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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

自杀论随波逐流每周与您一起读书~本期书目《自杀论》

作者简介

本书的作者埃米尔•迪尔凯姆(涂尔干)(1858-1917)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著名社会学家,1896年创办了《社会学年刊》。其社会学研究范围涉及广泛,如在社会学方法(论)、宗教社会学、道德社会学、教育社会学、经济社会学、社会形态学等领域都有重要的思想成果,主要著作成果有《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自杀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迪尔凯姆由于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突出贡献,被誉为现代社会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古典社会学理论四大家之一。

自杀论》简介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的主要特点是_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的主要特点是_迪尔凯姆社会事实名词解释

《自杀论》

埃米尔•迪尔凯姆 著

冯韵文 译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自杀论》是迪尔凯姆生前出版的主要社会学著作之一,于1897年在巴黎出版,这部著作典型地反映出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论思想和学术研究旨趣。

《自杀论》出版于1897年,在其出版之前迪尔凯姆还有两部重要著作出版,分别是《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这两部著作与《自杀论》都有紧密的联系。《自杀论》中对于“自杀”与“社会分工”的讨论是《社会分工论》这部著作的延续。《社会分工论》中,迪尔凯姆对作为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重要标志和推动力量的“社会分工”所引起的社会病态(反常形式、失范)进行了分析论述。自杀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增多主要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分工的细化造成的社会病态引起的。其中,迪尔凯姆关注到了核心理论命题——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人与社会”的关系及社会秩序问题。

迪尔凯姆在另一本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定义了社会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论),认为“社会学是一门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过程的科学。”他根据社会学研究对象将社会学分为一般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经济社会学、道德社会学、美学社会学、社会形态学等,把社会学建设成为一门用实证方法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提出社会学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主张用社会事实去解释社会事实,从而走出形而上学和抽象思辨。

因而,《自杀论》承袭这一社会学方法的基本原则,将“自杀”作为总体性社会事实而非个体行为展开研究。

自杀的定义、事实范畴与层次定位

迪尔凯姆将“自杀”定义为,“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

自杀形式的共同点是:作出这种牺牲的行动是在深知原因的情况下完成的;牺牲者在采取行动时知道他的行动可能产生什么结果,而不管是什么理由促使他采取这种行动的。就其层次定位而言,社会学家感兴趣和研究的自杀,不是一种个别条件或个体行为的自杀,而是作为一种整体社会事实的自杀(如集体现象的自杀、社会自杀率等)。每个社会在它历史上的每一个时刻都有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通过比较自杀的总和与总人口数之间的关系来衡量其强度,即“被考察的社会所特有的自杀死亡率”。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研究的是可能影响群体而不是可能影响个人的原因,因此在自杀的各种因素中,社会学家所关心的是那些使整个社会都感觉到它们的影响的因素,自杀率也是这些因素的产物。

《自杀论》行文结构

《自杀论》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非社会因素。探究自杀的非社会原因的影响,指出其影响十分有限或不存在。

第二部分,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探究自杀的社会原因的性质、社会原因产生影响的方式及不同类型的自杀。

第三部分,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说明自杀的社会因素“集体倾向”包括什么,这种倾向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非社会因素

Part.1

自杀与心理变态

○自杀不过是一种个人的疾病?

○自杀是个人的性格、心理的素质等神经系统的某种反常?

○非社会性原因影响自杀率?

精神病医生等,大多持自杀的精神病性质、基于心理病理学提出的“偏执狂”假设的观点,并且相信其为临床观察所证明。

迪尔凯姆分析指出,精神上的缺陷不能局部化,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偏执狂,因此也不存在自杀偏执狂。并且认为精神病医生的临床观察得出的精神错乱的断言,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经验,不能归纳出普遍的规律。为了论证精神错乱和自杀的关系,他依据相关研究和专家对精神错乱者自杀的分类,分别讨论了四种类型的自杀:

1.躁狂性自杀——出于幻觉或逾妄性观念的自杀,如躲避某种羞耻感;

2.忧郁性自杀——这种自杀与极度抑郁和过分忧伤的综合状态有关,这种状态使病人不再正确地评价周围的人和事与他的关系,普遍的绝望伴随着直接导致自杀的幻觉;

3.强迫性自杀(焦虑性自杀)——自杀不是任何实际的或想象的动机引起的,而只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死的念头引起的,这种念头毫无明显理由地完全控制了病人的思想,病人被自杀的愿望所纠缠,并且没有任何合理的动机;

4.冲动(不由自主)的自杀——这类自杀没有任何动机,既不出于现实的原因,也不出于病人想象的原因,是一种突然的、无法控制的冲动。

迪尔凯姆通过分析既有研究以及相关统计或普查资料指出,所有精神错乱的自杀都没有任何动机,或者只是由纯粹想象的动机所引起的,没有任何现实基础。很多自杀难以归属于上述范畴,不能把任何自杀者都看成疯子。精神错乱者的自杀并非所有类型的自杀,最多只是其中的一种,所以构成精神错乱的心理变态(不正常状态)并不能说明集体的自杀倾向。社会自杀率和精神错乱没有任何明确的关系,从归纳推理上,和各种神经衰弱也没有任何明确的关系。没有任何精神变态和自杀保持某种有规律的和不容置疑的关系。

Part.2

自杀与正常的心理

○自杀倾向的基础是个人的体质?

