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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读《聊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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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聊斋志异》的突出亮点之一是它提供了30多幅法治人物的素描。蒲松龄采用素描的手法,让人物自身的法律地位、行为、言论、心理等说话,寄怀自己的司法理想。

《聊斋志异》无疑是一部精彩的涉法文学本文,人物形象是作品法律内涵的一大载体,通过解读其中人物形象,我们可以读出作者于文学作品中的法理蕴涵。本文选取几例以剖析人物形象下的法理法意,或可扩展小说的解读空间。

《李伯言》篇幅不长却是《聊斋志异》典型的涉法作品。主人公身为法官,所做之事都是执法办案一类的法律实务,更令现代人称奇的是,“法律”概念更是脱口而出。李伯言暴病而亡得以成为“阴司阎罗”,去除荒诞的故事框架,人们看到的却是一位可爱的法官形象。

买卖婢女的民事纠纷一案,被告王某为李伯言的姻亲,审理之初,李伯言曾有袒护的一念之差。不料阎罗殿竟有一种监督法官的装置,“忽见殿上火生,焰绕梁栋”,案子最终得以公正判决。蒲松龄在小说中通过李伯言的事迹表现了自己的一种司法理想。作者借李伯言之口说出“法律不能宽假”,表明作者对刑不患严而患不公的司法公正性的思考。

我国古代社会礼与刑是国家的两大法律形式,两者关系极其密切,是法学界讨论的大课题之一。《聊斋志异之商三官》中,女主人公商三官守礼而犯刑的人生经历就是对两者关系的拷问。

商三官的父亲因醉酒得罪乡豪而亡,任命官司终岁未果,但亲家催办婚事,母亲打算答应对方的要求,商三官却说:“焉有父尸未寒而行吉礼?”父母丧事之际不能举行婚礼,这一礼法在清代升格为刑法。《大清律例》有明文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仗一百”,“与应嫁人主婚者,仗八十”。

商三官守礼法的表现不仅在于拒婚,当其兄长商议留尸再讼时,商三官又劝阻说“骨骸暴露,于心何忍矣”。这里,商三官遵守的是长辈葬礼的礼法,清代同样把依礼安葬升格为刑法。商三官守礼的同时也在避免母亲和兄长遭受处罚。

但守礼的商三官温软却不失刚烈。她葬父后夜遁,在半年后的乡豪寿宴上,她女扮男装混入戏班,复仇后自杀。《聊斋志异》为这位守礼法却犯刑法的女子安排了跌宕起伏的命运,既极大地调动了读者的阅读兴趣,又拓展了法理探讨与思索的空间。

作者为中南财经大学涉法文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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