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世纪后期,随着商业的复兴人口的增长以及农业的
发展,城市在欧洲大地迅速发展起来。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具有从未
有过的自治性,在历史上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分析中世纪
城市自治的主要内容,进一步了解城市自治的运转,以期对我国现
在城市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中世纪;城市自治;市民中世纪是欧洲的封建时代,
历史上称为“黑暗的中世纪”但中世纪的社会在并不是倒退的社会,
著名的史学家基佐写道:“人的活力跟土地的生机一个道理。活动才
停止,生机已再次显露、萌发,而后欣欣向荣。”[1]在这一时期,
欧洲社会进人了一个变革和转折的时代。中世纪社会变革最引人注
意的是城市自治,麦特兰曾说过“城市运动比任何其它中世纪运动更
明显地标志着中世纪时代的消逝和近代的开端。
[2]本篇文章对中世纪城市自治的内容作了简单的介绍,希望
对我国城市建设提供借鉴。
一、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力量——市民阶级早期的市民阶级
包括手工业者、破产商人、从农村逃亡的农奴。市民阶级无论是生
产关系还是社会制度,其的特性都与在农村的各方面均有其独特之
处。“没有哪个时代有过像中世纪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与农村的
社会经济组织之间那种鲜明的差别,看来以前从未有过像中世纪市
民那样的一个特别的和狭隘的城市人的阶级”[3]。这些特点促进了
教会和封建政府重新调整对自身法律和政策的制定。
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中世纪的市民阶级已经以其他社会
力量开始相抗衡,尤其是封建的政治权力。“为了申明和捍卫他们
享有的公民权,城市设立了两种有意义的军事手段:城墙和其他堡
垒,以及城市民兵。”[4]防御自己的自由和城市的自治这是由市民
组成的城市军事力量的主旨所在,也是中世纪西欧城市的一大特点。
韦伯的关于西欧城市的理论特别重视这一点。[5]在城市自治中,
促进了市民参与城市公共生活,找到了中世纪商业传统中带给人们
的自豪和骄傲。同时,市民阶级取得了城市城市管理权,推翻了以
往从上至下的统治模式。这种新的统治模式对封建君主制以打击。
二、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依托一一城市共同体
城市共同体是在教会和封建势力的双重压制下出现的,从成立
开始,便具有双重性质,既是谋求利益的社会组织,也是管理城市
的政治组织。城市共同体的成员由逃亡的农奴、手工业者、自由民、
本地商人、外地商人组成。他们拥有共同的利益,在城市生活中形
成共同的意识,城市共同体便是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
城市共同体建立在市民的共同情感、道德和价值上,“中
世纪城市自由民是在国家实际上尚不存在的环境中兴旺起来的。自
由民把城市建成一个独立的共同实体,具有完善分工的各种行政机
构,他们实际上创造了如我们想象的现代国家”[6]。中世纪的城市
共同体鼓励了人们“一种自从古希腊和古罗马衰落以来已经不复存
在的自信心、权威和作为公民的自豪感”,使城市法得以出现。城市
法不仅反映了市民阶级的利益要求,并且成为西方法治传统形成的
重要的法律因素。
三、中世纪城市自治的法律体系——城市法
随着中世纪后期社会的变迁以及欧洲城市的兴起,城市法得到
了迅速发展,他的适用范围包括当时的城市内部及城市之间的往来
之中。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写道:“使城市化在当时
而不是在以前,在此地而不是在彼地成为可能的,是新的宗教和法
律的概念、制度和实践……。”[7]
所以,城市法在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和发展过程中是最具代表性的一
部分,这是因为“就法律内容而分析,城市法中的许多具体法规、条
例和规则,明显地是与封建等级制度的特权法相对立的。”[8]
城市法抛弃了不符合城市生活的封建习惯,不服从于繁杂苛刻
的封建法,并重新确立了新的民事、财产、商业制度。随着城市法
的发展,对瓦解封建制度起着积极的催化作用,并为重新建立社会
法则开辟了道路。
四、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表现形式行会自治
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为了保障自身安全,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组织起来的社团即是行会。行会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们的手工业与商
业活动。中世纪城市的商业与劳动问题大都通过行会进行协商解决。
行会自治的各方面均表现出中世纪城市生活的特点。这就“使
得其成员身份在个人的生活中比城市公民身份本身更为重要,因为
只要是通过行会,普通人才能行使和实现他的公民权。”行会成为城
市居民参与城市自治的有效的途径。为了参与城市自治,行会之间
团结在一起,组成一支强大的政治势力。为争夺利益必然会行会之
间的冲突,但冲突也对城市内部权力的造成牵制。城市自治与行会
自治关系密切,是中世纪西欧社会多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行会自
治对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表达了一种在西方
法治形成过程中其他社会生活中所没有的一种新型的政治法律生
活信息。
总之,中世纪的西欧城市是一种与封建社会完全不同的新生事
物,城市是商人的聚居地,逃跑的农奴也到这里定居下来。他们在
获得自由的同时也与封建领主不断进行斗争。中世纪城市的自治制
度突破了当时传统的占主导地位的统治制度,对瓦解封建政治制度
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制约王权的重要力量。西欧城市自治是西方
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我们要不断吸取中世纪城市自治的有益成分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我国
的城市建设。
参考文献:
[1]基佐著,程洪睦等译.欧洲文明史.商务印书馆,1998.
[2]汤普逊著.耿淡如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
印书馆,1963.
[3]比]亨利?皮朗.陈国璨译.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
[4]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
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
[5]德〕马克斯?韦伯.儒教和道教[M].王容芬译.北京:商
务印书馆,1995.
[6]意〕卡洛?奇波拉.徐漩等译.欧洲经济史(第一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7]伯尔曼著.张志铭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8]叶秋华 .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蓝―西欧中世纪城市法、
商法与海商法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0.
作者简介:程化美( 1991- ),女,山东济南人,天津师
范大学 2013 级硕士研究生,世界史专业,研究方向为地区 国别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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