○自杀可能是纯粹的心理现象,许多关于自杀的著作认为,每个种族都有自己特有的自杀率,自杀是遗传的?

○不同种族之间有相互区别的身心特点,自杀和某种身体素质有密切的关联?

迪尔凯姆针对欧洲的几大人种,日耳曼族、克尔特—罗马族、乌拉尔—阿尔泰族等,了解每个种族的特点以及相关的档案和统计资料,对相关假设和观点进行分析讨论。

通过实证化研究,迪尔凯姆驳斥了自杀与种族、遗传、家庭仿效、因年龄而异等观点或假设,得出否定的结论,“毫无疑问,自杀只有在个人体质不加拒绝时才可能发生。但是,最有利于自杀的个人身体状况不是某种明确的和无意识的倾向,而是某种一般的和不明确的天赋,很容易根据不同的环境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是自杀,但不一定是自杀,因此不能说明自杀的原因。”

Part.3

自杀与自然因素

○自杀是个人因素和某些自然因素结合在一起的作用?

○自杀是由于某些物质原因和某种生理—心理状态的巧合?

○自杀基因的影响归因于气候、季节性气温的因素?

通过考察欧洲不同纬度地区的自杀状况、自杀分布在不同季节和不同月份的发生状况、自杀发生在白天和夜晚的状况、自杀发生在星期几的状况等,迪尔凯姆证实了自然因素的直接作用并不能解释不同月份、季节等自杀人数的变化。影响自杀人数多少的不是物理环境,而是取决于社会条件。

基于以上研究,迪尔凯姆提出从“集体生活”这一社会路径开展分析的方向。

Part.4

仿效

讨论自杀的社会原因之前,最后一个非社会因素是仿效。

○仿效在一般社会事件产生过程中,尤其是自杀发生过程中与极端行为产生的原因有关?

仿效作为一种纯粹的心理现象,可能在没有任何社会联系的个人之间发生。迪尔凯姆首先讨论确定仿效的术语含义——不同意识之间发生的拉平现象,人的思想一致起来;人们的某种需要促使不同部分的社会协调一致;重复某种面前发生或知道的行为。

确定术语后,迪尔凯姆通过事实进行论述,如不同省份、国家和地区的自杀数据和资料等,证明自杀的念头不是传染的,没有证据证明仿效传播自杀以致影响社会自杀率,因而把仿效当作集体生活的主要根源的理论是没有依据的。

迪尔凯姆认为上述关于自杀的假设、观点、一般认知等,人们仅限于根据某些含糊的形而上学的考虑说明某一类社会行为,并没有实证研究作为支撑。

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迪尔凯姆指出,每一个社会群体对自杀都有一种特殊的倾向,这种倾向既不能用个人的心理器质结构来解释,也不能用自然环境来解释。这种倾向取决于社会原因,而且本身构成一种集体现象,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

对自杀者进行分类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如果要进行分类,就必须拥有关于大量案例的正确描述,但是根据自杀的方式或形态学特点来对自杀进行分类是难以做到的,因为缺乏必要的资料,对大多数自杀的方式进行观察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迪尔凯姆从病因学分类(基于原因进行分类),而非形态学分类(根据分类分析原因)。首先,不必费劲去弄清这些类型为什么彼此互不相同,而是立即探索决定这些类型的社会条件;然后,根据这些条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这些条件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这样,就可以确定哪一种特定类型的自杀和哪一种类别的社会条件相对应。

确定自杀的社会原因的过程中,迪尔凯姆认为,法院验证、国家统计报告关于自杀动机的列表记录这些原因都从属于某些比较普遍的情况,充其量是这种情况不同程度的忠实反映,正是这种情况使这些原因不同程度地引起自杀。因此,这种情况才是自杀的真正决定性原因,应“撒开作为个人的个人、他的动机和想法,直接考虑自杀是随着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宗教信仰、家庭、政治团体、行业团体等)发生变化的。在这之后才能重新回到个人,研究这些一般的原因是如何个性化而引起它们所导致的杀人后果。”

