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史、杂史、野史(及野记)、别史、稗史、秘史、霸史和逸史指什么?关于中国史书的分类,早在《隋书经籍志》(656年)就已被分为13类:正史、古史、杂史、霸史、起居注、旧事、职官、仪注、刑法、杂传、地理、谱系、簿录。至清乾隆《四库全书总目提要》(1781年)史部增加到15类:正史、编年、纪事本末、别史、杂史、诏令秦议、传记、史钞、载记、时令、地理、职官、政书、目录、史评。两部书撰修时间相距1100余年,历代官府、私家所修目录之书,在史书分类上虽然有所增减,但是大致框架并没有改变。在唐.刘知几的《史通杂述》中,他对正史以外的史书做了详细的分类,在其“史氏流别”中分10种:偏记、小录、逸事、琐言、郡书、家史、别传、杂记、地理书、都邑簿。以下就私史、杂史、野史(及野记)、别史、稗史、秘史、霸史和逸史简述如下:中国史书分类之一,是由私人撰修史书而得名。春秋战国以前,学在官府,“史”为官所掌控,史书官修。但春秋战国之后,官府式微,学下民间,私人撰述历史开始出现。这一时间私撰历史的包括《春秋》、《左传》、《国语》、《竹书纪年》、《世本》、《战国策》等。《春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私人撰述的历史著作,是第一部编年代史书。
到西汉司马迁撰修《史记》,也属私人撰述,《史记》体例完备为后世史书所继承,后为官方认可并成正史之首。根据修史的责任者不同,史书被分为官修和非官修,其中官修或被官方认可的非官修史书称为“正史”,而那些未被官方认可的非官修史书都被称为“私史”。官修通常是指由官方指定编修,而没有官方的授权而修史的行为即非官修,也称私修、私撰。在我国私史并不少于正史,历代大量的非官修史书,一直都间断过,从先秦的孔子,到汉以后到清代的荀悦、袁宏、裴松之、范晔、萧子显、李百药、杜佑、郑樵、李贽、马端临、顾炎武、谷应泰、全祖望、章学诚、崔述等等,他们非史官,但或受命编修,或为补史官之失,以完成史官之务,或未得官方授权而为整理史料、或做史料考订、或综而总述、或分编条析,因之编撰的许多影响至今史类图书。虽然私史的体例各不相同,但不乏具有史料价值的史作,在中国古代史学上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产生深远的影响。历史上史家的私人撰述不仅很多,而且影响很大,如《汉纪》、《后汉记》、《三国志注》、《后汉书》、《通典》、《唐会要》、《通志》、《资治通鉴新注》、《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藏书》、《续藏书》、《焚书》、《续焚书》、《明儒学案》、《宗元学案》、《读通鉴论》、《日知录》、《文史通义》、《考信录》等。
上述作品属于广义的私史,狭义的私史应指记述史实的史料类史作。根据表现形式不同,私史被分为野史、杂史、别史等几大类。私史是后世史学家全面了解某一历史事件、了解当时的社会背景的不可多得的素材。私与公相对应而言,私史不为官方认可,内容庞杂、体例不一、观点和视角参差不齐、撰写的目的也大都只是私记以备忘或私载以供后世家人、族人参见而已,后世有以个人爱好和兴趣,摘选正史以为私史者,与正史相比也大都不成体例,东鳞西爪。“私史”属私人编撰,因此“私史”在史料、史实及其公正性等方面都遭到一定程度的质疑。实际上“私史”虽然也会有因私利、私益而失其公允,但是由于其记载不受官方限制,内容比正史更贴近事实,只要经过细心考证、筛选,后人仍能从“私史”中寻找到大量有价值的史料。由此我们说,私史是正史的补充、甚至是了解真实历史的不可或缺的史作。杂史杂史是私史的一种,一般是只记一事始末、一时见闻或一家私记。杂史带有历史掌故性质。清《四库全书总目史部杂史类叙》中清楚地载明:杂史不同于杂家和小说,“杂史之目,肇于《隋书》。盖载籍既繁,难于条析,义取乎兼包众体,宏括殊名。故王嘉《拾遗记》、《汲冢璅语》得与《魏尚书》、《梁实录》并列,不为嫌也。
