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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民政事业 关于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有哪些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民政事业 关于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有哪些规定?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社管〔2014〕51号),有如下规定: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2.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3.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

4.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分支(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社会团体要对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对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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