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学海文2017.12.1511:51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
①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可以将法律权利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法律权利是各种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第二,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第三,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第四,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得任性,公民个人行使法律权利也不得任性。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超越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的,属于滥用权利。滥用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法律权利的分类
第一,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二,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
③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被称为一个“伟大的名词”。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受到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有的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有的人权则是具体国家或地区才承认的权利,如同性恋自由结婚的权利、绝症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权利等。
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是不同的,不能用一种标准评价各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尤其要注意,发展中国家不能追捧发达国家的人权,发达国家也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
(2)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
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另一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第二,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第三,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得为”。
第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如,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财,由于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2年)内没有行使索要的权利,债务人原来承担的强制归还义务就转化为自愿归还义务。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
①辩证统一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法治社会中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
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
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如,教师为学生上课,既是行使教学权利,也是履行教学义务,同一个行为,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
②一律平等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
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如,对于一个具体的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行为设定法律义务,就必须与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相适应,不能超出公正和平等的限度设定权利。
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平等实现,要求权利人只能按照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不能“得理不饶人”,向义务人提出过分要求。同样,义务人必须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或部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③互利互赢
从表面上看,法律权利表现为“需要”、“获得”、“占有”等属性,似乎只对权利人有利;法律义务表现为“必须”、“给予”、“付出”等属性,似乎只对义务人不利。但实际上,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在实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人人平等的制度中,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如,公民应征入伍,履行了保卫祖国义务,表现为一种付出,但维护了国家安全,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安全利益。
2.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1)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
①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
②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表达权利的前提是思想自由。
③民主管理权利和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④监督权力和义务
一般认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
(2)人身权利和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权利。
①生命健康权利和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②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因而被视为“最小限度的自由”,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如可以自由外出旅游、经商、打工、求学等。最后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如,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任何人不受逮捕;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③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1)姓名权。(2)肖像权。(3)名誉权。(4)荣誉权。(5)隐私权。
④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
⑤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通信自由包括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3)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①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第一,公民自由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它以生存权为核心,具体包括生存权以及与这项权利密切相关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提出了生存权的概念,并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三层义务:一是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二是保障的义务,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三是实现的义务,即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
(5)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①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
②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3.依法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
依法行使权利是体现权利正当性和保障权利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行使任何权利、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第一,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精神自由,不能借此宣传邪教和宗教迷信。
第二,符合权利行使的限度。我国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因行使自己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范围与界限,则不再是行使权利,而是侵权,会受到法律追究。
第三,符合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
第四,权利行使的程序。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关权利。
(2)依法救济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或者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司法救济。
第二,行政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
第三,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其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和程序便捷等,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四,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的救济行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等。
但不管采取什么诉求,不管运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3)尊重他人权利
严格说来,尊重他人权利本身就是一项义务。
①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
②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③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4)依法履行义务
法律权利的行使必须伴随着法律义务的履行,但法律义务更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包括:
①维护国家统一于全国民族团结的任务。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家统一也是公民实现法律权利与自由的前提。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③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祖国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国家政权不受威胁。祖国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根本保障。
④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⑤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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