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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土地分配制度。明熹宗天启元年(天命六年,1621),后金进入辽沈地区,努尔哈赤颁布了“计丁授田”令:海州一带有田十万日(日即晌,一晌约合六亩),辽阳一带有田二十万日,共三十万日,宜分给驻扎该处之军士,以免间废。其该人民之田,仍令其就地耕耘。”如不敷分派,可以自松山堡及铁岭、懿路、蒲河、范河、沈阳、抚顺、东州、马根丹、清河、孤山等处之田补之。若仍不敷,可令至边外开垦。分授办法规定:“今年耕种的庄稼,各自收获。吾今计田,每一男丁,种粮田五日,种棉田一日,均平分给。你们不要隐匿男丁;如隐匿男丁,便得不到田。原来的乞丐,不得再讨饭。乞丐、和尚都分田。要勤劳耕种各自的田地。每三男丁种官田一日。每二十男丁中,征一丁当兵,以一丁应公差”(《满文老档·太祖》)。“计丁授田”就是后金政府用国家权力把原来属于明朝地主、官吏及汉族人民的土地收为国有,再分配给满族贵族奴隶主、士兵以及其他满汉人民。其主要目的是给八旗士兵提供给养。“计丁授田”产生两种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在满族贵族和奴隶主分得的土地上,奴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仍然全部被贵族和奴隶主占有,奴隶仍过着“奴婢耕作,以输其主”的生活,“计丁授田”并没有改变原来奴隶制的生活方式。满族迁来辽沈地区的自由民,按“计丁授田”规定所得到的“份地”,自耕自种,按照后金政府规定的“纳赋之法”,缴纳租赋和应差当役。他们就成为后金国家的农奴,体现了封建制的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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