Part.1

利己主义自杀

迪尔凯姆首先考察不同的宗教信仰对自杀产生的影响。对不同宗教信仰(新教、天主教、犹太教等)的国家、省份、地区等的自杀状况和分布进行研究,分析考察不同宗教制度的性质、教义、对成员的社会控制程度等与自杀的关系。

宗教之所以使人避免自杀的欲望,不是因为宗教用某些特殊的理由劝告他重视自己的身体,而是因为宗教是一个社会,构成这个社会的是所有信徒所共有的、传统的、因而也是必须遵守的许多信仰和教规。这些集体的状态越多、越牢固,宗教社会的整体化越牢固,也越是具有预防的功效。信条和宗教仪式的细节是次要的,主要的是信条和仪式可以维持一种具有足够强度的集体生活。

他分析论证后得出结论:新教徒的自杀比较多,是因为新教是一个不像天主教会那样非常整体化的教会。犹太教有特别强烈的团结一致的感情,他们所从属的宗教社会牢固地团结在一起,形成某种免疫力,因此犹太人不大倾向于自杀。

既然宗教作为一个“社会”才能预防自杀,那么其他社会如家庭、政治社会也应该能产生同样的作用,需要就这一角度进行考察。迪尔凯姆接着讨论了自杀与婚姻(状况)的关系,认为婚姻对自杀具有其本身特有的免疫作用,已婚者的免疫因素是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家庭这一完整的群体。家庭生活和宗教生活一样,是一个防止自杀的强大因素。集体的感情、集体的完整性、集体生活的强度,是避免自杀的重要因素。对于自杀与政治社会的关系,迪尔凯姆认为巨大的社会动荡会加强集体感情,激发爱国主义、政治信仰和民族信仰,形成比较牢固的社会一体化。危机所引起的斗争使人们紧密团结起来对付共同的危险,所以个人便不大想到自己,而是更多地想到共同的事业。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形成三个命题:

1.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宗教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2.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家庭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3.自杀人数的多少与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迪尔凯姆据此得出一般的结论,即自杀人数的多少与个人所属群体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个人所属的群体越是虚弱,他就越是不依靠群体,而是越依靠他自己,不承认不符合他私人利益的其他行为规则。个人的自我在社会的自我面前过分显示自己并牺牲后者的情况称为利己主义。产生于过分个人主义的特殊类型自杀则称为利己主义自杀。“利己主义不仅是自杀的一个辅助因素,而且是引起自杀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把人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之所以松弛,是因为把人和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松弛了。”

但是,是否社会整合强度越高,人就越不容易自杀呢?迪尔凯姆接着探讨了另一种社会原因——利他主义自杀。

Part.2

利他主义自杀

迪尔凯姆认为,“一种与生命有关的特点只有在不超过某些界限的条件下,才能完成它应该有助于完成的目的,社会现象也是如此。”当一个人脱离社会时,他很容易自杀,而当他过分地与社会融为一体时,他也很容易自杀。

利他主义所表示的状态是: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的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即在他是其组成部分的一个集体中。迪尔凯姆把某种极端利他主义所导致的自杀称为利他主义的自杀,其表现为作为一种义务而非权利、个性来完成的特点。利他主义自杀包括义务性利他主义的自杀、非强制性利他主义的自杀、强烈的利他主义的自杀(宗教狂性质)等。

在讨论军队与利他主义自杀时,迪尔凯姆认为,“军队是由一个庞大而严密的群体所组成,这个群体把个人紧密地包围起来,并且使他不能自由行动。”“士兵没有自己的行为准则,这是利他主义状态的特点。”平民自杀主要由于随着文明而来的强烈个性,军人的自杀是个性不强或利他主义情绪这一禀赋,是利他主义自杀。传统主义只有在强度适中的时候才能起到预防自杀的作用,如果传统主义超过了一定的强烈程度,它本身会变成自杀的一个根源。

Part.3

反常的自杀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不仅仅是以不同的强度引起个人对它的感情和活动的客体,它还是调节个人感情和活动的一种力量。在这种调节活动的方式和社会自杀率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

就经济危机对自杀的影响而言,工业危机、金融危机打乱了集体秩序(而不是使人贫困这样的因素),进而引起自杀人数的增加。在一个人服从某种合理约束的社会里,比较容易经受住命运的打击。每当社会机体发生重大的调整时,不管是由于迅速的发展还是由于意外的灾难,破坏了平衡秩序,人都容易自杀。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被打乱,但是另一种新的标准又没有立刻建立,社会或集体的约束和调节机制无法发挥,放纵或反常的状态就会强化。由于混乱在经济界最严重,所以这里的牺牲者也最多。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混乱是经常和特别引起自杀的因素,是每年使自杀的队伍得到补充的来源之一。利己主义的自杀产生于那些人再也看不到活下去的理由,社会缺乏真正的集体活动,使活动没有目的和意义。利他主义的自杀产生于这些人认为这种理由超出了生命本身。异常的自杀产生于这些人的活动失常并由此受到损害,社会处于混乱状态,使欲望得不到调节和控制。

