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戴其晓在会上对管理办法及课题申报进行说明
中华戴氏总商会文史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先祖美德,开展家族文史研究是中华戴氏总商会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中华戴氏总商会文史研究管理工作,把中华戴氏总商会文史研究院建设成为“一流水平、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成果”的学术研究机构,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协作有序、管理科学的文史研究院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戴氏总商会章程》精神,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华戴氏总商会文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中华戴氏总商会(以下简称“总商会”)建设的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作为戴氏家族文化、历史研究的一个平台,致力于沟通中华戴氏家族内的文、史、哲不同学科的交流与融合。通过组织对戴氏家族历史文献和新资料的挖掘整理,努力推动具有历史意义与当代价值的家族文化研究成果以展览、论坛、影视传播、专题著作出版等形式进行交流和传承,建设一个从事戴氏文史研究,有广泛影响力的开放性学术研究机构。全力推动戴氏文化繁荣发展,激发戴氏族人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扩大和提高戴氏历史文化在中华历史文化中的影响和地位,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研究院的设立、撤销需经总商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四条研究院由领导成员(荣誉院长、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及课题组、研究员组成。
第五条研究院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总商会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由中华戴氏总商会负责任免。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可向总商会提出因公辞职、引咎辞职或自愿辞职的请求,经中华戴氏总商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院长决策制度。研究院院长对中华戴氏总商会会长负责。副院长主要发挥学术评议与管理监督功能,经院长授权分管有关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助理主要协助院长处理院务工作。
第七条研究院的领导成员基本任职要求:
(一) 有良好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为人宽厚,心胸豁达;
(二)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的经历;
(三)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一般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管理或行政管理的任职经历;
(四) 善于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和方向、驾驭全局的能力。
第八条研究院办公室为研究院日常事务执行机构,办公室主任作为主要负责人对副院长负责,其职能主要包括:
(一) 处理研究院各项工作,制订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 负责研究员的遴选工作及组建各类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
(三) 负责组织研究员、专家学者及各片区宗亲挖掘、搜集、整理文史资料、编辑戴氏系列史实丛书;
(四) 负责做好研究院有关图片、文字、信函等资料的立卷、归档、保密、保存工作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研究院下设若干课题组(研究会)。课题组是由参与同一研究课题的研究员共同发起,自建班子所组成的协作组织。目的是为解决该领域出现的问题,找出应对办法并转化研究成果,确保研究课题发挥应用价值,通过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同一课题的研究。课题组可直接称谓研究会,如戴安澜研究会、戴叔伦研究会、戴鸿慈研究会等。成立课题组需先向研究院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取得认证资格。
第三章 研究员
第十条研究员由研究院聘任,聘任期从受聘之日起至中华戴氏总商会当届理事会任期结束时止。主要从各个领域对文史有研究的戴氏专家学者中选聘,包括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人才。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学者少量的也可以从其他社会各界外姓对戴氏文史有一定研究的相关人士中选聘。
第十一条研究院实行研究员个人履职与集体履职相结合,以个人履职为主的工作机制。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为研究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服务。
第十二条研究员的任职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院规章制度;
(二) 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热爱文史工作,荣誉感和使命感强,愿意并能够为总商会文史研究工作贡献力量;
(三) 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忠诚的责任担当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四) 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潜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独立完成研究课题、进行项目申报;
(五) 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影响较大、知名度高,文字功底深厚、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代表性;
(六) 有足够的文史阅读量,具备一定的文史学术素养和史学等知识储备,熟悉掌握戴氏等文史情况,思维敏锐,见解独特;
(七) 善于沟通,对工作充满热情和耐心,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研究员的工作原则:
(一)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研究成果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经得起检验;
(二) 增强研究员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感,树立研究员的良好形象,始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挥学识渊博、社会影响力广泛等优势,履行职责,积极工作;
(三) 坚持团结协作原则。既要独立研究,又要善于合作,既要从容淡定,又要以为求位,履职尽责,乐于奉献;
