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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两周金文中史、事、使、吏等词的形体使用规范及分化的时代层次.pdf

谈两周金文中史、事、使、吏等词的形体使用规范及分化的时代层次.pdf汉字研究谈两周金文中史、事、使、吏等词的形体使用规范及其 分化的时代层次 陈英杰 (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甲骨文研究中心) 史、事、使、吏一字分化,这是文字学或古文..

汉字研究谈两周金文中史、事、使、吏等词的形体使用规范及其 分化的时代层次 陈英杰 (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甲骨文研究中心) 史、事、使、吏一字分化,这是文字学或古文字学界公认的意见1。但对于古 文字资料中史、事、使、吏等字的字际关系的认识,学界给出的都是一些概括性 的笼统说法,记录这些词的形体是否有一定规范,这些词在形体上的分化开始于 什么Hdf-及其分化的时代层次如何,学界并没有给出具体而详确的答案。本文以 两周金文材料为重点考察对象,上溯殷商甲骨文,下延至战国简帛材料,并联系 传世文献,试着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两周金文资料,以《殷周金文集成》、:吴镇 烽《商周金文资料通鉴》(数据库光盘,2010年1月)所收为主。战国简帛材料数 量巨大,难以逐一考察,本文以《睡虎地秦墓竹简》、《郭店楚墓竹简》、《上海博 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一五)和《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一二)为主要考察 对象。事、使等混用的现象,在传世文献中也存在,但由于“吏”的分化是这组 字的字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所以传世文献的考察,不全面铺开,而是重点考 察“吏”在古书中的存现情况,以《诗经》、《尚书》、《逸周书》、《左传》用例为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各种古文字字编或古文字字典对这几个字的处理情况。

《甲骨文编》z第3页“吏,,字作者或黾形(见图一),其用法有四:1)吏,2)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丛金项目“东周金文作器J}=H途铭辞与东周社会研究”(12YJ A740008)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巾I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SZ2012100 28016)“两周金文异体字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黄德宽主编《古文字谱系疏证》(商务印书馆2007年5月)第‘251页“史”字下云:“古文字史、事、 使、吏本‘字分化”;253页“吏”字下云:“史、吏本一字分化”。冯其庸、邓安生《通假字汇释》(北 京入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7页“吏”字下云: 字,后分化而义别。”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甲骨文编》, tt华书局1965年9月。 310 第--)4“漠字舆漠宁教育”幽隙研讨禽输文集 用为‘‘使”,3)用为“事”,4)贞人名。第127页“史,,字作y或絮形,云:“卜 为主条目,‘t事”、“使,,为“吏,,字的重见条目。总结其说,当是认为碧、芦二形虽然存在混用情况,但记词功能存在差别,竖笔分权字形释为“吏”,不分权者释 “事”为主条目,“使”为“史”字重见条目。

附录一“合文及甲词举隅”47页所举“北史”、“西史”等词,二种字形是混用的。《甲骨文编》“吏”字下的“西吏”, 金氏释为“西史”。金书各字条下没有类似《甲骨文编》那样的用法说明,但比勘 各字条,可以看出,金氏把不分杖的字形释为“史”,分杖的释为“事”,并认为 甲骨文中没有“吏”这个词。金书对史、事、使的认识与处理方式,与《甲骨文 编》差别较大。 《新甲骨文编》2第3页“吏”字下收竖笔分权字形,云:“卜辞‘吏’用为‘事’、 ‘使’。”第177页“史”字下收不分杖字形,云:“卜辞史、事同字。”同页“事” 字下未收相关字形,云:“t-辞用‘吏’为‘事’,重见‘吏’下。”第460页“使” 字处理方式与“事”同,云:“卜辞用‘吏’为‘使’,重见‘吏’下。”“吏”、“史” 为主条目,“事"、“使’’为“吏”字的重见条目,字条设立同于《甲骨文编》。从 相关字形及其用法说明看,此书亦认为甲骨文中没有“吏”这个词,虽然从字形 上把分权的字形与《说文》的“吏”字相衔接。3 金祥恒《续甲骨文编》, 《金祥恒先生全集》之‘,艺文印’fs馆1993年9月。 2刘钊、洪飚、张新俊《甲骨文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匀-5月。

