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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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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中介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社会中介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相应的责任。这些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就是维护和促进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以维护社会信用关系,降低交易成本。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种中介机构不断涌现,遍布于我国经济的各个领域,据有关资料显示有38种之多。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活跃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发挥着它的决策支持、自律、监督等各种社会服务功能,对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摩擦和矛盾,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速各生产要素的流动,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在公平、公正条件下顺利进行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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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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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的功能
市场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是市场机制运行的最重要主体之一,而社会中介机构在服务于市场经济过程中,其独立、客观、公正是其基本特性,由社会 中介机构的基本特性所决定,它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签证功能:社会中介机构站在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上,按法律授权,接受委托,运用其专门的知识和智力劳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审查各方面证据资料和原始凭证,提出签证报告,从而证明委托方的委托事项是否真实、客观、合法、公允。这一功能常体现于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二)社会监督功能: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评估,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从而体现它的社会监督功能。
(三)决策支持功能: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决策者委托,为实现决策者的决策目标,进行一系列调查研究,制定实现目标的最佳行动方案,为决策部门提供正确可靠的科学依据。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重要的任务之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签证必须要求独立于政府与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介入,由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接政府转移的一些中介服务和签证职能。具体来说,
一方面,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依靠其特定的职能和服务,规范市场微观主体的经营活动,是社会经济组织的决策支持者,是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评价者,是企业财务状况的签证者,是投资人权益的维护者,是资本流动的引导者;
另一方面,在宏观经济领域,依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和调整,将其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按政府的需要进行专项监督,将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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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的问题
与西方国家中介机构产生的背景条件不同的是,我国社会中介机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的扩大,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由政府推动的结果,对政府部门的依附性较强,因此,我国现在的社会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是其重要特点,不具有独立性,导致了社会中介机构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限制,权威性受到怀疑。另外,各种中介机构大多从创办之日起,就是挂靠单位"创收"的最佳途径、"小金库"的重要来源。由于挂靠单位与所属中介机构在经济利益上休戚相关;便引发出种种弊端:一是分割市场,垄断执业;二是政府职能市场化,强制服务乱收费。违背市场规律的行政干预也滋养了诸如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管理混乱等现象,使我国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综合竞争力先天不足。
(一)乱办、乱管、乱执业
第一,"乱办"。大多数政府部门都办有一种或几种中介机构,致使中介机构盲目发展,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机构规模小,执业水平普遍偏低的状况。不仅严重制约和影响着社会中介市场的发育,也降低了人们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任程度。政府办市场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介入中介机构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政府部门成为所办中介机构的靠山、庇护伞和业务源,中介机构成为所挂靠行政部门的剩余人员、子女、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场所和"小金库"的来源。有的甚至政企不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将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中介服务,行政权力直接渗透到中介机构内部,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就中介机构自身而言,也背离了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一是大大削弱了社会中介机构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二是强化了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天然"母子"关系,形成了依靠行政权力承揽和垄断中介服务业务的市场格局,阻碍了中介机构与客户之问的双向选择,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三是不能让中介机构真正承担起各种法律责任,淡化了其责任、风险、质量和经营意识,导致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乱管"。管理体系混乱,行政性分割市场的现象明显存在。目前,规范中介行业的法规尚不完善,一些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制定对中介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法规,形成中介市场中的部门分割,甚至还有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规定进入某一类服务市场的特许权,兼以多种"资格"和"证书"作为确认特许的方式。导致了多种社会中介机构设置上的重叠、交*,业务上的分割,加之法度不一,带来管理上的严重混乱,将本是统一的市场割裂开了,不仅滞缓了交易活动,而且增加了交易费用。
第三,"乱执业"。执业环境恶化,执业质量不高。"乱办"、"乱管"直接导致地方各部门纷纷设卡,使得一些中介机构为抢到业务,不顾职业道德和职业质量,盲目降低业务收费,提高回扣标准,搞不正当竞争;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或不顾客观事实变相鼓励中介机构包装企业,或强迫其出具虚假验资和审计报告、签证报告,扭曲市场信息,误导投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社会中介市场诚信不足
