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重庆401520要:社会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必然结果,但社会法的界定也一直是人们长期争论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正成为新时代的主流价值,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法治建设不断进步,为社会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但与此同时,社会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作为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的社会法,对热点民生问题的解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借此,本文从社会法的各种界定入手,并找出其中不足与局限,以期为我国社会热点民生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法体系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关键词:社会法;特征;界定中图分类号:D9002作者简介:史雪丽(1987社会法的研究在我国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它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应运而生的概念。然国内外对社会法的理论研究也产生了一些成果,但是如果对我们当下取得的社会法理论成果加以检视,就不难发现,国内外学者对社会法内涵的解读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甚至仍然保留没有地域化的状态。因此,笔者从归纳及平息学者们对社会法的各种界定方面入手,以期为下文界定社会法打下基础。
归纳学者们对社会法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以社会权为基础来界定社会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法(sociallaw)的基础核心为社会权(socialrights),因为权利构成法的本质特征,所以社会权的不同表现形式构成了社会法的本质特征。只要厘清社会权的内涵与外延,社会法的界定就能迎刃而解。何为社会权?目前,对社会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通常来说,社会权是一种宪法权利类型,在传统法学和宪法学理论上,将这类权利仅仅归为平等,从更为本质的意义上来说,社会权关涉人的尊严,因而也具有自由的内涵,但是在世界宪法和人权谱系中作为一种区别自由权的权利类型,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权的重要内涵就是要求借助国家力量,通过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作为使个人的生活得到保障,保障社会个体在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基本需要,是个人得到良好的发展,进而能够平等和充分地享有各种自由。社会权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狭义的社会权利、中间分类的社会权利和广义的社会权利。狭义的社会权利仅仅指与社会保障或者社会安全有关的权利,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扶助权等等;中间分类的社会权利包括社会安全或者保障的权利与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权利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权的界限就是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也应体现和包括这三类权利的内容。因此,有学者也把社会法定性为广义上的社会法、中义的社会法和狭义的社会法。广义上的社会法即作为法域的社会法;狭义的社会法即指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义的社会法介于广义和狭义之间的社会法,是除了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和劳工法之外,还包括经济法、环境法等法律规范的内在的法的总称。评析:以社会权利为核心来界定社会法,可以有助于解决社会法外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笔者认为,社会权不仅仅是权利,它是权利与目标的混合体,以此来界定社会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如下:第一,在权利享有的主体上可能不相一致。此种界定很显然把经济法视作社会法的一种,那么就会存在大量的经济组织作为社会权利的享有者,然而,社会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弱势群体,在权利主体上不仅会造成与经济法权利主体的交叉与混第二,在权利所涉及的内容上可能会以偏概全。社会法是个开放的法律部门,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问题的进一步暴露,还会有许多新的问题的产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法的调整与保护,如果仅仅以社会权为标准来界定社会法所涉及的内容,难免造成以偏概全的结果。
二、以社会法是第三法域来界定社会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这是社会法研究上的一种主流观点。最早提出这种观点的是德国,后来在法国、日本、中国的一些学者也对此观点进行了论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社会法的价值和功能以及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社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突破了纯粹的私法或公法领域的界限,而是将公法和私法的调整集于一身。各国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我们将以国家为本位为特征的公法看作是第一法域;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私法看做是第二法域;那么私法与公法融合而产生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社会法则是第三法域。因为社会法既不能归于公法,又不能归入私法,而应该是两者的融合—第三法域。评析:虽然此种观点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法的本位,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传统上的公法与私法领域的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划分,我国并不存在公私法之分,如果将社会法作为公法与私法之外带有公私法性质的第三法域,那么社会权利作为社会法的核心内容,社会权利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这就间接认为宪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属性,显然这是与我国国情是不相符合的。其次,目前,我国的立法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是核心,社会公平正义是目标,因而,笔者认为,社会法不仅仅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也应该体现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法是个与时代同发展的概念,界定社会法是公法私化、私法公化还是第三法域的意义(下转第169201605(下)法制博览LEGALITYVISION法制园地增强警务规范意识。