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条,主要是关于第一条,有网民提出“2023年新推出工伤政策,允许大龄劳动者、新就业形式就业者、实习生等参保工伤保险、社保缴纳最低基数大幅调整的情况下,增加缴费比例,提高企业用工成本,在2024年对企业实属不易”。
二、意见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予以说明是,市本级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自2019年开始出现当期收不抵支,考虑到企业负担,近年来均未进行费率调整,截至2023年底市本级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偏低,存在基金支付风险,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单位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次调整方案。另外,参保工伤保险,不仅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更能有效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为用人单位的平稳发展提供抗风险保障。
下一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温州市本级统筹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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