(四) 坚持尊重和支持研究院管理原则,做构建和谐有为研究员模范。
第十四条研究员的工作职责:
(一) 研究戴氏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优秀历史文化;
(二) 服从服务于戴氏文化建设需要,制定年度研究规划和远期计划;
(三) 重点选题提交研究院数据库备案,通过立项后列入研究院支持计划,重要成果发布,纳入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 参加研究院组织的研究成果发布、研讨及调研考察等活动;
(五) 每年年底,研究员需向研究院递交个人年度研究成果工作总结;
(六) 研究员应完成研究院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 研究员可通过向研究院办公室约见院内相关领导研讨工作。
第十五条研究员的工作建议与批评权:研究员拥有对研究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建议权及对研究院工作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监督批评权。
第十六条研究员享有的权利:
(一) 在研究院建档备案,颁发研究员聘书证牌,享有中华戴氏总商会文史研究院研究员职务身份及使用研究院标识资格;
(二) 参加研究院工作会议,以及与课题相关的采风、调研等活动;
(三) 研究员可阅读在研究院规定范围内的文件,借阅院藏图书、图片及影像资料;
(四) 研究员重点研究课题经立项列入研究院研究支持计划;
(五) 研究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成果研究立项;
(六) 研究员课题研究成果出版后,举办图书首发仪式扩大影响;
(七)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中华戴氏总商会的相关管理条例,以院研究员的名义对外开展合作项目和有偿服务;
(八) 对表现积极、成果突出的研究员,可以在中华戴氏总商会年会上给予表彰和奖励及推荐给会员单位担任企业文化咨询顾问等职务。
第十七条研究员的工作纪律:
(一) 研究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珍惜荣誉,维护称谓;
(二) 研究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办公室将报请中华戴氏总商会给予书面通知解聘:
1、长期不履行职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2、从事与研究员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3、经常无故不参加研究院组织活动和会议的;
4、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拒交研究成果的;
5、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十八条研究员申报采取自愿原则,主要由研究院拟聘、总商会推荐、自行申请,聘任流程如下:
(一) 网上填写报名表参加中华戴氏总商会文史研究工作;
(二)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论文、专著及个人彩色照片等附件材料建档备案;
(三) 研究院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发出书面通知;
(四) 颁发资格证书证牌;
(五) 制定研究方向及课题计划。
第十九条研究员辞聘须向研究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审批后将书面通知辞聘研究员本人。
第四章 任务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中华戴氏文史研究组织架构及研究团队,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课题研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戴氏总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全方位地开展有效、高效的课题研究工作,包括:
(一) 重点研究课题的选题、督察、调度、评审、立项、成果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 实行“自选课题、自建团队、自筹资金”的形式,围绕戴氏家族悠久而深厚的历史开展系统性搜集、整理、研究工作;
(三) 规范戴氏文史重点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组织筹建课题组及研究课题审稿会议,协助具体课题的研究经费、出版经费、发行经费等筹集;
(四) 建立评审、认定专家组,负责评审重点课题申请书、大纲和认定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各类重点文史课题研究,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研究成果产业化,包括:
(一) 探索戴氏起源及历史沿革、变迁;挖掘、整理“戴氏起源、戴氏文化、戴氏宗支、传说典故、祠馆楹联、宅祠墓馆”等文史资料;(二) 中华戴氏通史;戴氏历史名人大辞典;《礼记》系列;戴氏名人传记系列;戴氏族谱、家训、家规、民风、民俗、堂号;戴氏诗词、楹联、书画、著作;戴氏宗祠、庙宇、墓葬、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三) 挖掘各个历史时期戴氏杰出宗亲的历史功绩,进行讴歌颂扬,弘扬戴氏门第家声,践行戴氏家风及传统美德。
第二十三条加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研究队伍研究水平和能力。
(一) 通过宣传发动,发掘和聚集培训各地文史研究的专业人才,让更多有志于研究戴氏文化的能人志士加入文史研究工作;
(二) 团结戴氏后裔及戴氏文史爱好者,加强沟通联系,组织从事姓氏科研、编纂工作经验交流,开展各历史时期杰出宗亲专题学术研讨;
(三) 努力提升研究员队伍的研究能力和水平,不断产出具有影响力及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组建各种课题组,群策群力开展深入研究和开发利用。
(一) 课题组形式如《礼记》研究会、戴氏家谱研究会、戴氏书画研究会、戴氏诗词研究会、戴安澜研究会、戴叔伦研究会、戴鸿慈研究会等;
(二) 全力推进与海内外同行机构的联络与合作,通过高质量的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不同研究领域的发展;
(三) 筹集人力物力修编《中华戴氏总族谱》,为中华戴氏百万族人探源正本,归宗定支,绘制一副血脉相连、开枝散叶的总图谱,打造一个认祖归宗的指南针;
(四) 致力于沟通戴氏文史不同学科的交流与融合,推动世界视野中的文化研究开发与利用,并努力推动各种历史文献和新资料的整理。
第二十五条通过出版、影视、展览、论坛等多种形式进行文化传承和交流。出版系列史实丛书,编撰出版《戴氏通史》、《戴氏名人》、《戴氏风俗》、《戴氏家规家训》、《戴氏宗祠》、《戴氏志》、《戴氏风采》,以及《戴氏起源考》论证报告等资料,对戴氏族群文史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整理。拍摄各类电影作品,如《戴鸿慈传》等。举办各种文化展览或论坛活动。
第二十六条坚持严谨治院,树立科学严谨的治学风气,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力戒浮躁、潜心研究,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引导传承中发展,创新中提升,形成活跃、宽容的学术氛围。
第二十七条为总商会发展决策提供建议,完成总商会交办相关工作。
第五章 课题
