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情况
2013年省政府颁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修订,并更名为《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37号文实施6年来,全省大力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建设,基本实现制度和人群全覆盖,养老金逐年提高,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8年3月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提出五项改革任务: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五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37号文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保制度。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的通知》(粤府〔2014〕37号)。
(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
(十)《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2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2018年第28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九章50条,分总则、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几方面对我省城乡居保制度进行规定,主要完善和调整了以下几项政策:
(一)完善城乡居保待遇确定机制。
1.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结构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对两类情况设置了加发基础养老金的规定。一是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缴费超过15年的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二是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
2.规定各地应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对去世的城乡居保参保人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并确定了全省统一的最低标准。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一是明确了基础养老金调整的依据和参数,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是明确基础养老金应适时调整。适时调整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
三是明确了基础养老金调整的工作流程。按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流程,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我省原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20元至3600元分为十档,参保人根据本人情况自愿选择档次缴费。5年来,我省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保缴费标准没有变化。一方面对于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参保人,难以扩大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规模,影响了未来养老金总体水平;另一方面对于部分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限制了其通过更高缴费实现多积累,将来领取高待遇的需求。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有关“各地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有关“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目前共设九档,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180元,最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至4800元。并根据人社部发〔2017〕59号文“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的要求,为贫困人员保留原最低缴费档次用作政府代缴标准。
(四)完善政府代缴政策。
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制度中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一是代缴对象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二是资金分担从原来由统筹区(县级)政府负担调整为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分担;三是明确了享受代缴政策的人员可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自行按较高水平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五)完善财政资金分担机制。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规定,修改城乡居保财政补助分担办法,按区域分档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基础养老金补助分四档地区,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除中央资金外由市、县(市、区)承担。缴费补贴,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12市,惠州、肇庆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由省财政与市级和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财政分担支出责任的调整,增强了省级财政对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缓解了这些地区的养老金支付压力。
(六)改变征收模式。
根据党中央有关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国务院有关税务征管体制改革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两险征缴交接方案的部署,从2019年1月起全省城乡居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广东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按照征收模式改革的规定,修改了关于征缴方面的条款。
(七)提高基金管理层级。
我省城乡居保基金原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管理。根据国发〔2014〕8号文有关“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高基金管理层次,规定城乡居保基金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进行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完善管理体系,规范管理机制,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制度保障功能。
(八)明确基金保值增值方式。
根据国发〔2014〕8号文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以及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有关“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的要求,将37号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内容修改为“按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明确了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九)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在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防止冒领、重复领取待遇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增设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在基金管理监督方面,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了人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在待遇发放方面,规定经办机构应开展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以及对冒领待遇和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办法;并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保基金等危害基金安全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十)实施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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