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徐兴无,南京大学文学院
按照西方以文学文本为本体的理念 ,一切探究文学与作家、与社会、与思想、与其他艺术关系的研究皆属于 “文学的外部研究 ”,而且认为这样的研究常常会导致将起 因当成结果 的因果式研究,陷人决定论式 的起 因解释法(参见勒内 ·韦勒克、奥斯汀·沃伦著 ,刘象愚等译 《文学理论(修 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第 73—74页)。而在中国的解释传统中,“知人论世 ”恰恰是“以意逆志”的前提。王国维在 《玉溪生诗年谱会笺序》中论述道:“善哉,孟子之言诗也,日:‘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顾意逆在我,志在古人,果何修而能使我之所意,不失古人之志乎?此其术,孟子亦言之日:‘诵其诗 ,读其书 ,不知其人 ,可乎?是 以论其世也。’是故由其世以知其人,由其人以逆其志 ,则古诗虽有不能解者寡矣。”(王国维《观堂集林》 卷二三 “缀林一”,《王国维遗书》,上海书店出版社 1983年版,第二册,第577页)这一观点的主旨并非要求我们把知人论世得出的结论简单地当成古人作品中所表达的“志”,或是当成“志”的决定性因素 ,而是作为我们摆脱主观臆断和个人的社会历史局限,从而能够比较全面地、历史地了解古人作品内涵的方法 。在这一点上,我国学界一直坚持的所谓文史结合、文学与文献学结合,乃至文学史与文化史结合等研究传统有其独特的学理依据,事实上,中国古代文学史研究的优秀成果也大多出现在这些领域。
在诸多的社会文化形态中,比如选举、仕进、都市、田园、隐逸、遗民、家族、妇女等与文学的关系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但政治制度的形态与文学的关系,似可再加研讨。
比如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先后可划分为封建制与郡县制两大类型,但秦汉以后实行的郡县制中也包含了象征性的封建制,关于这两个制度的讨论,如《封建论》、《郡县论》之类也是古代史论和散文的永恒主题。在封建制社会中,“学在王官”,典籍、教育与书写是被贵族和巫史们垄断的。书写、创作等文化艺术行为被严格限制在阶级、礼乐、官职等制度化的社会生活之中,呈现出口头性、礼仪性和集体性互相依存的特征。
封建时代最重要的文学作品《诗经》不仅不是通过书写创作的诗歌文本,而且也不是纯文学意义上的诗歌总集,它事实上是一部礼乐文献。其音乐与诗句来自于不同的礼乐风俗场合,风、雅、颂不仅是诗乐形成的历史标志,也是政事与礼乐的等级分类。这个时代也没有个人书写或创作散文等文体的现象,正如章学诚指出的那样:“官守学业皆出于一,而天下以同文为治,故私门无著述文字。”(章学诚撰、王重民通解《校雠广义通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史官或其他官守记录下的政教法典或历史档案都是记录性的文字,所记录的内容如果是诗歌和言论,尚能构成意义完整,可供阅读的文本,但是《春秋》这样的文字,则是代天记录的“天子之事”(《孟子?滕文公下》),只追求天道次序(即年代)的完整,没有演进为具有完整意义的叙事,其史例、书法有着严格的礼制与信仰的规定。其他如b辞、爻辞是b筮的附庸文字,须待史、巫解释方可明了。金文具有记录和简单的叙事特征,但这样的文字铭铸于器物的内壁,器物所象征的威权和礼仪等级是通过器型和纹饰来体现的。
私人虽无著作,但重视“立言”。这些言论大都是政治与外交辞令或个人修身的道德格言,语言修辞也是一种礼制生活中的行为,文学的修辞技艺与作用蕴藉于其中,后世诸子文献如《论语》、《墨子》、《孟子》、《庄子》等皆是先师言论的记录,可谓继承了“立言”的传统。这个传统的内涵就是“修辞立其诚”的道德和文化理想,规定了“言”的本体在于人,而不是书写的文本。
战国秦汉时期,封建邦国变革为统一郡县制帝国,章学诚指出:“至战国而文章之变尽,至战国而著述之事专,至战国而后世之文体备”;“战国始以竹帛代El耳”(章学诚撰、叶瑛校注《文史通义校注》卷一《诗教上》,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2-_63页)。他的观察,道出了郡县制度对书写和文学的影响。这一巨变的关键在于礼崩乐坏,阶级社会演进为平民社会,文化教育流人民间,文字成为公众的传媒工具,书写成为个人的自由行为,文字的使用以及思想情感的抒发分别向着实用化与个性化的方向演进。
