纷而争讼自然是背叛亲情的大逆不道的恶行。特别是宗法时代提倡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聚族而居的习惯使得社会成员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枝蔓相连,形成一个十分固定的、封闭的、具有情感因素的稳定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一个熟人社会中,「家丑不可外扬」,人们更习惯于依靠伦理纲常和族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纷争。这样一种家国一体,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结构之下,处理争讼一如排解家庭纠纷,运用道徳规范来调解纠纷的方式远远比法律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再次,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的理念,「无讼」还有着国家权力的强有力支撑,是政治权力所要推行和维护的基本价值。「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下之奉朝廷法令,以劝善惩恶……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与之惧行矣。」统治者对于「无讼」的提倡和推动,在理论上与他们所坚持的儒家哲学相契合,而在实践上则与民间社会普遍的民众观念保持了一致。在中国古代大一统的社会状态下,统治者首先追求的就是统治秩序的稳定。在他们看来,诉讼会导致人际关系紧张,社会不稳定,这显然是不符合他们的统治要求的。特别是诉讼过程中难免发生官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处理得不好,将激起民怨,引起更大的社会矛盾,甚至直接动摇其统治基础。除此之外,百姓喜讼,必然增加官府乃至国家的行政和财政负担,对于国家管理也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历朝历代统治者对待「讼」的态度是非常一致的,都不遗余力地采取各种手段限制「讼」的出现,以期彻底消除以维护统治。于是,满足其政治需求的「无讼」思想也就应运而生并具有强大生命力。

另外,诉讼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大多数家庭既不愿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以及因诉讼而受到的层层盘剥,更不想因诉讼花费大量的时间而耽搁农业生产,以致减少收入,带来生活危机。因此,古人在面对纠纷时,更希望通过族内或乡邻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诉至官府在他们看来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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