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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保护利用红色资源,首次将历史人物事件的研究阐释传承利用写入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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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是红色资源大省,如何用法治方式更好地保护利用红色文化资源?9月25日上午,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听取关于《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简称“草案”)的说明。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草案首次将人民总理周恩来、雨花英烈、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等与江苏密切相关的重要革命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研究阐释和传承利用写入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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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伟 摄

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

江苏是我党初创时期和大革命时期的重要活动区域,是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渡江战役等重大事件的发生地。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江苏取得了一个个载入史册的丰硕成果,淮河治理、真理标准的讨论、农村和城市改革的先行先试、沿海开放和工业园区建设,映衬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杨志纯表示,作为红色资源大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既是历史责任,也是时代要求,更是人民期盼。江苏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等管理利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有的红色资源存在无人管理或多头管理的情况;部分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保障资金不足、人才流失严重等。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厘清部门职责、规范管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是运用法治手段系统化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的有力举措。

明确红色资源定义,包括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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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红色资源概念是本次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草案明确了红色资源的定义,即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下列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包括(一)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二)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三)红色非物质资源。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并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建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动态管理

红色资源调查和认定是对红色资源进行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的前置性工作。草案规定,本省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工作,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及时将调查征集情况提交本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并加强对散落民间红色资源的抢救性征集要求;规定红色资源名录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类型、行政区域等基本信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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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拟禁止5种行为

草案构建了系统的红色资源保护制度。在宏观规划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同时,充分结合江苏实际,把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统筹考虑。

其中规定,在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二)有损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三)违法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有损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环境氛围的商业、娱乐等活动;(五)其他有损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安全和环境氛围的行为。同时规定了相关处罚的法律责任。

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修缮,应当坚持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并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最大限度保持其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对年久失修、濒临毁坏的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历史价值的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加以抢救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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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规定红色资源多种传承弘扬的方式方法

保护红色资源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红色资源。草案对红色资源的研究阐释、主题展览、教育活动、文艺创作、媒介传播、红色旅游、数字赋能等多种传承弘扬的方式方法作出规定。

其中拟规定,宣传、党史、档案、教育、地方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研究,重点挖掘阐释人民总理周恩来、雨花英烈、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等重要革命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以及各个时期本省涌现的功勋模范事迹、人民群众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等红色资源的历史内涵和时代价值。规定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紫金文化艺术节、书香江苏、五星工程奖等江苏知名文化品牌;鼓励对相同类型红色资源整合,鼓励红色旧址、遗址、纪念地、纪念设施等管理单位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组建合作联盟,与周边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建。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规定建立跨区合作机制,加强跨区交流合作。

在关于《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表示,有的地方提出,应当把红色资源文创产品开发方面的内容作为红色资源利用方式之一。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鼓励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版权合作等合作模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全国首创!拟支持符合条件人员参与专业职称评定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积极创新多项保障和激励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对调研中发现和长期困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一线单位和个人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规定了相应保障措施。比如,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进行动态调整,对红色资源管理单位命名各类教育基地作出规定,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有关志愿服务工作、打击违法活动等作出规定。着眼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特点,在全国首创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类专业职称评定。针对调研发现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业人才待遇偏低、流失严重等问题,在草案中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的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会同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现代快报+记者 鹿伟

(校对 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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