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社会 > 简述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内容

简述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内容

简述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内容简述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内容摘要:中世纪后期,随着商业的复兴人口的增长以及农业的发展,城市在欧洲大地迅速发展起来。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具有从未有过的自治性

简述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内容

摘要:中世纪后期,随着商业的复兴人口的增长以及农业的

发展,城市在欧洲大地迅速发展起来。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具有从未

有过的自治性,在历史上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分析中世纪

城市自治的主要内容,进一步了解城市自治的运转,以期对我国现

在城市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中世纪;城市自治;市民中世纪是欧洲的封建时代,

历史上称为“黑暗的中世纪”但中世纪的社会在并不是倒退的社会,

著名的史学家基佐写道:“人的活力跟土地的生机一个道理。活动才

停止,生机已再次显露、萌发,而后欣欣向荣。”[1]在这一时期,

欧洲社会进人了一个变革和转折的时代。中世纪社会变革最引人注

意的是城市自治,麦特兰曾说过“城市运动比任何其它中世纪运动更

明显地标志着中世纪时代的消逝和近代的开端。

[2]本篇文章对中世纪城市自治的内容作了简单的介绍,希望

对我国城市建设提供借鉴。

一、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力量——市民阶级早期的市民阶级

包括手工业者、破产商人、从农村逃亡的农奴。市民阶级无论是生

产关系还是社会制度,其的特性都与在农村的各方面均有其独特之

处。“没有哪个时代有过像中世纪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与农村的

社会经济组织之间那种鲜明的差别,看来以前从未有过像中世纪市

民那样的一个特别的和狭隘的城市人的阶级”[3]。这些特点促进了

教会和封建政府重新调整对自身法律和政策的制定。

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中世纪的市民阶级已经以其他社会

力量开始相抗衡,尤其是封建的政治权力。“为了申明和捍卫他们

享有的公民权,城市设立了两种有意义的军事手段:城墙和其他堡

垒,以及城市民兵。”[4]防御自己的自由和城市的自治这是由市民

组成的城市军事力量的主旨所在,也是中世纪西欧城市的一大特点。

韦伯的关于西欧城市的理论特别重视这一点。[5]在城市自治中,

促进了市民参与城市公共生活,找到了中世纪商业传统中带给人们

的自豪和骄傲。同时,市民阶级取得了城市城市管理权,推翻了以

往从上至下的统治模式。这种新的统治模式对封建君主制以打击。

二、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依托一一城市共同体

城市共同体是在教会和封建势力的双重压制下出现的,从成立

开始,便具有双重性质,既是谋求利益的社会组织,也是管理城市

的政治组织。城市共同体的成员由逃亡的农奴、手工业者、自由民、

本地商人、外地商人组成。他们拥有共同的利益,在城市生活中形

成共同的意识,城市共同体便是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

城市共同体建立在市民的共同情感、道德和价值上,“中

世纪城市自由民是在国家实际上尚不存在的环境中兴旺起来的。自

由民把城市建成一个独立的共同实体,具有完善分工的各种行政机

构,他们实际上创造了如我们想象的现代国家”[6]。中世纪的城市

共同体鼓励了人们“一种自从古希腊和古罗马衰落以来已经不复存

在的自信心、权威和作为公民的自豪感”,使城市法得以出现。城市

法不仅反映了市民阶级的利益要求,并且成为西方法治传统形成的

重要的法律因素。

三、中世纪城市自治的法律体系——城市法

随着中世纪后期社会的变迁以及欧洲城市的兴起,城市法得到

了迅速发展,他的适用范围包括当时的城市内部及城市之间的往来

之中。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写道:“使城市化在当时

而不是在以前,在此地而不是在彼地成为可能的,是新的宗教和法

律的概念、制度和实践……。”[7]

所以,城市法在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和发展过程中是最具代表性的一

部分,这是因为“就法律内容而分析,城市法中的许多具体法规、条

例和规则,明显地是与封建等级制度的特权法相对立的。”[8]

城市法抛弃了不符合城市生活的封建习惯,不服从于繁杂苛刻

的封建法,并重新确立了新的民事、财产、商业制度。随着城市法

的发展,对瓦解封建制度起着积极的催化作用,并为重新建立社会

法则开辟了道路。

四、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主要表现形式行会自治

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为了保障自身安全,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组织起来的社团即是行会。行会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们的手工业与商

业活动。中世纪城市的商业与劳动问题大都通过行会进行协商解决。

行会自治的各方面均表现出中世纪城市生活的特点。这就“使

得其成员身份在个人的生活中比城市公民身份本身更为重要,因为

只要是通过行会,普通人才能行使和实现他的公民权。”行会成为城

市居民参与城市自治的有效的途径。为了参与城市自治,行会之间

团结在一起,组成一支强大的政治势力。为争夺利益必然会行会之

间的冲突,但冲突也对城市内部权力的造成牵制。城市自治与行会

自治关系密切,是中世纪西欧社会多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行会自

治对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表达了一种在西方

法治形成过程中其他社会生活中所没有的一种新型的政治法律生

活信息。

总之,中世纪的西欧城市是一种与封建社会完全不同的新生事

物,城市是商人的聚居地,逃跑的农奴也到这里定居下来。他们在

获得自由的同时也与封建领主不断进行斗争。中世纪城市的自治制

度突破了当时传统的占主导地位的统治制度,对瓦解封建政治制度

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制约王权的重要力量。西欧城市自治是西方

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我们要不断吸取中世纪城市自治的有益成分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我国

的城市建设。

参考文献:

[1]基佐著,程洪睦等译.欧洲文明史.商务印书馆,1998.

[2]汤普逊著.耿淡如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

印书馆,1963.

[3]比]亨利?皮朗.陈国璨译.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

[4]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

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

[5]德〕马克斯?韦伯.儒教和道教[M].王容芬译.北京:商

务印书馆,1995.

[6]意〕卡洛?奇波拉.徐漩等译.欧洲经济史(第一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7]伯尔曼著.张志铭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8]叶秋华 .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蓝―西欧中世纪城市法、

商法与海商法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0.

作者简介:程化美( 1991- ),女,山东济南人,天津师

范大学 2013 级硕士研究生,世界史专业,研究方向为地区 国别史。

上一篇: 从家庭“小账本”看发展大图景
下一篇: 蔡文成:“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