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全国两会报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近两年,国家先后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文件,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配套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通过资产清查、产业带动、扶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等多项举措,让政策红利逐渐显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不断增加,市场资金有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总量稳步提升。
据统计,2022年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分别达到390万家、222万个,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面积18.7亿亩次、带动小农户超过8900万户。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从依靠国家“输血”逐步转向“造血”,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但是,随着我国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在资源要素配置、市场经济地位,以及职能部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高友东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支持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存在三大问题
在《建议》中,高友东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以下3个方面。
一是配套财税支持政策出台滞后,特别是制定有关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之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产权制度改革过程,而改革完成后针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尚未及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纳入现有系统,税务部门还没有股份经济合作社这种市场主体类别,致使多数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业务,无法在税务部门取得合法的票据。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与村委会账目混杂。根据“村财乡管”体制,村级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资金纳入乡镇财政所管理的村委会账户统一管理,虽然有利于监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经营效率,束缚集体经济发展,不符合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及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要求,且在乡镇政府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挪用、平调等问题。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竞争力较弱,后续发展乏力。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基础生产要素缺失、人才资源匮乏、技术指导不足等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产业化程度不高,传统农业耕种模式所占比重较大,大多数农户处于分散生产的状态,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加之,村庄主导产业不突出,结构调整不彻底,缺乏上档次、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缺少具有规模优势的生产基地和有市场竞争力、品牌效应的农产品。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高友东认为有以下3个方面。
一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改革后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庞大、作用重要,迫切需要一个权威高效的管理部门指导其规范、有效发展。而农村经管部门在几次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中,职能不断弱化。如,县级农村经管部门成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乡镇农经站合并至综合服务中心,导致业务指导缺位、监督管理乏力。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尚未得到认可。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可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但实践中,新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未得到有关部门和市场认可,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经营难题。如,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等,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用发挥。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素支撑不足、基础薄弱,基础生产要素缺失。受林权改革、化债等工作影响,山、林、水、地等集体资产通过市场化运作,优势、特色资源资产流失。加之人才资源匮乏,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人员与村“两委”两块牌子,大多是“一套人马”,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时间精力、经济管理业务能力方面,都存在明显短板。
四点建议助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为此,高友东提出以下4点建议:
首先是进一步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一是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与非公企业相当的市场经营权利与义务;二是加强与金融部门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授信范围,开发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金融产品;三是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原则,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结合县乡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加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扩大交易品种,规范交易程序,建立健全交易制度、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是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归属权,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集体经济合作社、集体股份制合作社,合理开展折股量化,印发股权证,按照“谁入股谁受益,切实让村民群众得实惠”的原则分配收益,将经营所得与村委会收入厘清、脱钩,实现“政经分开”。进一步确立乡镇经管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方面的职能职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审批、村民土地、资金入股份额认定、收益审计、分配监管等,并切实保障群众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是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核算配套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集体经济新领域新业态的调查制度,在统计数据上反映其转型升级新趋势新特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级数据统计系统,发挥国家调查队的客观、科学系统优势,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改革分类核算、村级债务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台账等重点数据统计调查制度;将集体经济财务与村“两委”财务剥离,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公开、审计监督、收益分配等制度。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对集体经济发展重要事项,提交村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主要经营行为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是着力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竞争力。充分发挥各地的资源优势,科学开发优势产业,着力培育高效生态农业,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加农村集体收入渠道。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土地增值收益返还农村集体所有,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在土地征收时,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围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重点选拔经营理念先进、管理经验丰富的乡村能人,进一步优化干部结构,增强干部活力。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实行“政企分离”模式,从科技致富带头人、农村经营能手、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返乡人员,以及退伍军人中,选拔懂经营、会管理、能致富的优秀人才,成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带头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