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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杨某某、杨某某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顺企网法律文书大全,企业相关文书信息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11刑终410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杨某某 ,中共党员,农民。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4年2月23日被岚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2日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乙,农民。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2年10月15日被岚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9日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丙,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丁,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5月13日被岚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农民。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岚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 杨某某 ,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9日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杨某己,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杨某庚,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杨某辛,农民。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4年2月23日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杨某某 、 杨某某 、杨某乙、杨某己、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庚、马某、杨某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 杨某某 、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8月12日,以被告人杨某乙为首,带领被告人 杨某某 、杨某辛、马某、杨某丁等30余名高家坡村民前往北京,全部聚集后到中南海,反映高家坡煤矿灭火工程占用高家坡村土地的占地补偿问题、危房问题和土地复垦问题。北京府右街派出所对在中南海上访人员马某、杨某丁等人下达了劝诫书,后杨某乙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乙、 杨某某 、 杨某某 、杨某辛、马某等高家坡上访村民数十余人在太原火车站集合后,晚上乘大客车连夜赶赴北京。次日,他们来到中央电视台门口,以杨某辛、马某为首的一部分村民跪下嚎啕大哭,引起大量行人围观,惊动了中央电视台的保安和当地派出所民警, 杨某某 等人在旁观望,场面极其混乱,严重影响了中央电视台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周边的交通秩序。后在接访人员的劝解和当地派出所民警的疏通下,离开中央电视台门口。在中南海、中央电视台等地四处上访未果后, 杨某某 、杨某乙、杨某辛、马某、 杨某某 等人带领村民前往国家信访局,不听信访工作人员劝阻,非法越级上访,以满足其群体诉求,社会影响恶劣。

2014年2月,被告人杨某乙、 杨某某 、杨某庚、杨某己、杨某丁、杨某丙、 杨某某 及杨某戌8人经多次商议,预谋由该8人各自串联并带领六七名高家坡村民,初定于正月下旬在北京全部聚集后到中南海上访,以满足其群体诉求。并由杨某乙、杨某戌准备上访材料,为了在组织策划活动中方便联系及不被当地政府联系到,杨某庚在岚县联通营业厅统一办理了8个手机号供该8人使用,杨某丙等人还向高家坡村村民筹集了上访资金。2月19日、杨某乙、 杨某某 、 杨某某 等8人各自带领串联的村民前往北京。次日,被告人马某、杨某辛等数十名村民在北京”大红门”附近一宾馆非法聚集。2月21日,该8人带领数十名村民前往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给岚县人民政府施加压力,以满足其群体诉求。2014年2月23日, 杨某某 、杨某辛、马某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参与进京接访的梁家庄乡党委书记梁某丙、包片领导王某丁、派出所民警陈某甲、高家坡村党支部书记杨某乙等人、高家坡村民杨杨某庚、杨某葵等人关于各被告人进京聚集上访的证人证言,中共梁家庄乡委员会关于高家坡村民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及答复意见的文件、吕梁市驻京接访工作组关于高家坡村39名村民于2014年2月19日集体进京上访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关于马某、杨某丁等人因2012年8月14日非法聚集于中南海而被劝诫的劝诫书、岚县公安局关于杨某乙因2012年8月14日伙同他人在中南海聚众上访而被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及各被告人关于2012年至2014年3次进京聚集上访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向法庭提交了高家坡村民郝某甲、牛某乙等人的证明材料、信访局及国土资源局回函、土地租用协议、中央电视塔附近示意图、杨某庚、李某丁等出庭证人的证明、国家信访局网站下载材料、旅游景点照片等证据材料。

原判认为,被告人 杨某某 、杨某乙、 杨某某 、杨某己、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庚、马某、杨某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杨某己、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庚、马某、杨某辛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被告人 杨某某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七天;被告人杨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七天;被告人 杨某某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杨某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马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 杨某某 、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马某的主要上诉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改判无罪。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基本一致。原判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二审期间,五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 杨某某 、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马某及原审被告人 杨某某 、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以反映该村占地补偿等问题为由,数次到北京有关部门及国家重点、敏感地区聚集上访,以达到向政府施加压力而满足其诉求的目的。上诉人杨某乙、杨某丁、马某于2012年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或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纠集他人以各种非常规方式制造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

关于五上诉人所提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改判无罪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定案的证据不符,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永华

审判员刘宁

审判员米守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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