然旣系史名,事殊小说,著书有体,焉可无分。今仍用旧文,立此一类。凡所著录,则务示别裁。大抵取其事系庙堂、语关军国,或但具一事之始末,非一代之全编,或但述一时之见闻,祇一家之私记。要期遗文旧事,足以存掌故、资考证,备读史者之参稽云尔。若夫语神怪、供诙啁,里巷琐言、稗官所述,则别有杂家、小说家存焉。”野史野史,是私史的一种。野史中所记述的大多是发生于民间的、确有其人、实有其事的人物和事件。野史之名,始见于唐。陆龟蒙有诗云:“自爱垂名野史中”。最早的以“野史”命名史书应该是唐昭宗龙纪中处士叫沙仲穆纂《大和野史》十卷,记起大和到龙纪间的朝野事件。两宋以后,以野史命名的著作已经很普遍,如北宋龙衮撰《江南野史》,记述南唐史事;孔毅甫撰《野史》,记北宋官员、学人事;《宋史艺文志二》著有《新野史》10卷;《明史艺文志》“杂史”类著有《野获编》8卷、《矇庵野钞》11卷、《三朝野史》7卷、《野记傃搜》12卷、《南诏野史》1卷;清代以来则有《南明野史》、《清季野史》。我国历史上野史资料很多,历代都有撰述,我们可以从宋人左圭所编《百川学海》、元人陶宗仪所编《说郛》、清留云居士所辑《明季稗史》以及近人编纂的《清朝野史大观》等书中略见一斑。
野史可补正史之缺,晚清小说家刘鹗在其《老残游记》道:“野史者,补正史之缺也。名可托诸子虚,事虚证诸实在。”所谓“野”,有两层含义:第一,野与朝相对应。在野是与在朝人士相对立而言,因此“野史”也就是在野人士或有知识的、且有一定世俗地位的士大夫、文人墨客等下层人士所撰写的史料史事。因为“野史”未经官方审定,更不可能得到皇帝的“钦定”,所以常为官方所禁毁,为了保存这部分私记的史料,野史作者们不可能把这里野史藏于庙堂官厅,而只能藏诸民间,流传于“野”;第二,文和野相对。“野”除了从官方与非官方角度度区分之外,还有文明与野蛮,雕塑与天然之别。野就是未经人工过分雕饰的,是原始的史料,显得粗糙鄙陋,但它却具有直接性、原始性和真实性。野史体例不一,或编年,或纪传,或杂记一代史事,其内容多奇闻异事、闾巷风俗、统治者的秘事,故往往被封建王朝视为禁书。从渊源看,野史与杂史有密切的联系。《新唐书艺文志》将《大和野史》著录于“杂史”类。随着朝代的更迭“野史”的内涵亦愈来愈宽。宋元以来,“野史”所包揽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了,至近代,梁启超把别史、杂史、杂传、杂记等统称为野史,这是史家对“野史”内涵第一次作出明确的界定。
野史的另一别称,指由在野文人私下记录的流传于民间、宗法和市民社会的人物和事件。野记虽然是野史的别称,但野记仍然不能等同于野史,因为,野记比野史更加宽泛,广义上的野记,同时可以包括历代文人所撰写的“小说”和“笔记”等。从内容和形式上看,野记是古人记录个人见闻、辨析事物之名称和特征、训释前代语言、叙述历史事实、抒写感情景物等为主要内容,形式随便、格式不定。野记这种著作形式,在先秦便已产生,到汉代被称为“小说”,魏晋趋于成熟,唐宋得到稳固发展,明清达到高峰。别史别史是私史的一种,内容往往限于杂记历代或一代史事。“别史”之名,始于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该书独创此类,以收录“上不至于正史、下不至于杂史者”,如唐高峻《高氏小史》、宋吕祖谦《新唐书略》之类。明黄虞稷《千顷堂书目》则将编年体、纪传体之史书以外,杂记历代或一代事实的史料,概称为“别史”。《四库全书总目》卷五十《史部六》别史类小序,叙述了“别史”的演变:《汉艺文志》无史名,《战国策》、《史记》均附见于《春秋》。厥后著作渐繁,《隋志》乃分正史、古史、霸史诸目。然梁武帝、元帝《实录》列诸杂史,义未安也。陈振孙《书录解题》创立别史一门,以处上不至于正史、下不至于杂史者,义例独善。
