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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

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

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 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事实上,法律社会 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

二、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中的一个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

在创建一个新学科时,我们要注意这一学科与原有学科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分工。一个新学科之所以需要创建,通常是由于客观事物的发展或人们主观认识的提高,使研究者感到新的研究对象难于容纳在原有学科中。

法律社会学和法学中的一些原有学科之间在研究对象上有什么区别呢?它们之间如何分工?

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像民法、刑法那样单一的部门法学科,也不像法学理论、法制史那样的基础学科。它是同这些学科既有交错但又不同的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它仿佛是在一个市区中穿越许多直行道的横行道。它所研究的范围中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很多部门法的实际问题。

法律社会学有它自己的理论,但总的来说,它不是理论法学而是应用法学,是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它不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学派,更不是用来代替原有的法学理论。它能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但它本身是以法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之一的。它与原有的法学理论在研究对象方面的主要差别是:法学理论,作为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要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作用(功能)、形式、发展,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它研究的主要对象是,通过现实社会问题,着重研究各部门法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问题。如果法律社会学主要是一般论述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例如经济、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科技等的相互作用,这就会使它与法学理论在研究对象上,在很大程度上发生重复,就会使人怀疑法律社会学是否有创建的必要。

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不同,法律社会学要研究各部门法问题,但它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部门法;它不是一般地研究部门法,而是要着重研究这些法律的实行;在通常情况下,它所研究的课题不是一个部门法而是兼及几个部门法的问题。例如以青少年犯罪问题而论,法律社会学要通过这一现实社会问题研究刑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劳动法等各部门法的实行,而且还要研究法律以外的经济、政治、伦理、教育等一系列问题。

法律社会学也可以从法律的实行这一角度去研究法制史、外国法、比较法以及国际法等。总之,作为法学中的一个横断、综合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是极为宽广的,其内容也是很生动的。

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1981年初,笔者曾与陈守一合写的《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中提出,法律社会学应是我国法学学科之一。"法学还应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即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到保证实施,这种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等,这些问题在法学中称为法律社会学。"(4)

在当代中国,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对加强法律建设和改进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不重视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集中在加强立法,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通过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第二,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必然要"以社会为工厂"。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接触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我们寄希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向这一方面迈进。

在法学领域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当复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 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第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可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法学领域中注释法学占有优势的局面。欧洲中世纪中期就盛行以注释罗马法而闻名的法学。我国历史上自东汉开始出现的律学实际上也是一种注释法学。这里所讲的注释法学主要是指从文字上或逻辑上(就律学讲主要指以儒家经义)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对传播或实行法律来说,这种注释法学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在近几年来的法学中,注释法学或具有注释法学倾向的作品占有相当大的优势。课堂讲授、法学教材或论著的主要内容一般都围绕制定法的条文进行文字上、逻辑上阐释,而对这种法律实行的具体问题却不加涉及或很少涉及。在阐释法律条文时,也举一些实际生活中的例子,甚至介绍某些案例,这样做法当然胜于单纯阐述条文,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形式,但这种做法的出发点仍在于帮助正确地阐释条文,而不在于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法学不能仅限于注释法学。就法律的制定到实行而论,法学还应包括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并不否定注释法学的价值,但如果法学仅限于研究条文的注释则显然是不够的,对促进法制建设以及法学本身发展来说,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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