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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法治引导与协同建构

社会治理的法治引导与协同建构这要求我们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逐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实现社会治理的协同建构。

作者: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潘晓珍、中共湖北省委党校张玉萌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结构的迅速变迁。一些新兴社会主体——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本身就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这必然导致利益差别不断扩大。在利益调整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逐渐形成,利益差异日益明显,利益主体意识日益增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利益内容、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日益分化,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格局。而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又导致政府社会管理效能较弱,突出表现为日益多元的社会利益和滞后的社会管理之间的矛盾,社会需求与政府能力之间的张力日渐凸显。这要求我们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逐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实现社会治理的协同建构。

“三管齐下”有序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从当前基层治理现状来看,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公权治理依旧存在其所触及不到的角落,对某些社会权益和公民权利的关注保护不足,由此可能成为引发基层矛盾的潜在“蝴蝶”。而过分地依赖社会公权治理容易在基层引发规模性的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不断挑战公权治理的权威性、合理性,进而加剧基层治理的难度,甚至使基层公权治理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这需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营造基层治理法治氛围。基层群众经常是“信访不信法”,对于问题的解决总是习惯于某些消极极端的方式,这就是法治思维的缺乏,不稳定因素一直“游离”其中,我们需要培育基层工作者和群众的法治思维,把法治培养成为一种信仰,一种“有事找法”的信仰,掌权者和授权者都懂得运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进而减少因关系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改进党对基层治理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其关键是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公务员队伍。在基层经常组织普法宣传教育,建立起以法治为基础的生活方式,让法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生活,让法治思想根植民众内心,让民众习惯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制。加大对各农村、各社区工作者培训,加强群众的普法教育,最后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事靠法的良好基层法治氛围。

其二,明确基层治理法治内容。当下对社会基层基本权益的关注度不足,以言代法的现象还很严重,很多问题长久积压得不到解决,容易带来不和谐、不稳定因素,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社会基层法治治理要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目标问题为导向,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所指出的,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要重点参与解决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如教育、看病、养老等问题。组织开展帮扶困难户的有益活动,设立相关的农村社区组织机构,依法化解、调节矛盾纠纷,进而建立起利民、便民、爱民的基层治理法治化治理体系。

其三,创新基层治理法治手段。“打官司难”是现如今偏远乡村的一个问题,为此全国各地建立起流动法庭、巡回法庭。可以在村庄设立案件审理点,或者充分利用信息互联网平台,将民众的案件进行分类集合,对于可以即时解决的就地解决,无法立刻解决的就分类整理,每隔一段时间组织流动法庭来解决,既减少资源浪费,又可节约时间。注重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参与到基层法治化治理中,善于并乐于使用法治的方式和手段来解决问题。如提供矛盾调解、治安联防等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壮大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同时也要注重完善村规民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畅通民众诉求表达渠道,形成村民自治、社会协同参与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合力,进而释放法治治理的巨大“正能量”。

“三位一体”逐步实现社会协同治理

法治引导下的社会治理还需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组织为纽带,市场等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的“政府—社会—企业”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体系。对此,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推动社会协同治理。一方面,明确界定政府与社会之间权责边界,建立正确的合作网络。根据国际经验,建立合作网络存在多种方式,如服务合同、供应链、渠道性伙伴关系、信息传播和联结交换台等。另一方面,建立合作网络,政府必须要向社会和市场放权,因此政府要掌握四个方面的“授权技巧”。一是向谁授权,即政府要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评估授权对象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生产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如何授权、采用什么方式授权,最符合政府和社会的需要,这要求政府在服务外包之前评估成效、调查服务对象的需求状况等;三是授什么权,政府向社会放权并不是“推卸责任”,也不是“只抓好处”,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边界,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四是授权的监督,政府下放的权力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需要加强监督,通过调整奖励和惩罚,来引导承接权力方的行为,保证社会公共服务的绩效。

社会需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推进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关键是要定位和重塑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角色。第一,政府是社会组织的“培育者”。政府要积极建构多元化的社会组织体系,加快社区自治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重点培育公益类、慈善类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反映不同诉求、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满足公共服务多元化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二,政府是社会组织的“监管者”。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相应的制度框架,实现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第三,政府还是社会组织的“合作者”。转变政府观念,树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理念。从国际经验来看,“从对立到合作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演变的共同规律”。对于我国来讲,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关系,既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目标,也是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义。同时,鼓励和动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变“被管理者”为“主动参与者”。

市场层面需要积极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以推进社会的多元、有序治理。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是自上而下的“供给决定需求”而非自下而上的“需求引导供给”,导致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往往和公民的需求结构脱节,产生“供非所需”的现象。因此,引入市场合作机制,通过政府向市场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逐步建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体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服务外包等多种方式,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供给体系。充分鼓励社会多方力量参与供给,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方式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社会化,形成多元竞争格局,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总之,通过社会协同治理逐步构建多元化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层政府创新社会管理与维护社会稳定互动机制研究”(12BZZ046)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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