今特从之。盖编年不列于正史,故凡属编年皆得类附《史记》、《汉书》以下,已列为正史矣。其岐出旁分者,《东观汉记》、《东都事略》、《大金国志》、《契丹国志》之类,则先资草创;《逸周书》、《路史》之类,则互取证明;《古史》、《续后汉书》之类,则检校异同。其书皆足相辅,而其名则不可以并列。命曰别史,犹大宗之有别子云尔。包罗既广,六体兼存,必以类分,转形琐屑。故今所编录,通以年代先后为叙。 别史的体裁,处于编年体、纪传体之外,其内容则是“杂记历代或一代事实”。在当代学术界,它是在正史之外,与野史、杂史并列,属于私人撰述的史料。或谓别史指四部分类法中史部“不属于正史、杂史的史书”。 稗史 稗史,通常指记载闾巷风俗,民间琐事、遗事旧闻、社会风物之类的史籍,如清代人潘永因的《宋稗类钞》,近代人徐珂的《清稗类钞》。稗史在内容上基本上和“野史”差不多,所以也有人把野史当稗史的。《明史.艺文志》著录明代稗史一类图书时主要见于史部杂史类和子部杂家类、小说类。如祝允明《九朝野记》、沈德符《野获编》、蔡士顺的《傃庵野钞》、李逊之的《三朝野记》、孙继芳的《矶园稗史》、王世贞的《明野史汇》、黄汝良的《野记矇搜》等。
古代有“稗官野史”的说法,稗官者,采录民俗民情的小官也。《汉书艺文志》引如淳所说,“细米为稗,街谈巷说,甚细碎之言也。王者欲知里巷风俗,故立稗官,使称说之”。这种闾巷风情、街谈巷说、遗闻佚事的纪录,也叫“稗史”,稗史其实就是野史。 秘史 秘史,又名密记,顾名思义即不为人所知悉或未向世人公开的内部秘密历史,也指记述个人私生活,多为统治阶级腐朽生活的历史。根据内容不同,秘史可分为: 记述皇族腐朽生活的,如唐偓撰《金銮密记》。 记述某民族群历史、宗教习俗历史的,如元佚名著的《元朝秘史》,又名《蒙古秘史》; 记述某朝某代秘不为人所知的历史事件,如明宁王朱权编《汉唐秘史》,清韩文举编《近代中国秘史》等。 私记鲜为人知的某朝某代某人某事的历史,如明姜清著《姜氏秘史》、明马文升撰《兴复哈密记》、清高士奇《蓬山密记》、民国孙润宇记《二十一条东京外交秘史始末记》、民国白云居士编《滇省首义后之和平秘史》等,亦属秘史一类。 从研究历史的角度说,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历史内幕、重大事件被歪曲、掩盖、讹传,特别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斗争、龌龊行径、风流韵事等,更是被披上神秘的面纱,从而成为割断了历史,成为史学研究之憾,秘史正是对被官方割断的史事的的一种补充和修正,是我们了解历史、了解历史真相的不可多得的史料。
秘史即以“史”称,故著作者在记述时都有根有据,仍属信史之类。 但是由于秘史记述的是所谓为人所不知的事件,既为人所不知,就可能被虚构,因此原属于严肃的历史记述的秘史,逐渐被变成小说、传说、戏说某朝某代某事的一种文学体裁。 据唐.魏征纂的《隋书》卷三十三,志第二十八,即“经籍二”:“《传》曰:‘不有君子,其能国乎?’自晋永嘉之乱,皇纲失驭,九州君长,据有中原者甚众。或推奉正朔,或假名窃号,然其君臣忠义之节,经国字民之务,盖亦勤矣。而当时臣子,亦各记录。后魏克平诸国,据有嵩、华,始命司徒崔浩,博采旧闻,缀述国史。诸国记注,尽集秘阁。尔朱之乱,并皆散亡。今举其见在,谓之霸史。” 魏征所指的“霸史”指是记述那“假名窃号”称霸一方之政权的史事,也就是“僭伪之国”的历史。根据《隋书.经籍志二》记录,时被称为霸史的史著有: 《汉之书》十卷,常璩撰。《华阳国志》十二卷,常璩撰。(梁有《蜀平记》十卷,《蜀汉伪官故事》一卷,亡)。 《燕书》二十卷,记慕容隽事。伪燕尚书范亨撰。 《南燕录》五卷,记慕容德事。伪燕尚书郎张诠撰。 《南燕书》七卷,游览先生撰。《燕志》十卷,记冯跋事。魏侍中高闾撰。 《敦煌实录》十卷,刘景撰。《十六国春秋》一百卷,魏崔鸿撰。 《纂录》一十卷。 《战国春秋》二十卷,李概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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