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资产的不可分割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民集体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主体上的表现形式。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其在法律主体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为中心,以地缘为基础,集体资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不可分割。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拥有的经营性资产越来越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也就说,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财产,目前由于分产到户,既不能分割也不宜量化成股份或者份额;对于经营性资产,可以根据群众的意愿可以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但只是作为成员参与分配的基本依据,也不是分割到成员个人。
民法典:一文弄懂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民法典:一文弄懂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第一,资产的不可分割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民集体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主体上的表现形式。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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