郡县制度依靠法律与文书行政,这种转变在春秋时代被认为是政治衰微的象征,《左传》昭公六年载郑人铸刑书,二十九年晋国铸刑鼎,皆受到君子和孔子非议,因为权威和政令完全通过文字而不是贵族的身份展现并诉诸于公众,秦汉的统一行政正是建立在“书同文字”的基础之上,考古发现也证明出土的行政文书始见于战国时代。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具备规定体裁格式的行政文书,一旦经由较高思想学术修养和修辞技艺的士大夫书写,它们往往就从行政文书直接变成了具有文学与思想意味的“文章”,特别是西汉武帝将传统的儒学推尊为意识形态,以经术取士之后,儒生或“文学之士”通晓经典,因此能以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处置政事。《史记》、《汉书》、《后汉书》中收录了许多具备行政文书的形态的“文章”,大多出自文学或儒生之手,从《汉书?艺文志?诸子略》所收汉代大臣的诏策奏议类行政文书可见,这些行政文书并没有被视为一般的文书档案,而是被视为思想和学术文献。书写者的思想、道德以及修辞技能的融人是将“文书”变成“文章”的因素,而这些因素皆源于封建文化及其传统,也可以说,古代贵族“立言”的精神和传统又回到了文书之中。曹丕《典论?论文》说:“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这是对文学的自觉,更是对“文章”的自觉,他认识到“言”或“文辞”的本体不再是短暂的人生,而是永恒的文本。这种变“文书”为“文章”的传统,也为后世的古文家们所继承。他们将“古文”的体裁由奏议、檄文、策论类的行政文书扩大到论辨、书序、赠序、杂记、书信、传状、祭文、墓志等社会应用文书,丰富了古代单篇散文的世界。
战国以后,记录性文字的格局也被打破:儒家的诸多“传记”是书写的文字,不再是辞令的记录,这些文献都与《六经》的文本分离而独立阐论,《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等诸子文献中已经形成了有主题的连篇论述,是个体思想者用文字编织的文本,而不再是对先师言论的记录。同样,其他诸子学派乃至兵书、数术、方技等知识类的著述皆以文字书写的方式阐述和传授各自学派的思想和知识。
历史更是从掌控于巫史手中的神秘记录,变成了《春秋左氏传》中呈现的成熟的叙事与论说。从《左传》到《史记》,中国的历史文学突破了《春秋》那种只追求时间完整的“年代记”形式,演进为追求意义完整的“编年史”和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对历史事件的记述具备了完整的秩序和文化意义,从而对沿续传统文化价值、建构新的社会文明发生了影响(海登?怀特著、董立河译《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6—19页)。战国出土佚籍中的史书,也以故事类的史书居多,李零认为这是一种“貌似ISl语,但实为文学创造的史书”(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78页)。所以,故事或叙事类史书的增加,充分体现了战国时代的社会变革对历史知识普及和叙事能力增强的影响,叙事史从此成为中国古代史学的主要体式。
以楚辞和汉赋为代表的文学形式脱胎于春秋时代就已崛起的楚文化,在战国秦汉时期达到了巅峰状态,其中大多是个人书写的文本而不是像《诗经》那样的口头咏唱的记录与整理,与礼乐场合没有直接的关联;其创作要求作者具备精深的文字学、博物学知识以及修辞技巧,写成的文字也必须具备供人诵读的的愉悦感,而不仅仅是附着于音乐的歌词。继《诗经》之后出现的第二部诗歌集《楚辞》已是个人诗作的选编,标志着从屈原起,中国古代的辞赋和诗文创作绝大多数是个人的作品,作家与作家群体从此成为文学史的重要现象,而无名氏或地域性的集体创作则多留存于民间文学或小传统之中。中国第一部诗文集,由南朝梁代昭明太子萧统主持编纂的《文选》,进一步将以诗赋为代表的文学区别于经史和诸子,选录的作家也起自屈原。由此可见,在郡县制及其平民化的社会文化形态中,书写的普及与自由使得更多人的情志个性化地抒发出来,刺激了辞赋、诗歌等纯文学体裁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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