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 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涉农”法人主要有三种: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三种均为特别法人,其中后两种法人既有营利性,又有一定范围内成员的公益性。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源于人民公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经历了集体化的过程,农民经过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最终形成人民公社。在人民公社时期,政治职能与经济职能都在人民公社这一个机构里行使,采取政经合一的运行方式。
后来,人民公社解散,政经开始分离。政治因素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吸收,进行行政管理;经济因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进行经济发展,使集体财产保值增值,保障集体内成员的利益。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土地分散到农户经营,导致集体经济组织被虚化,农户实际进行个体经营。
长期以来,由于归属不明确、登记五花八门,我国58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底数不清、权属不明、经营不畅等问题。从2018年开始,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对全国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着手进行规范登记,并赋予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法典》第99条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资格,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身份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壮大集体经济、带动农民增收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有其深刻社会经济原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分田到户,按土地分为小单位,划分到每个家庭,以提高生产水平。对于我国来说,以后的经济增长点在于如何将农村沉睡的土地资产唤醒,使其能够发挥社会保障功能、资本功能和资产功能,这就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经济组织主体来承担经济职能,此为《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深层社会经济原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有专门立法。2020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我国正式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建构,使其担当起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生产、管理的重任。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是集体财产所有权人和管理者,负责经济发展,后者负责政治和管理方面。但在具体操作或司法实践当中,企业同村集体进行交易时,目前由村委会代行合同,但其实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成员。整个村集体作为一个农民集体,村民是其中的成员。具体来讲,村里的土地属于村集体,但不属于村集体成员。集体进行创收产生了一定财富可以发放给成员个人,但不能把集体的资产,如土地所有权直接分给成员个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可以分给成员。
法人机构负责人的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有集体财产中的一份,集体有所有权,但真正的主体是成员。
成员通过代理制度和选举形成理事会,产生理事长,由于理事长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可能会产生理事长不懂经营的问题。因此,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做总经理。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另一类涉农法人主体。最典型的代表是合作社,以往合作社领域在法律层面只有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保障,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合作社中的一种。
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民法典》第100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把存在于城镇和农村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各种类型的合作社都赋予了法人资格,打开了合作经济发展的大门,使合作经济发展壮大,服务于城镇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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