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善于使用语言沟通的技巧,合理运用语言优势,使用得体合适的语言方式,操控语言环境,使犯罪嫌疑人能说出实情,增强工作效执行抓捕任务时,动作发力要到位、准确、及时,行为动作要高效、实用,有利于更快的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更好的完成任务。民警不论在制定方案还是执行任务时,最重要的就是依法行事。民警必须依法执行警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所有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树立法律意识,严格规范法律的适用。(四)树立团队精神,加强训研结合在进行警务实战中,每一个民警都要考虑团队的利益,有同伴意识,为同伴的安全负责任,为同伴的安全着想,帮助需要帮助的同伴,这样也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安全,加大团队战斗力,提高处理警情的效率。在每次处理警务工作中,不单单是一个民警的任务,更是整个民警团队的任务,所以,就需要团队之间成员的配合与互助,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务,获得最优的结果。此外,不仅是在执行警务时需要树立团队精神,在整合警务实战技能教学资源的时候也需要借助团队的力量,充分发挥团队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的把各种教学理念结合到一起,科学的制定实战技能训练的形式和内容,使实战技能训练更加的完善,训练出更多优秀的民警,更好的完善实战技能训练工作。
警务实战需要先进的训练理念,也需要对实战的真实情况做好研究,将教学与研究相结合,不断摸索和进步。进行警务实战技能训练时,可以研究训练民警的心率变化情况,对训练进度进行及时调整。可以对以往出现的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一些实用可行的破案方法。 以对民警的心理状态进行研究,观察和了解训练民警在训练前后的心理变化,适时的对训练进行改进。 还可以对民 警使用的警械进行研究,把落后和不实用的警械更新或替 换掉,更好的保障民警的工作顺利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民警警务实战技能对完善民警警务工 作有积极影响,针对不同的实战情况和特点,开展不同的实 战技能训练,可以使民警的实战能力有效的提升,面对民警 警务实战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都能通过进行民警警务实战 技能训练得以改善和解决。 我国的治安状况的管理虽然取 得了进步,但是民警的实战技能仍然需要更多的训练和提 升,只有全面加强公安民警的实战本领,才能更好的维系民 警自身的安全利益,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安乐生活,才能 更好的维护祖国的长治久安。 [1]李飞龙.论警务实战技能与运动技能之间的关系[J]. 湖北警官学 院学报,2013(07). 警务实战技能分类理论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01). 警务实战技能性质特征分析[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 (03). (上接第170 并不大,更重要是社会法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三、以社会法的功能界定社会法 该观点认为,从社会法的功能出发,社会法就是为了解 决各种社会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的总称。 什么 是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social problem),是社会学研究的重 要领域之一,它常常也被称作为社会病态,社会矛盾,社会 乱象,社会解组等。 社会问题是个开放的概念,它是社会客 观存在的状况,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 评析:这种界定方法无疑对解决社会热点问题具有积 极的意思,但这种界定,很显然容易到这社会法的泛化,造 成归类不清晰。 因为民生问题毕竟是个含义广泛的词,关 注民生问题的法律不仅仅只有社会法,比如民法、经济法、 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也有涉及,因此,以此来界定社会法 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四、以社会安全为核心界定法 在德国,有些学者就将社会法等同于社会安全法,后来 这一种观点成为社会法主流观点,并成为德国学术,司法实 务,政治与社会上共同话语与共同概念,法国于1956 定了《社会安全法典》,中国台湾的王泽鉴教授认为:“社会法是以社会安全法为主轴展开的,但凡社会保险、社会救 助、就业服务、社会福利等均属于社会法研究的范畴。 何谓社会安全? 社会安全是指对于个人或家庭,因生、 老、病、死、伤、残、失业与灾害等社会风险所造成之危险,以 集体或国家力量针对危害或可能产生之危险,采取的补救 或预防措施,基于以上目的所构建的各种制度,都可称之为 社会安全制度。
国家承担的社会安全义务主要是包括社会 救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来实现。 评析:社会安全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也是社会治理的 目标,笔者认为,以社会安全来界定社会法,是有一定的局 限性,社会安全应该是社会法立法的一种目标,而不应该作 为社会法界定的标准。 综上,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法的各种界定观点相 互交叉,相互联系,并且各有优势与不足,笔者认为,社会法 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概念,是一个 与时俱进的概念,是反映社会政策目标的法,我们不应该纠 结于从理论上用一个确切的标准去界定它。 为此,本文尝 试从社会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其主体的多元差异性与特 定性,社会法内容的非均衡性,社会法作用的广泛性与社会 性等方面以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界定,笔者认为社会 法可以定义为:社会法是以坚持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共 利益为本位,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 一个法律部门,其目标在于弥补社会差距,谋求社会全体的 幸福,提升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保障人的尊严,改善 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境遇,实现一个更公平的和谐社会。 社会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社会基本权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社会法理论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2011. 社会法意义辨析[J].法商研究,2004(2). 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J].华东政法大学学 报,1999(1).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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