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33号),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对南京市2020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对于更好的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2、生活护理费调整,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月分别增加:260元,210元,160元。
3、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4、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交通食宿标准调整
工伤职工住职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
转外就医住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四、资金来源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020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文件链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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