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Part.1

自杀的社会因素

迪尔凯姆不是考虑个人而是到社会的性质中去寻找引发自杀倾向的原因,自杀与生物学方面和肉体方面情况的关系越是模棱两可和不能肯定,与某些社会环境就越是有直接和恒定的关系,可以依据这些规律对自杀类型进行系统的分类。

社会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决定自杀人数多少的是社会的道德规范,自杀所表现出来的是某种社会状态的继续和延伸。

迪尔凯姆接着探讨了作为集体倾向的自杀,认为每个社会群体都有一种自杀的集体倾向,这种倾向是群体所固有的,个人的倾向由此而来,而不是集体倾向来自个人倾向。

在这里,迪尔凯姆研究了一对核心关系——个人与社会。他认为“社会生活既意味着个人有一定的个性,又意味着个人准备放弃这种个性,如果社会有此要求,还意味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接受进步的思想。”当这三种思潮互相克制时,道德因素处于一种使人不受自杀侵袭的均衡状态,但是当其中之一的强度超过其余两种一定程度时,它便在个体化时成为自杀的诱因。典型的道德无不是利已主义、利他主义和一定程度的反常在不同的社会中按不同比例的组合。

上述思潮的强度取决于三种原因:组成社会的个人本性;个人联合的方式,也即社会组织的性质;打乱集体生活的运转而没有改变它的基本结构的暂时性事件,如经济危机。至于个性,只有那些人人都有的个性才能起作用,纯属于少数人的个性会淹没在其他大量的个性中。

自杀是一种社会现象,只有社会环境才能决定自杀人数的变化,因为只有社会环境才是可变的。只要社会不变,自杀的人数也会保持不变,社会自杀率在一定的时间里具有某种稳定性。每一种特殊环境中的状态取决于整个社会的状态,某种倾向达到的致病程度与这种倾向在整个社会机体中的强度有密切的关系。

Part.2

现实社会对自杀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应该把自杀现状看成是正常的还是不正常的?

○为了组织自杀,某些改革是必要的和可能的?

○还是,最好接受自杀的事实,同时谴责自杀?

自杀是正常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迪尔凯姆把具有某种强度的自杀倾向看成是正常的社会学现象。某类(集体的)倾向在社会里有它们的位置,并且只有在不超过某种界限时才是合理的。自杀的增加(达到不正常的强度)是由于(某个时期)发生自杀的非正常的特殊条件。自杀表现了社会情绪,与社会结构最根深蒂固的东西有关。“我们的社会组织必定在这个世纪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以才引起自杀率如此升高。”一个世纪以来自杀的人数大大增加是一种反常现象,这种状态延长不可能没有危险,需要用什么办法来消除这种现象。

迪尔凯姆从利己主义自杀、反常自杀的发展这一病态的原因出发,寻找措施。他认为利己主义自杀的根源,是社会各方面都没有足够的整合作用使它的所有成员从属于它。这种自杀之所以过分地增加,是因为这种状态本身在蔓延,因为混乱而虚弱的社会听任它的许多成员完全摆脱它的影响。纠正这种弊病的办法,是使各社会群体都有足够的稳定性,以便这些群体更加牢靠地留住个人,个人更加依恋群体。

在研究什么团体最适合于不断地使人们恢复这种有益的团结一致的感情时,迪尔凯姆指出,宗教、家庭、祖国之所以能够预防自杀,不应该到它们所利用的特殊感情中去找,这些团体的能力应该归功于如下事实:“它们都是团体,而且只有在它们是非常完整的团体,即在任何方面都有节制的情况下,才有这种能力。”除了宗教、家庭和政治团体外,一个完全不同的团体也可以起同样的作用,只要它具有同样的凝聚力。历史发展相继抛弃了一些旧的社会组织形式(功能),需要新的集体力量和社会组织形式来发挥社会整合的功能。由同类劳动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合作者联合起来形成的职业团体或行会,也有能力起到社会整合的作用。职业团体由从事同类工作的人组成,兴趣一致,是适合于形成社会思想和社会情感的场所,职业活动成为共同生活最丰富的内容。

《自杀论》阅读及其扩展

我们对经典著作的阅读很重要,这可以使我们获得知识、开阔视野、训练思维,其阅读方式也是多样化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理论家对于时代命题的关注、对现实的关怀和理论追求,我们也应该保持对于所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心。谈及中国的自杀研究,朱老师还推荐了三本书:《自杀作为中国问题》《浮生取义》《农民自杀研究》。

Book.1

《自杀作为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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