3张世超先生曾说:就古文字与《说文》的衔接而言,我们认为有两种不同的衔接方法:据字形衔接和据词 义衔接。前一种方法是不顾及字在古文献语言中的意义和用法,惟以字形相同者相对应。其优点是从字形角 度看比较客观,缺点是忽视了在历史一k不同的时期或不同的地域文字中,同一个字形可以记录不同的词,例 如人们以先秦文字中的“币”与《说文》卷六的“币”对应,前者是“师”的异体,而后者是“匝”的古字 ,以后者解释前者,显然是不合理的。后一种方法则是不考虑字形上的差异,据其所记录的词衔接(当然, 这是字与词固定的对应关系,不包括那些临时性的假借)。例如, 《说文》:“位,列中庭之左右谓之位, 从人立。”也就是说,“位”这个字记录的是“位置”之“位”,而战国古文字材料中“位置”之“位”秦 、楚文字作“立”,晋文字作“谓”,便于“位”字之下收秦、楚文字“立”字形,收晋文字“渭”字形。 《甲骨文字典》第5页“吏”为重见字条,云:“卜辞史吏一字,见卷三史部史字说解。,,第316页“史’’字条下分权与不分杖字形兼收,云:中象干形,乃上 端有权之捕猎器具,日象丫上捆绑之绳索,中乃串之简化;黾、,实为事字之初:迂, 后世复分化孳乳为史、吏、使等字,事、史、吏、使等字应为同源之字。

其用法 史”);3)用如使,令也;4)一期贞人名。第318页“事”字下云:“卜辞史事一字,见本部史字说解。”第890页“使”字条下分权与不分权字形兼收(另收从又 持¥之字形,见于地名之用法举例1),有与“史”!字所收重合者;其用法有四:1) 使令也,2)出使也,3)人名,4)地名。举例有与“史”字重合者,有相互矛盾 也”)。“史”i“使”为主条目,“吏”、“事”为“史”字重见条目。认为甲骨文中无“吏”之用法。 《甲骨学辞典》2第198页“史”字,分杖与不分杈字形兼收,云:“卜辞中史、 使、事同形,视辞意而定。”其用法有六:1)贞人;2)族名;3)人名;4)职官: (1)内廷史官,掌祭祀、占卜、典册、天象;(2)专祭史官,专司祭祀某一先公、先 王、先妣或其他神祗之史官;(3)驻方国监察官,如“东使”、“西使”、“北使”。5) 事情,事业;6)使。第231页“吏”字下云:“甲骨文吏、史同字,见‘史’。” 第342页“事”字下所列字形与“史”字同,云:“卜辞中史、使、事同形,视辞 意而定……参见‘史’。”第354页“使”字下所列均为分杖字形,云:“卜辞中 史、吏、使、事大多同一形,用法视在辞中之意而定。

”其用法有三:1)人名,2) 使令,3)出使。“史”、“使”、“事”为主条目,“吏”为“史”字重见条目。亦认 为甲骨文中无“吏”之用法。 这样做的优点是可以以词为线索,反映出同‘词在彳i同时期、不同地域文亨系统 l-的刖宁差异,缺点是4i便 丁观察同一字形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彳i便于比较同‘字形在小同地域文字rI,的差异。当然,我们所晚的 卅:同衔接方法所涉及的字形仅为一部份,从整体古文字材料来看,人_}}|f份文字的形义关系还是一致的。以卜 两种衔接方法,我们都曾作过尝试。经验是,对于形义关系不一‘致的现象,无论是据字形衔接还是据词义衔 接,都应始终贯彻,而不宜二者混用,使体例混乱,并H.应在古字形下加以简短的说明,以互见的形式反映 出这种形义关系的错位。参《占毕脞说(八)》,复旦火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 WZ.fudan.edu.cn/Si cShow.asp?Src ID=1800,2012年3月9日。 1此字又释为“掸”,地名,见1297页“掸”字,又见181页“口”字“祭名”义下所引卜辞。 2孟世凯《甲骨学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

词目排序按笔l国i数目,但其词目的设茈町与按《蜕文 》排序的字书相比勘。 《甲骨文字编》-仅立rt史,,字头,胪列{、、申三种异体(参下册1166—1 171 页)。但偏旁中有“事”(参中册479页“淳”)。 书主条目重见条目 备注 \字条\\\ \《甲骨文编》 见条目《续甲骨文编》 见条目《甲骨文字典》 见条目《甲骨学辞典》 事条目《甲骨文字编》 史“事”见于 偏旁 各字书主条目与重见条目设立的不一致,跟古文字字形与《说文》字形衔接认 识的不同有很大关系。三种文字编偏重字形衔接,两种字典偏重词义衔接。这也 是由于两类工具书功能性质不同所造成的。除《甲骨文编》外,其他各书均认为 甲骨文中无“吏”之用法。对于分权字形与不分杖字形到底有无记词功能的区别, 由于对甲骨文分类组研究的方法认识不足,各家均无详确可从的意见,均采取“某 某同字”或“某某一字分化”的笼统说法。对于字形的分析,诸家也存在分歧。 对于分杈之形体是跟《说文》之“吏”衔接,还是跟《说文》之“事”衔接,诸 家意见不一。这又影响到“字源”的确认,出现“吏”和“史”的分歧。 《说文新证》上册2第33页“吏”下收分权字形,云:“甲骨文‘吏’字作彬, 1李宗煜《甲骨文字编》(全四册),r{1华书局2012年3月。