诚信是中介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依靠长期"客观、公正、独立"执业和高水平业绩积累起来的。我国证券公司、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中,资信很高、深受投资者信任的却并不多。特别是与国外知名的中介机构相比,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资信相距甚远。以我国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例,我国会计师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为什么海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不认"?这其中尽管有国内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与国外存在差别等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国内中介机构的资信不足,不足以获得国外投资者和有关机构的信任。另外,不少中介机构为了拉到业务,不顾长远利益和职业道德,干违法事情。有的和客户一起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出具虚假审计评估报告;有的在土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和工程审计时,故意高估或低估,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的送礼行贿,造成很多腐败现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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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原因
首先,政府职能转变是个渐进的过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还没有完全摆正。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合二为一,存在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少了一道关口,增加了中介机构作假的可能性。而事后查出问题,处罚又太轻,这是导致做假帐不断的主要原因。
其次,我国社会中介机构发育时间短,又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第三,也与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寻租"现象有关。一些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凭借手中的行政特权,为保护或取得自身的部门利益,侵入中介市场,支配中介市场,操纵中介市场。
第四,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不统一。除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有法可依外,其他行业都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规章制度混乱。
第五,垄断保护。尽管按规定要求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但其中许多仍藕断丝连。有的不但没有脱钩改制,而且还被赋予了"法定"的涉案资产价值鉴定业务,收费标准很高,成为部门"摇钱树"。有的尽管改制脱钩,但鉴于"老关系",主管部门往往还是把业务交给原来挂靠自己的中介机构,这实际上是原来行业垄断的延续,不利于公正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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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
综上所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是严重的,不仅有损其本身中介机构的形象,而且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要针对当前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统一的中介监督管理机构。
制度创新本身就包含了对现行的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和整合的成分,特别是在大力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今天,打破部门封锁、条块分割,进而培育统一高效的监管力量显得尤为重要。为改变目前中介机构多头管理、监管不足的现状,必须打破纵向监管模式,成立新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应是围绕"机构、业务、人员"开展工作,即负责监督中介机构本身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检查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真实、可信,核实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及是否规范作业,但并不干涉中介机构如何开展业务。
(二)尽快制订出有关专项法律法规,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
通过立法健全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中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指导、监管的具体行政部门,并强化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机构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对于改制后中介机构的出资人资格制度、中介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合伙人制度、财会制度、税收制度、保险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也要运用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保证中介机构改制后一开始就在相关法律规范下健康发展。我国已经加入 WTO两年了,服务贸易领域也正在逐步地对外开放,都需要加紧制订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监管机构的设立、监管工作的职责、监管权利的行使等内容加以明确。
(三)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和造就复合型专业人才。
中介服务业是人才密集型的行业,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资信的象征。因此,中介机构要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鉴于目前我国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业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政府除了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外,还应积极组织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和交易活动,以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并由此提高全行业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同时,我国一些高等院校也应积极顺应中介服务市场的要求,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既懂金融、证券、投资,又懂财务、会计(审计)、管理、法律的综合性中介执业人才。
(四)强化中介机构内外约束机制,重塑中介机构形象。
首先,中介组织应从自身做起,增强窗口意识,内抓管理,外塑形象,爱岗敬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靠信誉求生存,靠质量谋发展。主管部门应以身作则,对本行业的中介组织加强规范,让中介机构在竞争中形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主经营的意识。其次,从外部切实落实对违规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处罚的规定。对中介机构每年要开展专项检查,将面上检查和点上检查结合起来。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负责受理社会各方面的举报案件。对查处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处罚力度,使中介机构切实感到自己从事的是一种高风险行业,不公正执业,将会付出沉重的代的·
(五)加快政府职能转交,营造中介机构发展的大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我们应尽快地转换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让位",放手让中介组织去做,使各中介机构真正从政府有关部门独立出去,使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同时,政府退出了中介市场,不再直接插手中介机构的具体业务,并不意味着对中介市场可以来取放任主义政策。中介市场事关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不过这种监督是一种例“外管理”,不同于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政府监督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向行业协会提出无理要求,干涉其行使合法权利。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是三位一体的:其中法律规范是基础,行业自律是核心,政府监督是保障。在现有政府权力过度膨胀的情况下,应当大力强化法律规范,将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压缩到最小范围的;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各自的权限和活动范围,防止二者之间的力量均势被打破;法律的效力也直达各个中介机构,违法乱纪的中介机构除了要受到行业协会的惩处外,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都到位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及其它政府部门都不应当再直接插手中介机构的具体业务,从而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起对政府干预的屏蔽机制,为中介机构营造出独立执业的良好环境,政府权力诱致的各种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予以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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