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义乌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的统计工作。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监测分析制度。完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三)承担人才开发有关工作。协同职能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工作有关重要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负责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推进技工院校建设,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依法对其基金进行监督。组织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审核相应基金预决算。组织实施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工作。
(六)统筹拟订全市劳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家庭服务业发展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更体面劳动。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破除人力资源开发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统领,加强整体谋划、系统设计和改革落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平安创建、后勤、财务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干部人事管理、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和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事项。承担局内部审计、部门预决算和财务监督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指示件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劳动关系科牌子)。负责统筹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标准制定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普法和执法指导工作。牵头调查研究工作。拟订劳动关系协调、职工权益保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政策。拟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农民工工作、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三)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挂职业能力建设科牌子)。拟订就业创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组织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牵头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来义就业(不含专家)相关政策。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建立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大赛。负责人力社保类办学、培训和鉴定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人才开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拟订全市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编制发布人才开发目录相关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指导和管理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推动人才国际交流合作,具体实施全市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有关引进项目,组织协调国内外人才交流有关活动。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推进全市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博士后工作,会同推进留学回国人员来义工作、创业。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相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交流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交流、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对象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统计工作。负责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指导全市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工作。
(六)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审核管理。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
(七)社会保险科。承担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工伤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负责工伤认定和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保基金预决算草案。
(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信息化科。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制度,牵头组织对综合性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九)行政审批科。承办人才开发、就业创业、职业能力建设、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2名(含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回归的统筹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12名(9正3副);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按中层正职配备)。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义乌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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