此书字形归类乃据自然分类法。 2季旭舁《说文新证》卜册(卷‘一卷七,艺文印书馆2004年10月。 汉宁研究 是‘史’字的分化字。于省吾以为古文字‘吏’与‘事’同字,有时与‘史’通 用……‘吏’字的字义来自‘史’的引申,后来为了让字形有区别,于是在‘史’ 字的上端加‘V’形分化符号,因而分化出‘吏’:字。”第199页“史”字下收不 分杖字形,云:“《说文》以为记事者。但从古文字、文献所记‘史’职之多元、 古文字史事吏一字分化等现象来看,先秦‘史’的性质应该是很广泛的,不是只 限于‘。记事者’。”第200页“事”字下甲骨文收分杈字形,云:“甲骨文‘事’与 ‘吏’同字,均为‘史’之引申分化字,即把‘史’字的上端加上‘V’形的分化 符号。‘史’为‘’记(原误为‘职’)事者’,所从事之事即为‘事’。”季先生于“使” 字没有新证意见1,对于甲骨文中是否有“吏”这个词没有明确说法,但认同:分杖 与不分权字形的记词功能的区别。 (参图三,自右而左读,下同)第195—198页“史”(参图四)字下收一分权字形(见于趑簋,197页),注云:“以事为史。”最后一个字形见于战国中期的中山 1季旭异《说文新证》下册(卷八一卷十四),艺文印书馆2008iF3H。

2容庚编著,张振林、马国权摹补《金文编》,中华书局1985年7月。 314 第三描“漠宁典漠宁教育”圆隙研讨禽谕文集 分杖字形1,第一形见于叔卣,注云:“事,与吏使为一字。”200页羚镩字形下注 字下重见),一见于中山王鼎,作慧,从是。第471页“殷”单立字头,所收字形见于元年师殷簋和五年师殷簋。其处理方式,是以“史”、“事”为主条目,“吏" 为“事”之重见条目。“使”字处理比较特殊,既与“事”字互见,但同时又收有 战国时期形义均已从“事”分化出来的“使”字。这样处理是《金文编》自身体 例的局限造成的。《金文编》专收两周金文,但西周、东周时间跨度很大,其问字 形之变易孳乳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概以“金文”涵纳之,难免会顾此失彼。所 以就要求有更细致的断代文字编的编纂。体会其意,《金文编》当是认为两周金文 中尚未出现“吏”之用法。 《新金文编》2第9页“吏”字下收出自吏3从壶(9530西早)、井侯方彝(麦 方彝9893西早)、吏从盘(10061话早)、师口簋(4313西晚)和子禾子釜(10374 战国)的五种字形。除子禾子釜外,均为分权字形。第348--351页“史”字下, 字形和史客簋(3996西晚)之从史从口(增口为饰)字形外,其他均为不分权字形。

第352--356页“事”字收分权字形和殷,其中子禾子釜字形重出于“吏”下。 颂器及史颂诸器中的“史”和“事”区别清楚,史颂之“史”均作不分权字形,“用 事”、“休有成事”之“事”均作分杖字形,此书“史”下收史颂鼎(2787西晚) o之毒,其文例为“休有成事”,置于“史”字下非是。第1101页“使”字下收锼、 遮二形,均为战国时期之中山国文字。此书认为金文中有“吏”之用法,但子禾 子釜字一见于“吏”,一见于“事”,认识不统一。相关字形下没有任何字际关系 说明。 1殷墟甲骨文之分权多作Y.形,金文中中画绝大多数向卜突出为三歧形,作巾或-形。作巾者,殷商甲骨文中也出现过,见于何组二类和圆体类非王I-辞,参李宗煨《甲骨文字编》下册1168页;作 -者,最早见于周原甲骨文(参《新甲骨文编》3页)。中画歧出并曲头,乃周文字之特点。 2董莲池《新金文编》,作家出版社2011年10月。 。或释为‘‘事(史)”,即字是“事”而用为“史”,参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 修订增补本),中华书局2007年4月。 4陈斯鹏、石小力、苏清芳《新见金文字编》,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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