第二十八条课题申报。重点研究课题面向全国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专家学者招标。在同等条件下,研究院研究员及戴氏作者优先。重点研究课题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扎实的戴氏文史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戴氏课题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较高的研究水平;
(二) 必须能独立完成该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无法开展实质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申请重点课题;
(三) 海内外对戴氏文化研究有着满怀激情的作者,并愿意为此付出艰辛的努力,甘于寂寞,勇于吃苦的,戴姓作者优先;
(四) 申请者应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选择课题,并拟出详细大纲,部分样章,认真填写《中华戴氏总会文史研究课题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把申请书、大纲、样章发电子版报研究院。
第二十九条课题评审。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大纲、样章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申请研究者,并以公告的形式在戴氏商帮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第三十条课题立项。研究院根据总商会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立足现实、适度超前,研究成果要突出科学性和严格遵循史实的原则,研究确定年度重点研究课题,报总商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制定《年度中华戴氏总商会重点研究课题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课题资料。课题研究中需要的相关资料,由中标作者自行收集。所产生的资料费、车旅费、食宿费、田野调查费等由研究者从课题研究包干经费中自行列支。
第三十二条课题管理办法如下:
(一) 课题研究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5天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研究院;
(二) 研究院将对所有立项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并不定期了解和掌握课题的研究进度,必要时可要求课题研究者上报阶段性课题研究成果;
(三)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课题研究者申请书、大纲、样章相关背景材料;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如须向研究者作出必要说明,由研究院指定专家与研究者进行沟通;
(四) 申请本年度重点课题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年度评审、认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选题来源有以下几点:
(一) 由总商会主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的选题;
(二) 由院长、副院长提出的选题;
(三) 由有关研究戴氏文化的专家学者提出的选题;
(四) 由研究者自行申报的选题。
第三十四条重点课题确定后,研究院根据题目拟写课题指南。研究院向课题研究者发布课题指南,并附课题申请要求。课题指南可集中在戴氏商帮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也可根据总商会工作需要随时发布。课题指南是研究方向的引导和限定,包含课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以及辅助说明。
第三十五条研究管理办法如下:
(一) 承担课题研究工作的研究者,原则上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需要延期的,须向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要视情况在开题阶段或中期推动阶段及时说明;
(二) 课题研究者在签订重点课题研究合同后,应尽快开展研究工作,并将开题情况通报研究院,开题的时间以课题合同标明的时间为准;
(三) 课题研究中期,研究院组织开展督察推动工作,掌握作者写作进度情况;
(四) 中期督察推动主要内容有:与各课题研究者进行勾通,了解各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总结阶段性成果,确保课题研究顺利开展,各项课题研究中期进展情况,由研究院汇总后,分别报总商会相关领导;
(五) 需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查阅资料的,课题研究者向总商会提出申请后,由总商会开具证明;
(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项,并视情况取消该课题研究者下一轮度重点课题申报资格;
(七)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研究资格,追回专项经费:
1、以课题名义实施牟利行为;
2、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八) 被撤销课题的研究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重点课题。
第三十六条研究成果认定。
(一) 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凡符合结项要求的,予以结项,发放余款,并向课题研究者发出结项通知书。
(二) 研究成果认定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方式进行。专家组由总商会有关领导、研究院有关专家组成。
(三) 研究成果经总商会审批后由正规出版社出版,全国公开发行。
第三十七条研究成果的运用。
(一) 著作署名权及出版社付的稿费归研究者所有。
(二) 研究成果使用权归中华戴氏总商会所有,电子、微信、网络、杂志等登载不再付费。
(三) 出版模式:
1、在出版物封面统一印上“中华戴氏总商会文化研究丛书”字样;
2、在出版物第三页上印上总策划人、编委会组成人员、编辑部人员名单。其中总策划一名、编委会主任一名、编委会副主任二名、编委会委员若干名、主编一名、执行主编一名(由资助研究成果出版的企业家担任)、副主编二名;
3、编委会主任写总序,每一本书都印上;
4、资助企业家写序(只限于资助书籍);
5、每位资助企业家除资助课题研究经费外,须购买一定数量的资助书籍赠送总商会用于交流。
第三十八条研究经费来源及资助出版待遇。
(一) 研究经费的主要来源:一是总商会提供一部分,主要用于审稿会议等的会务开支;二是由戴氏企业家提供一部分,主要用于作者的课题研究经费、出版经费、发行经费等。
(二) 愿意资助戴氏文化研究书籍出版的企业家,可享受如下待遇:
1、担任本书的执行主编;
2、为本书撰写序言;
3、成为丛书编委会编委;
4、在封三扉页署名资助单位策划字样,如“本书由某公司策划”。
第三十九条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放。按时交研究成果时发放第一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60%;交出版社出版时发放第二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40%。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戴氏总商会负责解释。
中华戴氏总商会
2018年6月14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