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社发〔2020〕25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公)伤残人员伤残抚恤待遇长期未调整的遗留问题,根据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2005年12月29日前因工(公)伤残人员伤残抚恤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6号)规定,2014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了《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公)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问题处理意见》(武人社规〔2014〕8号)。因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满。根据相关规定,经评估,《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公)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问题处理意见》(武人社规〔2014〕8号)的主要内容继续有效,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全市事业单位2005年12月29日前按照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鄂人险〔2000〕29号)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的人员。
(二)全市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之前,按照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鄂人险〔2000〕29号)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并按照《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3〕89号)规定数额标准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
二、经费渠道
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原经费渠道列支。
三、调整时间
待遇标准从2014年1月起执行,不追溯既往。
2014年1月后,已按《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公)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问题处理意见》(武人社规〔2014〕8号)文件享受了伤残抚恤待遇的人员,不重复享受规定的伤残抚恤待遇。
四、调整后待遇标准
特等(对应伤残等级:一级)9090元/年
一等(对应伤残等级:三级)7240元/年
二甲(对应伤残等级:五级)4500元/年
二乙(对应伤残等级:六级)3760元/年
三甲(对应伤残等级:七级)3240元/年
三乙(对应伤残等级:八级)2780元/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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